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
2020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2年1月1日湖南頒布實施了省政府規章《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對于助力湖南優化營商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新要求,進一步解決湖南營商環境中存在的法治保障還不充分等問題,形成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組成的優化營商環境制度保障體系,有必要制定本條例。
為了破除市場準入隱性壁壘,《條例(草案)》規定,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設置不必要資質要求,或者設置過高的規模業績要求,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排除在外;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以備案等形式設定準入障礙。加強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
為了規范涉企收費,《條例(草案)》規定,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針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各級政府及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賬款;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防范拖欠賬款的長效機制。
《條例(草案)》明確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責任。對違約失信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有權機關可以采取限制各類政府資金支持、限制各類融資項目推薦、限制申請扶持政策、取消評優評先、限制參加政府采購、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等懲戒措施。
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要進一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突出問題導向,重視人的因素,發揮技術優勢,加強市場主體培育,規范監管執法,優化政務服務,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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