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糾正處理涉企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督促糾正有關行政處罰設定問題,促進提高社會治理;督促糾正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問題,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的審查研究,遵循憲法和法治原則作出妥善處理……

  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報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報告顯示,2024年收到報送備案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1999件,對報送備案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開展形式審查,對發現的15件報備不規范問題,及時督促報備機關糾正;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5682件,經審查,發現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問題的,督促和推動有關制定機關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處理。

  推動優化營商環境

  案例一: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一定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交存物業保修金,不符合黨中央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屬于增加企業不合理負擔,應當予以糾正。經溝通,有關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案例二:有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要求外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不符合黨中央關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屬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應當予以糾正。法工委向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要求及早作出修改,同時將有關政府規章移送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督促糾正。有關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案例三: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些公民、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不應適用于法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是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公司法第八十八條是2023年修訂公司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之后發生的有關行為或者法律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但書情形。法工委將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促進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案例四:有的經濟特區法規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處二百元罰款。有公民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道路停車收費作出規定,也沒有對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予以處罰作出規定;對道路停車欠費是否規定處以罰款,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原則和規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案例五:有的地方性法規列舉了干擾、阻撓、破壞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的若干具體情形,并規定有上述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關方面對此提出意見,認為該法規上述內容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外增加了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種類。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規定所列出的具體情形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予處罰行為并不完全對應,實踐中有可能帶來“只要屬于法規列舉情形即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理解,導致直接依據地方性法規對有關行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問題。法工委向制定機關發函,提醒有關方面做好法規的宣傳解讀工作,嚴格依照有關法律作出治安管理處罰,避免出現理解偏差、執行不當。有關制定機關立即采取了相關措施。

  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

  案例六: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有關部門對這一規定提出聯合審查的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該法規直接規定將其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與民法典有關規定精神不一致。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案例七: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位在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以外人員出租。有關部門對這一規定提出聯合審查的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業主共有車位對外出租,屬于利用小區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涉及業主的共有財產權益和物業區域內的安全、環境、秩序等業主切身利益,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該規定以業主委員會同意代替業主共同決定,與民法典有關規定精神不一致。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案例八:有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的對象,限定為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有公民對此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現行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為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國家人口政策調整和有關法律修改完善,可考慮進一步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對相關人員給予更多的幫扶保障,增強失獨家庭的獲得感。經溝通,制定機關已著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規定。

  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審查研究

  案例九:有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因犯罪受刑事處罰人員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公民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應予糾正。

  法工委經審查研究認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的一個具體體現,屬于有關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對于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各類人員,包括曾受刑事處罰人員中具有此類情況的人員,應當屬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的人員;如果將涉罪有關人員排除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之外,與憲法有關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不符,也與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不符。經溝通,制定機關表示,該文件雖然在政府官網上,但實際上已廢止。法工委與有關方面督促制定機關對該文件作出妥善處理。

  案例十:有的法規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不得從事某種職業。有公民對該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這類規定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

  法工委經審查研究認為,對特定人員從事特定職業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應當確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圍內;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過于寬泛甚至隨意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應當嚴格遵循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綜合考慮罪刑輕重、罪名種類、社會危害性大小、相關限禁措施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等因素,公平合理進行設定。法工委建議制定機關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研究論證,慎重設定終身禁業,適時考慮修改完善相關規定。

更多精彩,請關注“官方微信”

11.jpg

 關于國脈 

國脈,是營商環境、政務服務、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據治理、數據要素×專業服務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資源目錄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數據智能評估系統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城市、政府和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