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舉行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體改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了《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重大意義是什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意見》有哪些考慮?

  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把其概括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們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極大促進了生產力發展,極大激發了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更大力度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充分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的牽引作用,有效破解了諸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

  同時也要看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化,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與這些新形勢新要求相比,我國市場體系還不健全、市場發育還不充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完全理順,還存在市場激勵不足、要素流動不暢、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觀經濟活力不強等問題,推動高質量發展還有不少體制性障礙,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不斷在關鍵性基礎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創新,通過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破除這些體制機制障礙。

  在這樣的背景下,黨中央、國務院出臺《意見》,對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目標、任務和舉措,進行系統設計和總體部署,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基礎性影響。從改革的角度看,進一步堅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行動綱領和重要遵循,從發展的角度看,將為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體制保障和動力支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意見》專門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強化法治保障”作出系統安排,對立法、司法、執法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實施措施。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出臺了《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實化具體化,體現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實際行動,也為各有關方面貫徹落實文件作出了重要示范。

  問:黨中央、國務院《意見》明確指出,落實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善產權權能,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貫徹意見》在依法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黨中央、國務院《意見》中規定的涉農改革措施對于穩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具有重大意義,也必將給廣大農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深化農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怎么承包、農民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廣大農民非常關心的問題,這次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指出要落實好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給廣大農民吃下了最大的“定心丸”,為農村土地改革設定了基本方向。對于土地經營權流轉以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問題,《意見》指出要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完善產權權能、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也為將來的改革確定了基本原則。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今后廣大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就有了明確的制度依據,也會獲得更多紅利。根據以上情況,《貫徹意見》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意見》進行貫徹落實:一是要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妥善審理涉及農村承包地權屬糾紛案件,嚴格執行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確保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保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二是嚴格落實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充分尊重農戶意愿,嚴格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和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依法依規認定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效力,讓農民既可以沉下心來搞生產,也可以放心流轉土地經營權。三是對于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的折股量化,嚴格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要求,服務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經營決策和收益分配的權利。

  問:黨中央、國務院《意見》指出要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推進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準太高,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那么《貫徹意見》在引導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方面有哪些新的舉措?

  答:這個問題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對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劃定了兩線三區。近年來,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金融市場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問題雖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導,但是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改革過程中以及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必須有所擔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自己的事情。為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對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對于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我們正在抓緊研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于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司法解釋修訂總的原則是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貫徹意見》對此均有所規定。另外,還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擴大了擔保合同的范疇,為非典型擔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是擔保觀念上的巨大進步。《貫徹意見》在服務企業融資方面明確指出要依法認定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這對于促進商事交易健康發展,擴大企業融資擔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相信《貫徹意見》的出臺對于規范金融市場秩序、服務企業融資、促進金融擔保創新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附1:國脈“一網通辦”核心支撐系統(GDBOS),助力數字政府建設

  數字政府2.0操作系統、政務數據體系2.0基礎標配、政務服務一體化升級方案。又名“政府數據業務操作系統”(GDBOS), 是基于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各地實踐經驗、數據體系理論、微服務技術架構,圍繞“大數據、大系統、大平臺”融合一體思路,為各地數字政府升級而量身打造的一套作業平臺。運用數據體系、標準治理、業務再造、組織進化等工具和方式,可從結構、標準、模塊架構上對當前政務服務平臺體系進行優化、重組和升級。有效適配部委、省、市、縣(區)不同層次需求,支撐數據整合共享、政務流程再造和服務模式升級,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夯實數字政府基礎,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支撐。

  依托"產品+數據+標準"框架,構建"標準支撐、數據體系、業務再造、數據治理、管理賦能"五大體系,無縫銜接既有業務系統,有效驅動政務服務整體運作:①落腳在“辦成”,把政務數據歸集到一個功能性平臺,企業和群眾只進一扇門就能辦成不同領域事項;②綜合提升政府政務服務、數據整合與治理能力,并最終實現數字化轉型升級與智慧組織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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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國脈政策通(又名“國脈一體化惠企政策服務平臺”),是對標中央關于“各項惠企政策落實到位、易于知曉、一站辦理”要求,打通政策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幫手級產品。以“惠企政策精準送、補貼申報一次辦”為核心,提供政策“發布、匯聚、查看、送達、辦理、督查、評價”全套解決方案。基于市場主體、民生服務和營商環境優化,從最小顆粒化、數源標準化、數據共享化、組織協同化、業務融合化五個方面著手打造,實現群眾與企業真正“知政策、懂政策、享政策”,依托政策紅利更好發展。截至目前,該系統已于深圳市、杭州市、佛山市、浦東新區、南山區等地應用,獲企業群眾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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