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出發,提出“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4年,浙江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的正確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導下,推動破產制度在新形勢下更加充分地發揮服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有效運轉的基礎性作用,深化“破產司法保護領先地”的先行優勢,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2024年浙江法院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基本情況
(一)受理、審結破產案件數量和案件類型分析
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破產審查案件6087件,審結5957件,同期結案率97.86%。審結案件中,139件不予受理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率僅為2.63%。反映出浙江法院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堅持破產案件“應收盡收”,破除不合理的隱性門檻,持續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破產案件5499件(部分案件受理裁定系前一年度作出),其中破產清算5423件、破產重整70件、破產和解6件;審結破產案件5109件,其中破產清算5030件、破產重整75件、破產和解4件。破產案件同期結案率92.91%。
2024年,浙江法院破產案件數量呈以下特點。一是受理數量持續上行。繼2023年首次突破4000件后,2024年首次突破5000件,受理數量同比上漲21%。一方面反映了宏觀調控和產業轉型升級背景下,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另一方面反映了浙江地區對破產制度的社會接受度較高。二是審理效率保持穩定。2024年的審結數量較之長期未結破產案件專項清理期間的2023年略有回落,但仍保持在5000件以上。三是結案壓力有所增加。2024年,受理數量再次高于審結數量,恢復至2021年以前的狀況,“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二)受理、審結破產案件的區域分布情況分析
2024年,杭州、溫州、臺州三個地區收結案數量排名全省前三位,合計約占全省收結案數量的一半。寧波、紹興、金華案件量緊隨其后。破產案件的區域分布基本保持穩定。
(三)破產案件審理實現良好資源配置效果
2024年,浙江法院充分發揮破產作為市場主體有序退出重要渠道的作用,高效出清市場風險,準確識別重整價值,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全年共通過破產案件化解金融不良債權415億元,釋放土地0.98萬畝,出清房產420.7萬平方米,安置職工1.14萬人。堅持市場化原則,通過阿里平臺公開網拍處置破產財產1.16萬宗,總成交價159.02億元。
全省法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審結一批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破產案件,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助推高質量發展的作用。穩妥審理屬地較大規模企業破產案件。溫州中院審結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重整案,轉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僅用時56天,化解債務4億余元,保住本地知名品牌。溫嶺法院審結新三板掛牌企業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將普通債權清償率提升至50%,實現保殼成功。助力本地特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柯橋法院審結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化解債務20多億元,籌措專項資金墊付職工工資,安置職工1000余人,實現保產業、穩安全、促發展。定海法院審結浙江誠達船業有限公司重整案,引進外資盤活本地船舶修造企業,服務海洋經濟發展。海寧法院審結浙江心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為熱塑性尼龍彈性體生產領域的省級高新科技企業快速紓困。防范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有力保障“保交樓”“保交房”工作。全省法院受理審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149件,審結139件。上城法院審結杭州慶春廣場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案,妥善處置涉杭州、深圳兩地的刑民交叉風險,化解近20億元負債,助力停滯十余年重大項目重獲新生。余杭法院審結杭州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案,解決14年的多項歷史遺留問題,化解345名業主的辦證難題,取得良好效果。充分發揮重整挽救功能,推動市場資源高效配置。金華中院牽頭推進“企業重組法治服務一件事”改革,兩級法院通過靠前指導和執破深度融合審結浙江歐意智能廚房股份有限公司、武義機床制造有限公司等一批重整案件,助力制造業轉型升級。湖州中院審結哥倫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重整案,以保留酒店特許經營資質為核心持續強化府院聯動,一攬子化解酒店承租、員工欠薪等糾紛,依法保護外商在華投資權益。瑞安法院審結瑞安市春煊有色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重整案,通過引入“幫扶工作管理人志愿者”機制,實現政府幫扶與司法重整有效銜接。助力縮小“三大差距”,服務保障“千萬工程”。南潯法院審結湖州練市民合糧油專業合作社重整案,探索農業專業合作社新路徑。松陽法院審結浙江臥龍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中茶拍茶業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成功挽救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助推特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富陽法院審結杭州富陽龍門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盤活集體土地3700余畝,助力鄉村旅游經濟發展,彰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
(四)破產衍生訴訟的基本情況
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審破產衍生訴訟案件(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以及下轄三、四級案由)3151件,審結2791件。受理數量創下近年來新高,審結數量則有所回落,受理與審結間的缺口有所放大。破產衍生訴訟一般由各級人民法院的破產審判部門審理,破產衍生訴訟數量上升一定程度上將加劇破產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
破產衍生訴訟的案由分布呈現較強的集中性。受理和審結案件中,數量前四位的案由是追收未繳出資糾紛、與破產有關的糾紛、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包括下轄四級案由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對外追收債權糾紛,該四類案由合計分別占受理和審結數量的88.84%和88.71%。
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是破產衍生訴訟的第一大案由,占比約40%。2024年,全省法院一審受理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件1277件,平均約4件破產案件就有1件會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該類訴訟主要涉及出資加速到期情況下公司法相關規定的適用問題。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數量與破產管理人債權核查質量密切相關。2024年,全省法院一審受理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含下轄四級案由)546件,審結520件,平均約10件破產案件有1件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破產管理人敗訴率約2%,反映出浙江省破產管理人隊伍較高的履職水平。
二、2024年浙江法院企業破產審判重點工作
(一)優化破產案件審理機制,持續提升案件質效
一是加強破產領域審判管理。2024年,浙江高院積極落實黨中央關于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和人民法院案件質量指標體系的調整精神,在《“破產司法保護領先地”指標體系(試行)》的基礎上,優化制定了《浙江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指引“一本賬”》,強調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明確不排名、不打分。“一本賬”包括收結案情況、審理效率、審理質量、案件效果、府院協同、創新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8個方面,涵蓋破產領域各項重點工作,便于各級法院及時掌握轄區內破產審判工作情況。2024年5月至6月,浙江高院在第六輪司法質量監督大檢查中組織了破產案件專項檢查,檢查案件1300余件,案件質量總體良好。
二是深入推進執破融合。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實施以來,浙江法院常態化推動“執轉破”工作,出臺一系列制度文件,“執轉破”逐漸成為破產案件的主要來源。2024年4月,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破融合的工作部署,浙江高院成立執破融合工作小組,由分管破產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的院領導擔任雙組長,建立研判會商、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考核激勵的工作機制,并指導下級法院建立相應機制。同月,印發《關于抓緊抓實執破融合深化人民法院“立審執破”一體化工作格局的通知》,對“執轉破”工作任務以及執破融合的規范化、制度化、數字化建設進行部署。經過積極推動,杭州等地中院也成立了執破融合工作小組。
2024年,全省法院執行部門向破產審判部門移送5249件,破產審判部門受理4023件,受理率為76.64%,較之近年數據保持穩定。“執轉破”案件占受理破產案件總數的73.16%,自2020年以來保持逐年下降趨勢,表明近年來常態化的移送審查已對終本庫出清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推廣破產案件簡易審理。隨著執破融合的深入開展,預計破產案件數量在一定時期內將進一步上升。除繼續激活內部潛力外,推廣適用破產案件簡易審理成為必然。2024年,全省法院圍繞這一主題繼續深入開展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高院《關于深化執行與破產程序銜接推進破產清算案件簡易審理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二)》相關工作要求。杭州法院在簡易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優化審理流程、縮短辦案時間,真正實現快慢分道、繁簡分流。西湖、蕭山、臨平、錢塘等法院破產案件審理周期有明顯縮短,最短在2至3個月內實現審結。湖州法院簡易審理適用率達68.12%,簡易審理案件均在6個月以內審結。
(二)深化破產府院聯動,提升機制運行實效
2024年1月,省人大十四屆二次會議通過了《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處置、風險防范、職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為政府在破產程序中發揮應有作用明確了法律依據。2024年10月,浙江高院向省人力社保廳、省醫保局發送《關于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暢通破產企業注銷社保登記程序的建議書》(浙高法建〔2024〕3號),針對破產審判中發現的社保登記領域“僵尸企業”清理和社保債權申報等問題提出建議,人力社保廳研究后進行了妥善回復,系省級層面以司法建議形式推動破產府院聯動工作的積極探索。
各地區依托本級府院聯動機制推動完善破產審判外部工作環境。2024年12月,杭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杭州中院、市經信局等部門共同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完善破產工作府院聯動機制的若干措施》,從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職、完善破產財產處置機制、健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協調保障機制等7個方面提出了23條具體措施內容。寧波中院會同市市場監管局起草《關于進一步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實施意見》,擬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問題,推進簡易注銷、變更登記等問題。湖州法院依托市企業綜合服務中心建立破產事務綜合服務窗口,打造線上線下相融合的“一站式”破產公共服務平臺。衢州中院與檔案管理部門建立破產企業檔案存放保管長效機制,2024年,全市七個國家綜合檔案館共接收21家破產企業檔案,累計共接收44家破產企業檔案。
(三)持續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破產審判專業化水平
截至2024年底,全省中級、基層法院承擔破產審判工作的業務部門共有工作人員690名,其中員額法官320名。多數員額法官除審理破產案件、破產衍生訴訟案件外,也承擔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在破產審判隊伍規模受限于機構編制總數的情況下,全省法院整合內部資源力量,以專業化水平提升引領破產案件質效提升。如湖州吳興法院成立“破產重整服務中心”,組成執破跨部門合議庭集中辦理破產案件和破產衍生案件。長興法院打造“三代破產法律人”審判團隊,破產審判團隊配備6名員額法官,年齡梯次合理配置,年輕法官成長迅速。南潯法院在執行局建設“破產審判中心”,不斷提升辦案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深化執破融合。金華地區9家基層法院均建立了破產專門合議庭。臺州中院結合“脫薄”工作,將相對薄弱基層法院破產、金融審判骨干同志吸收為中院破產審判庭調研組成員,建立走班式人員交流機制,加強相對薄弱基層法院的破產審判隊伍建設。
(四)堅持監督與保障并重,著力提升管理人履職水平
2023年10月,浙江高院印發《浙江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浙高法〔2023〕99號,以下簡稱《指引》)。2024年,依照《指引》的規定,浙江高院制定了第一批包括80家社會中介機構的一級管理人名冊,其中省內機構65家,省外機構15家。一級管理人可在全省范圍內的各類破產案件中擔任破產管理人,其來源的多樣性展現出浙江破產管理人市場的開放包容。同期,各中院制定了二、三級和個人管理人名冊,截至2024年底,全省共有二級管理人120家、三級管理人292家、個人管理人6名,可以在本地區范圍內按照破產案件的類別擔任破產管理人。
2024年,全省法院按照《指引》的規定,共指定破產案件管理人4683件。其中,以競爭方式指定26件,以邀請隨機方式指定126件,以隨機方式指定4440件。為進一步保障債權人對破產程序的參與權,《指引》新規定了債務人和主要債權人協商一致推薦管理人的指定方式,2024年全省法院依照此方式指定管理人20件。
2024年5月至6月,在全省法院第六輪司法質量監督大檢查中,浙江高院組織了對管理人履職情況的交叉檢查。總體而言,省、市兩級破產管理人協會日常管理規范,行業自律到位,全省管理人隊伍能夠做到勤勉履職,嚴以自律,依法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近三年來,全省法院收到的關于管理人履職的投訴信訪和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均逐年減少。2024年,全省法院對管理人發放督辦函61份,采取除名、降級、暫停指定、警告等懲戒措施4起。
全省法院將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作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點,著力破除制約管理人依法履職的障礙。2024年,全省各級破產援助資金規模8515.36萬元(含部分需要分年度使用的資金),在解決“無產可破”問題、調動管理人積極性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積極落實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破產便利化和保障履職的制度文件,以國務院部署建設“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為契機,通過數字化手段解決管理人調查財產中的實際問題。各級法院加強對破產管理人培訓的指導力度,指導破產管理人協會組織各類學術研討活動,邀請部分優秀管理人代表為全省法院破產條線培訓班授課,通過交流經驗共同推動破產案件質效提升。
(五)著力提升數字化水平,注入破產審判新動能
2021年以來,浙江法院在“浙江全域數字法院”建設中積極推動破產數字化改革,高標準建設了全省法院破產數字化的基礎性、全局性平臺——“破產智審”平臺。2024年,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建設全國法院“一張網”的部署,“破產智審”平臺作為原浙江法院辦案辦公平臺的組成部分,成為全國法院“一張網”破產功能的基礎模型,將浙江法院在破產數字化改革中積累的經驗推廣到全國。
2024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將“企業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列入其中。為落實相關部署,浙江高院與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共同印發了《企業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實施方案》,旨在依托浙江省一體化數據資源系統和浙江政務服務網,實現市場監管、不動產、稅務、機動車、社保、公積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圍內的“一網通查”。目前,“企業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已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線運行,并已實現部分高頻信息項的全省通查,讓數據多跑路,管理人少跑腿,有效提升破產便利化水平。溫州中院會同市稅務局研發“稅院協作”系統,商定稅收債權申報、發票申領等近20個事項的線上辦理流程。
三、浙江法院企業破產審判工作中的主要困難和障礙
近年來,浙江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持續深入推進,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長期性、深層性的困難和障礙,具體可分為內外兩個方面。
從法院內部來看,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趨突出。一方面,在“過緊日子”和機構編制趨緊的背景下,破產審判隊伍規模難以擴大,內在潛力存在上限;另一方面,破產程序處于訴訟、執行程序的下游位置,訴訟、執行案件數量的顯著上升最終也將體現在破產案件中。預計未來幾年全省法院破產案件將進一步上升。二是執破融合有待進一步深化。經過多年“執轉破”的實踐探索,執行部門和破產審判部門較為熟悉分階段的合作模式,對于執破深度融合的新模式經驗不足,破產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審查標準不一致、執行移送不及時、破產審判部門對“無產可破”案件積極性不足等問題不同程度上存在。三是刑民交叉問題突出。在涉眾型財產犯罪與破產程序交叉的案件中,刑事、民事的審判理念存在較大沖突,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甚至互相齟齬的現象多發,既影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消耗法院大量時間精力用于個案協調。
從法院外部來看,一是社會層面市場化、法治化程度不足。2024年全省法院破產案件受理總數5499件,其中4023件系執行移送破產而來,占比73%,債務人、債權人主動申請破產保護的案件量還很少,比例很低。說明社會層面對破產法律制度的知曉度、運用度還不高,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企業及其債權人主動申請破產的意愿不足。二是破產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破產案件數量快速上升的現狀對簡易審理程序提出了更高需求,簡易審理程序需要適當強化破產程序的強制性,弱化債權人的意思自治,在缺乏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探索空間有限。預重整在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特別是“保交樓”背景下政府主導的房地產企業預重整,預重整期間各項行為在重整程序的法律效果需要進一步探索。三是破產配套制度供給不足。隨著近年來浙江全省各級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破產配套制度日趨完善,剩余的“硬骨頭”在省級層面解決難度較大。如破產重整案件中企業所得稅的認定與減免問題、重整成功后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社保債權經過破產程序后的核銷問題、破產程序概括解除保全的效果與登記部門“誰查封、誰解封”規范的沖突問題等,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規層面予以解決。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企業破產審判工作要點
2025年,浙江法院將堅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決策部署,認真總結,科學謀劃,推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再上臺階。
一是提升案件審理質效。以《浙江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指引“一本賬”》為抓手,堅持日常管理與破產案件專項檢查相結合,加強對重要節點、關鍵環節的管控。推動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推廣適用簡易審理。組織疑難復雜破產案件的會商研判,杜絕長期未結案件反彈回潮。加強上級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監督指導和重大案件的協調,依法審理好上訴、申訴和破產衍生訴訟案件,通過提級管轄、條線指導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加強對重點行業特別是房地產行業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的調研指導和工作部署,有針對性地開展破產領域疑難問題調研工作,加強典型案例的培育和轉化力度。
二是深入探索執破融合。2025年2月,最高法院組織召開了執破融合工作現場會,對如何穩妥審慎開展執破融合工作進行了部署。下一步,浙江法院將按照此次會議精神加強執破融合探索力度。根據以企業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數量動態調整“執轉破”任務數量。發揮執行程序在查人找物方面的強制力優勢和破產程序在公平清償債務方面的優勢,推動“執轉破”案件在執行程序中完成財產查控和變價,在破產程序中進行債權申報、核查和財產分配,既避免個別清償后移送“空殼企業”,又避免將復雜疑難的執行案件“一移了之”。加強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的資源整合,繼續探索執行部門辦理無產可破案件,規范執破跨部門合議庭的設置和運行規則。加大執行移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探索力度。
三是優化府院聯動機制運行。根據《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動完善各級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省級層面推動召開“破產審判便利化”府院聯動省級聯席會議全體會議,與各成員單位保持常態化溝通,繼續發揮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在解決堵點問題上的作用。指導中級、基層法院統籌發揮好本級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在協調處置個案和建立長效機制上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府院聯動成果,將狠抓落實作為重中之重,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作為第一責任主體,要切實肩負起推動各類制度文件落地見效的責任,有效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確保破產案件順利推進。推動成立市場化運行的企業債務重組中心。
四是抓好隊伍專業化建設。繼續夯實爭取設立破產法院、破產法庭等專業審判機構的理論和實踐基礎。提升破產審判隊伍專業化水平,鼓勵在不改變機構編制的情況下,由相對固定的審判業務庭、合議庭和員額法官辦理破產案件,注重梯隊建設和年輕干部培養。增強條線業務培訓的針對性,聚焦解決一線法官遇到的實務問題,鼓勵參加各類學術活動。落實管理人隊伍動態管理,常態化做好履職評價、履職檢查等工作,加強對管理人協會年度培訓、優秀履職案例評選、學術沙龍等活動的指導支持力度。
五是發揮數字化改革實效。在“破產智審”平臺法官端的相關功能被全國法院“一張網”吸納后,注重總結各級法院在實踐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為全國法院“一張網”的破產系統的完善提供經驗。推動“企業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迭代升級,立足于管理人的高頻需求,不斷擴大核查范圍,提升數據準確度和更新時效性,真正實現系統好用、管理人愛用。關注其他破產審判保留試點項目的進度,適時總結推廣。
企業破產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杭州慶春廣場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2: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3:哥倫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4:湖州練市民合糧油專業合作社破產重整案
案例5: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6:浙江歐意智能廚房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7:浙江泰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8:浙江誠達船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9:浙江臥龍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麗水中茶拍茶業有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
案例10:浙江上電天臺山風電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1
杭州慶春廣場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刑民交叉;府院聯動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鮑一鵬、朱若君(主審法官)、謝思一
【管理人】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中匯(浙江)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杭州慶春廣場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春公司)系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的慶春廣場地下空間項目位于慶春商圈,毗連杭州大廈501、銀泰百貨,與杭州地鐵2號線慶春廣場地鐵站相連。該項目于2013年7月正式啟動,原定2020年8月27日竣工驗收,但由于資金缺乏、新冠疫情影響等因素,多次停工,持續十余年仍未完工,嚴重影響城市界面形象和群眾日常生活。2022年10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受理慶春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裁定移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城法院)審理。
【審理情況】
慶春公司在破產程序中面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外部債權人數眾多,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項目負債總計近20億元,最大債權人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集資平臺,作為抵押權人主張權利。二是在建工程亟需維護。因停工時間久,主要在建工程均超過設計年限,支撐結構多為臨時結構,停工以來先后出現外圍道路局部坍塌、基坑管涌等險情。為破解上述問題,屬地政府牽頭成立工作專班,協調多家單位,為破產案件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力支撐。上城法院、管理人在黨委政府的支持下,采取多種舉措化解風險。
一是平衡各方債權化解涉穩風險。本項目在涉及的非吸犯罪案件中是為數不多的底層資產之一,受到集資參與人高度關注,工程款債權長期欠付也導致農民工討薪問題突出。經各方多輪協商,最終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分別評估,合理確定抵押權優先清償范圍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價款,平衡集資參與人與工程款債權人的利益。同時積極溝通稅務部門,用足用好稅收政策,最大化資產價值,妥善化解項目中復雜交錯的利益沖突。
二是設立共益債務消除安全隱患。本案以共益債方式向區屬國資平臺借款250萬元,以招募專業機構、留用安保人員等方式確保工程日常監測、欄桿維護等安保工作,通過日常安全檢測體系的建立和運轉第一時間發現項目外圍局部地面坍塌、基坑地下水滲透等重大風險,避免造成公共險情。
三是積極對接買方確保法拍成功。充分利用專班聯動優勢,同步對接引進地方國企、品牌民企等意向買受方,各部門就項目關鍵問題多次磋商對齊,確保項目拍下后可以最短時間開工,同時以會議紀要形式在拍賣公告中公示,提振資方接盤信心。
四是依法認定違約金性質掃清接盤障礙。在前四次掛拍均流拍的不利背景下,管理人經過充分研判,將債權中的開竣工逾期違約金認定為劣后債權,為第五次掛拍成功鋪平道路,也為全省乃至全國爛尾樓破產案件中解決竣工違約金問題提供了借鑒。
2023年1月6日,慶春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2023年8月,慶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及附屬設施以3.67億元成交,實現亞運會召開前完成項目復工和主要資產產權平穩過渡的目標。
【典型意義】
近年來,防范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是各方高度關注的一項重點工作。在這一過程中,人民法院積極發揮破產審判服務保障大局作用,通過府院聯動機制打出組合拳。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牽涉利益較大,涉及主體較多,法律關系復雜。本案通過設立共益債務,消除在建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協同聯動掃清資產處置障礙;通過合理確定優先權范圍,妥善平衡刑民交叉案件中各類主體的利益,最終助力爛尾項目重生,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充分體現了府院聯動保障下的破產審判機制在資產維護和處置、風險防范和化解、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2
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預重整;府院聯動;假馬競價
【受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趙江濤(主審法官)、葉希希、葉飛
【管理人】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初旭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以溫州特色食品鴨舌為龍頭產品。初旭牌鴨舌系溫州地區唯一在歷屆浙江省、溫州市農產品博覽會均榮獲金獎的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獲得“舌尖上的浙江”等榮譽稱號。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初旭公司債務風險逐漸暴露,累計負債約3.71億元。2023年12月,初旭公司實際控制人突發意外離世,初旭公司進一步陷入困境。2024年2月,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的指導下,溫州市龍灣區幫扶工作專班主導推動初旭公司預重整。2024年10月,溫州中院裁定受理初旭公司預重整轉破產重整程序。
【審理情況】
一是堅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通過府院聯動的預重整程序保障市場秩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溫州中院有序推進以政府主導、法院指導、管理人參與的預重整工作,并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擔任預重整管理人。這一模式迅速提升了初旭公司職工、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的信心,尤其是解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信任問題,獲得各方主體對破產重整的價值認同。在預重整階段,全面梳理企業資產與負債狀況,仔細剝離屬于實際控制人個人債務,并妥善擬定債務化解方案;耐心溝通安撫實際控制人的法定繼承人,引導其配合開展重整工作;爭取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各類債權人對重整方案的支持,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二是精準適配“假馬競價”模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預重整初期,初旭公司的經營管理較為混亂,為解決這一問題,通過“假馬競價”模式引入重整投資人。“假馬投資人”的招募條件是:在開展盡調后以初始報價與債務人達成投資協議,暫時接管企業,并在后續競價中享有同等條件下被優先確定為重整投資人的權利。通過公開競價,北京中海金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1.18億元的報價成為“假馬投資人”,簽訂《投資意向協議書》并繳納保證金500萬元。“假馬投資人”管理團隊入駐后,多措并舉確保企業持續運營,力保生產線不停、供應鏈不斷,穩定員工情緒,增強了經銷商的信心。月均凈利潤提升118%,最大限度維持了公司商譽、保留了公司價值。2024年12月,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以“假馬投資人”初始報價作為基準價開展重整投資人公開競價,成功吸引三位意向投資人,最終由之江味覺(浙江)食品研發有限責任公司以1.29億元競得,破產財產溢價9.3%,普通債權清償率從破產清算的11.63%提高到破產重整的30%以上。
三是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初旭公司債權人數眾多且結構復雜,初期共有126戶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金額共計4.55億元。根據債權形成原因分類,包括職工、加盟商、經銷商、金融借款、民間借貸等債權。為保障債權人的程序性權利,根據管理人的推薦,指定在債權人中聲望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積極性高的債權人代表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認可能夠代表特定類型債權、具有履職便利性與積極性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委員會;積極回應債權人的不同訴求,促使各方債權人投票表決通過了重整方案。同時,鑒于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張某某的個人負債中有部分系因企業經營而產生,且張某某亦是初旭公司股東,依張某某的申請啟動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本案從預重整轉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僅用時56天就通過了重整計劃。通過破產重整保全龍頭企業及相關產業鏈,妥善安置企業員工近200人,保障了經銷商、加盟商以及供應商等關聯企業60余家正常經營,達到保企業、保產業和保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近年來,預重整作為一種靈活性較強的庭外程序被越來越多地運用于實踐之中,成為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的重要途徑。浙江法院在實踐中推動對預重整的探索,部分地區先后出臺了關于預重整的規范性文件。本案作為政府主導、法院參與的預重整模式的典型范例,在預重整期間對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引入“假馬投資人”臨時接管企業,既為正式重整程序打下良好基礎,又成功做到“破產不停產”,最大化企業價值。通過預重整與重整的高效銜接,有效縮短司法處置周期,運用法治力量保障市場秩序,實現變“危”為“機”。同時,推動企業破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協同進行,切實拯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充分彰顯了鼓勵創業創新、尊重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價值導向。
案例3
哥倫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保護外商投資;實質性化解糾紛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周文霞、蔣敏(主審法官)、潘黎
【管理人】浙江銀湖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哥倫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哥倫波公司)經對外貿易局核準后于1998年1月23日登記成立,公司股東為哥倫波太湖度假中心(西班牙)有限公司,系湖州市最早一批外商獨資企業之一。哥倫波公司于上世紀90年代建設開發的“哥倫波城堡酒店”是一家西班牙風格的城堡酒店,從事婚禮、酒席、宴請等活動。公司因城堡酒店整體不動產資產對外抵押擔保而陷入債務危機。2024年4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州中院)受理哥倫波公司的預重整申請。同年11月,受理哥倫波公司的重整申請。
【審理情況】
哥倫波公司的主要資產為城堡酒店房產及其附屬設施、裝飾裝修,而該全部不動產均已設立最高額抵押。若直接執行拍賣變價或破產清算處置資產,將面臨酒店資產處置期限較長甚至難以變現的風險。即使處置成功,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預計處置價款甚至都無法足額清償抵押優先債權。為一攬子化解案涉矛盾糾紛,保障海外僑胞、債權人、酒店職工等合法權益,湖州中院決定受理預重整化解哥倫波公司面臨的困境,且通過債務人企業、主要債權人、抵押債權人等共同推薦的方式確定浙江銀湖律師事務所擔任預重整期間的管理人。
一是厘清資產負債,引入優質投資人。在預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先行核查甄別哥倫波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等全面情況,并完成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債權預申報審核等核心工作。管理人通過淘寶網阿里資產招商推介平臺、破產管理人協會公眾號等公開方式招募投資人。最終,具備較強運營綜合性酒店能力的湖州吳興城投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1.26億元價格成為重整投資人。
二是積極協調各方權益,定紛止爭“治未病”。哥倫波公司運營過程中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多,酒店內原承租方、轉租后的實際使用人以及員工之間存在矛盾,酒店原承租方與哥倫波公司之間亦存在矛盾。為保障城堡酒店的完整性及快速恢復經營,重整程序中破產法官、管理人多次協調上述各方就城堡內各類裝修裝飾資產的歸屬、使用人的騰退搬離、使用人欠薪問題化解等復雜事宜進行談判調解,最終達成綜合性的調解協議,亦成功完成向投資人整體交付含現有裝修且沒有隱患糾紛的城堡酒店。
三是加強府院聯動,提高重整效率。通過府院聯動機制,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政府向湖州中院提交《推進預重整程序的工作聯系函》,明確表示將支持并共同推動哥倫波公司預重整案件的順利推進。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招募重整投資人、解決配套政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一致表決通過《預重整方案》。重整期間,管理人進一步開展債權申報審核、資產甄別等工作,特別是實際占有人騰退糾紛處理等事宜。2024年12月9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各表決組均100%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湖州中院于2024年12月25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從受理案件到批準重整計劃僅耗時約50天。最終實現抵押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全額受償,劣后債權清償率亦高達70%。
【典型意義】
外商投資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對發展新質生產力和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同樣體現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本案通過預重整有效地降低了重整成本、節約了重整時間,充分尊重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意思自治,極大地提高重整成功幾率。通過破產重整,既充分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使得作為股東的外資企業實現有序退出。該外資企業向管理人及湖州中院致信感謝,充分肯定法院及管理人的付出以及本地營商環境,充滿歐洲文化風情和山水江南人文底蘊的綜合性特色酒店也得以完整保留。
案例4
湖州練市民合糧油專業合作社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預重整;托底投資人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王彥剛(主審法官)、馬新梁、閔杰
【管理人】浙江澤大(湖州)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湖州練市民合糧油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民合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是南潯區一家從事農作物種植、加工、銷售并為社員組織采購農業生產資料、開展技術交流、信息咨詢服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該社擁有先進高效的機器設備和生產鏈,農產品綠色安全,曾獲得“省級農機合作社示范社”、“綠色食品認定主體”、“全國消費者放心滿意企業”等多項榮譽,全盛時社員農作物訂單達15000余畝,帶動了周邊農民增收致富。近年來,因盲目擴張,加之疫情影響,致使合作社主營業務受挫,資金鏈斷裂,繼而停產停業,陷入債務危機。經初步識別,合作社尚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2023年5月17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潯法院)決定先行受理預重整,并指定了預重整階段管理人。2024年5月15日,南潯法院裁定該合作社正式轉入破產重整程序。
【審理情況】
經調查發現,合作社主要財產為機器設備,但大部分機器設備已抵押且設有長期租賃,故變現難度大,合作社已嚴重資不抵債。同時,民合合作社經行政許可占用設施農用地,自建設施用房,如對其進行破產清算,其占用的土地將按規定復耕,設施用房將予以拆除,該部分財產價值歸零。預重整受理后,各方主體協同發力,始終以挽救優質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維護債權人利益為核心,保障各項工作穩步推進。
一、深挖預重整潛力,激發庭外重組功能優勢。為提高重整成功率,預重整階段對合作社進行全面審計,評估其資產和負債情況,并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性質,分析行業趨勢和市場環境,適時發布招募意向投資人公告。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要求,在意向投資人招募中設置資格審查前置程序,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為資格條件。經公開招募,4名意向投資人報名參與重整投資。經審查,4名參選人均為從事糧食和農產品生產加工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組織債務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進行庭外重組談判,成功促成合作社與意向投資人簽訂重整投資意向協議,奠定了破產重整成功的基礎。
二、創設競價新模式,切實維護債權人利益。為提升債權清償率,采用“報價承諾+網絡競價”模式確定重整投資人。選定原承租人作為“托底投資人”,由托底投資人鎖定重整投資最低報價,并在此基礎上作出網絡競價承諾。同時考慮到租賃合同因破產解除后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債權將進一步降低債權清償率,經債權人會議決議賦予承租人在同等價位下享有“重整投資人資格”優先購買權。同時要求意向投資人在參與競價前簽署書面文件,承諾確保重整后合作社成員變更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等相關規定,確保農民社員的參與權、決策權等基本權益。經公開競價,最終確定南潯區當地某農民企業家(自然人)為重整投資人,重整投資金額750萬元,高于資產評估清算價值近200萬元。
三、全面重新建賬,徹底化解歷史欠稅風險。為確保合作社重整后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針對合作社無法提供完整的財務賬冊及財務憑證等問題,南潯法院指導管理人全面調查梳理合作社歷史財務問題,依法補全財務資料,重新建立財務賬簿。在此基礎上,對合作社以前經營中未依法申報納稅的應稅收入進行補充申報,更正大量錯誤申報資料,為稅務部門依法申報破產債權提供了依據,促使合作社歷史欠稅風險在重整程序中得以全面化解,同時正確適用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法減輕稅負。
2024年8月6日,南潯法院裁定批準民合合作社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根據通過的重整計劃,普通債權清償率從1.2%提升至10.2%,合作社經行政許可占用的設施農用地、設施農用房等各項生產要素得以保留及價值最大化。
【典型意義】
根據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堅持不懈夯實農業基礎,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本案準確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屬性,以挽救當地優質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保障債權人利益為目標,通過預重整轉重整的程序轉換,創新競價模式引入優質投資人,提升普通債權清償率,實現了助力當地優質的農民合作社重生和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利益的雙贏效果。充分發揮了破產程序在破解三農難題中的積極作用,也為通過法律程序挽救農民專業合作社、護航涉農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啟示,案例獲《人民法院報》頭版、最高法院官微等主流媒體推廣報道。
案例5
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關鍵詞】破產不停產;弱勢群體保護;刑民交叉
【受理法院】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錢峰、曹瀅鈺(主審法官)、胡華江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浙江中興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雪藍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是紹興地區極具實力的印染企業,主要從事中高端梭織面料印染業務,注冊資本2億元,占地面積82.86畝,廠區面積14萬平方米,排污指標近萬噸,職工1000余人。公司自2019年開始爆發債務問題,雖在政府幫扶下引入資金短期內恢復經營,但未能從根本上化解債務問題,反而因高額財務成本導致現金流進一步枯竭。2022年起,受新冠疫情沖擊影響,加上企業經營不善、財務成本高企、實控人涉刑等原因,公司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經債權人申請,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柯橋法院)于2023年2月7日裁定受理瑞雪藍印公司破產清算。
【審理情況】
瑞雪藍印公司申報負債總額超過20億,其中主張有財產擔保及工程價款優先權債權等各類優先權近7億,其資產評估價值不足8億。如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償率幾乎為零。案件受理后,各類債權人因擔心無法受償多次反映情況,矛盾突出。柯橋法院秉持“保產業、穩安全、促發展”的宗旨,高效推進破產清算轉重整程序。
一是破產不停產,保產業,促發展,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在柯橋區委區政府組建工作專班前期公開招租的基礎上,破產案件受理后,柯橋法院指導管理人綜合研判后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整體承接瑞雪藍印公司近千名職工并開展印染業務生產經營,破產不停產,有效保障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實現了資產保值增值。同時,柯橋法院指導管理人做好企業破產期間的安全生產監管和職工相關工作,確保企業破產期間各項工作平穩有序。在面臨股權刑事查封的不利情況下堅定推進重整程序,以“破”招“商”,指導管理人科學制定重整投資人招募方案,最終通過公開遴選方式招募到重整投資人,重整資金高達8.26億元,遠超債權人預期。
二是司法為民,充分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瑞雪藍印公司因債務困境,長期拖欠職工工資、供應商貨款,引發眾多糾紛。柯橋法院指導管理人成功安置職工1026名,依托府院聯動機制由管理人籌借政府專項資金墊付部分職工債權,還運用管理人回收資金預發職工工資,保障民生。經由企業重整,拖欠3年之久的職工欠薪最終得以全額實現。破產財產分配中關注人數眾多的小額債權人利益,設置10萬元以下小額債權人100%清償,切實保障弱勢群體利益,化解社會矛盾,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探索刑民交叉處置,為重整投資保駕護航。公司20%股權受股東刑事犯罪影響被凍結,對重整投資人后續經營將造成巨大影響。雖然在招募中對該事項作出了瑕疵說明,但為保障企業重整后正常運營,柯橋法院積極與查封法院聯系溝通,經反復商議推動查封法院啟動20%股權拍賣程序,最終重整投資人通過公開競價取得該股權,實現了股權順利交割,為瑞雪藍印公司順利重整奠定了基礎。
2024年9月19日,瑞雪藍印公司召開第四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預案)》。同年10月18日,柯橋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傳統制造業企業面臨著轉型升級的困難和挑戰。破產作為市場主體有序退出的重要途徑,在優化配置市場資源、有效出清市場風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于傳統制造業產業集聚的地區而言,通過破產可以淘汰低效產能,拯救陷入困境但具有技術積淀或市場潛力的企業,實現“騰籠換鳥”,優化產業結構。本案通過破產重整程序挽救了具有市場價值的紡織業企業,為助力屬地紡織印染特色行業的轉型升級貢獻力量,有效實現“保產業、穩安全、促發展”的目標,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大局的職能作用。
案例6
浙江歐意智能廚房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重組法治服務;重整價值識別;推薦管理人;保留原經營團隊
【受理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黃玉強、高麗霞(主審法官)、高耘
【管理人】浙江紅太陽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歐意智能廚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意公司)主營家用廚房電器具,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4A級標準化行為企業”,曾榮獲“中國年度十大品牌”、“省級優秀企業”等稱號。廠房建筑面積超16萬平方米,擁有國家級產品認證2項,專利100余項。后因在謀求上市過程中決策不當導致負債5.4億元,無法正常經營。股東和債權人等各方主體矛盾沖突激烈。為解決企業求生脫困和債權人要求盡快清償債權之間的矛盾,歐意公司向重組法治服務專業團隊尋求幫助,明確“自行重組先行、預重整銜接、破產重整支撐”的風險化解路徑。在自行重組階段,重組法治服務專業團隊通過資產盡調、意向投資人對接等工作確定重整可行性,推動各方就重組思路達成初步共識。2023年11月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華中院)根據歐意公司申請啟動預重整程序。2024年4月18日,金華中院裁定受理歐意公司重整申請,并根據主要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推薦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一、探索全鏈條服務模式,“企業重組法治服務‘一件事’”成效初現。“企業法治重組服務‘一件事’”被浙江省委依法治省辦列入2024年全省9個法治服務“一件事”改革。金華中院作為該項目的牽頭單位,依托較為成熟的管理人制度,推動成立“金華市企業重組法治服務中心”,并在縣市區設立服務點,為出險企業和轉型企業提供專業重組服務。在歐意公司進入破產重整前,經研判確定了“自行重組先行、預重整銜接、破產重整支撐”的全鏈重組模式。重組服務團隊提前介入,細化工作方案,科學評估重組可行性,及時破除政策障礙。在府院聯動框架下,市自規局核查了企業土地廠房規劃和范圍,市商務局明確了投資產業政策,市經信局提出了企業布局建議。經與稅務局多次對接,對企業重組存在重大影響的稅收債權和稅收優惠也得以明確。后重組團隊準確把握時機,無縫銜接庭外重組與破產重整程序,最終實現了企業紓困重生與債權高效清償的雙贏。
二、注重風險前端化解,充分發揮企業重組法治服務團隊作用。該企業是一家享譽全國的廚具制造商,其供應鏈體系錯綜復雜,債權人及股東對是否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存在重大分歧。為解決這一分歧,重組服務團隊提前介入,緩解各方矛盾沖突,助力企業梳理債權債務關系,防止企業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并協助企業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重組與重整方案。最終主要債權人不僅就重組方案達成基本共識,也充分認可并推薦重組服務專業團隊擔任重整管理人。相較于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在風險前端采取措施、化解整體風險有效減少了司法資源的占用,也保護了企業的運營價值,提升了重整效率,得到了利益沖突各方的認同。
三、凝聚合力尋求共識,采用靈活推薦方式確定管理人。歐意公司重整案根據《浙江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采用債務人和主要債權人協商一致推薦管理人的方式,推薦“重組法治服務團隊”為管理人,同意推薦的債權人債權金額占比高達76.15%。采用推薦方式確定管理人提升了債權人對管理人的認可度,有效降低溝通成本,促進了案件高效辦理。主要債權人和債務人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在財產調查、投資人確定、預重整方案完善等方面提出有效意見并提供資源。最終,重整方案獲債權人高票通過,從破產受理到重整計劃批準僅用時81天。
四、強化協同聯動,力求用最優重整方案實現多方共贏。金華中院指導管理人在對不動產、專利等資產進行初步評估的基礎上,借助阿里“企業重組價值識別系統”精準識別歐意公司的產品體系、生產能力及銷售客戶渠道等無形資產的運營價值,并確定了招募底價,成功吸引到兩家潛在投資人報名,最終通過競價確定重整投資人。投資人按約支付重整投資款405610000元,較原資產評估價337433071元溢價達20%,大幅提升了債權人的清償比例。通過政府、社會和市場三方協同,解決了職工安置、招募投資人、繼續經營等疑難問題。同時,也鼓勵投資人接受原經營團隊,保留了原歐意公司管理人員10人、研發人員15人,新增普通員工130人,公司月平均貿易額迅速恢復至4500萬元以上。
【典型意義】
本案是省委依法治省辦“企業重組法治服務‘一件事’”改革項目的一次成功探索和實踐。破產重整在發揮拯救危困企業作用的同時,仍存在一定的制度供給不足。破產污名化現象尚未消除導致企業直接選擇司法程序顧慮重重。陷入困境的企業往往不愿意主動申請重整,或因害怕重整失敗轉入清算程序不敢申請重整,因此延誤救治時間。企業整體風險早期化解亟待關注。金華中院積極回應企業需求,構建“自行重組先行、預重整銜接、破產重整保障”的全鏈條重組模式,鼓勵企業在出險初期借力重組法治服務團隊積極自救。必要時通過預重整、破產重整等程序保障自行重組成果,在破產審判領域形成“企業自救和他救互補”的多元解紛模式。在開展企業重組法治服務的過程中,創新主要債權人推薦管理人、重整價值識別等機制,通過府院聯動拓展衍生服務,充分整合政府、市場、社會等各方力量,實現企業救治與債權及時清償的多贏效果。
案例7
浙江泰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關鍵詞】重整社會效果評估;假馬競價;府院聯動
【受理法院】開化縣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汪昕(主審法官)、黃宏俊、周宇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浙江五正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泰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系開化本土老牌制藥企業,有50多年的建廠歷史,是衢州市唯一一家具有生產小容量注射劑品種的企業,名下擁有60多個藥品生產許可證,在中藥制劑方面有獨特專長,獲得了40多項專利,如紅茴香針劑,是全國唯一一家取得該項批文的企業。近年來,泰康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加之因產區整體搬遷,財務成本費用較高,最終導致公司陷入破產困境。2023年5月9日,開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化法院)裁定受理泰康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根據出資人申請轉為破產重整。
【審理情況】
開化法院受理案件后,以保障各方主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積極推動破產程序有效運行。
一是研判重整社會效果,維護企業后續經營價值。泰康公司持有的部分核心藥品生產批文將于2023年12月底到期,此前必須完成生產車間改建以及批文驗審。如公司無法及時從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該部分無形資產將面臨過期失效風險。為此,在重整計劃草案兩次未獲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開化法院創新采用“重整社會效果評估”方式,召開聽證會,邀請債權人代表、出資人、重整投資人和縣人社局、藥監局、稅務局、經開區管委會等職能部門,對泰康公司重整計劃可行性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開化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裁定批準泰康公司重整計劃。
二是創新投資人招募方式,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本案采用“假馬競價”規則,在預招募期間引進意向投資人作為兜底投資人。同時,確定賦予兜底投資人優先購買權的競價規則,并將該事項列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議案。在市場行情整體下行的大環境下,經過32輪公開競價,泰康公司重整投資人資格以1.705億元高價成交,溢價率達23.55%,為泰康公司高效完成重整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保全核心資產完整性。案件推進過程中還發現,破產受理前泰康公司已將其名下部分藥品生產批文進行轉讓,且受讓方已向省藥監局提交轉讓審核申請。考慮到若通過訴訟解決周期較長,轉讓行為可能已經完成,管理人在法院指導和協調下通過縣破產處置領導小組與省藥監局、批文受讓方進行多方協調,最終受讓方撤回轉讓審核申請,泰康公司重整核心資產完整性得以保全。
四是妥善解決職工欠薪問題,化解群體性事件風險。破產案件受理前,泰康公司已拖欠職工工資7個多月且長期欠繳社保。開化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及時確定專人負責接待維權職工,向其釋明破產重整的效果及意義。同時,開化法院積極協調,在縣經信局、人社局等部門支持下,通過維穩周轉金為職工墊付工資190余萬元,并協調社保部門為泰康公司職工開辟“綠色通道”解決醫保、退休等困難。重整投資款全部到位后,管理人第一時間舉行職工工資發放儀式,清償全部欠薪1178余萬元。
2024年9月6日,泰康藥業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重整成功。目前,車間改造全部完成,已全面恢復生產經營,預計年產值為10億元。泰康公司的職工代表和債權人代表均送來錦旗表示感謝,本地優質知名品牌重新煥發生機。
【典型意義】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提交法院裁定批準。對于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未通過的重整計劃,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裁定批準。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適時推動清算轉重整,通過競價規則的創新,提前引進兜底投資人,助力老牌藥企在較短時間內實現重生。采用重整社會效果評估聽證會方式,對重整計劃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和論證。最終企業重整成功,實現了破產企業核心無形資產的價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維護了債權人、債務人利益。
案例8
浙江誠達船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騰籠換鳥;引進外資;快速高效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李平央(主審法官)、易茜、李騰云
【管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誠達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達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7日,是一家主要經營船舶修造的企業。2012年后,受國際船舶市場波動影響,誠達公司資金流短缺,導致生產經營停滯。之后誠達公司將場地、船塢、碼頭等出租給相關經營人。2024年1月3日,經債權人申請,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定海法院)裁定受理誠達公司破產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管理人進駐后即在法院指導下對破產企業進行詳細摸排,發現該企業尚有海岸線、船臺、船塢等一系列優質資產,如果按照傳統模式直接對資產進行分類或打包拍賣無法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定海法院通過府院聯動機制,自覺融入當地產業結構調整大局,確定了以“騰籠換鳥”方式進行存續式重整的方案。
一、抓住投資機遇,積極引入意向投資人。結合船舶修造市場的上升趨勢以及國內投資者對中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前景的信心提振,定海法院指導下管理人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同步推廣企業重整信息,上下聯動,吸引了眾多投資人的圍觀與詢問。經外圍盡職調查以及初步商談后確定了由新加坡公司作為意向投資人。新加坡公司在基本了解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后,注資2000萬美元在定海區設立公司作為投資主體。
二、公開拍賣重整投資權益,確保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基于船舶修造市場的向好,定海法院指導管理人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與意向投資人簽訂保底投資協議,確定保底投資價8500萬元并制定債務清償方案,得到抵押權人及相關債權人的認可。最終,誠達公司重整投資權益以8500萬元起拍,經過24次競價,簽訂保底投資協議的意向投資人最終以1.31億元競得。
三、加強與債權人的溝通,快速完成重整。按照常規做法,重整投資權益拍賣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展開,重整計劃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進行表決。本案轉入重整程序后,結合意向投資人的投資計劃,定海法院指導管理人提前走訪主要債權人,并征得全體債權人的認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完成重整投資權益拍賣,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表決通過重整計劃。從2024年1月3日重整程序啟動至3月22日批準重整計劃、終結重整程序,僅用時80天。
根據重整計劃,有抵押的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本金和普通債權10萬元以下部分獲得全額清償,10萬元以上部分清償率為28.87%。清償方案得到全體債權人的100%贊同。2024年3月29日,投資人支付全部出資,完成資產移交。債權人對定海法院及管理人快速、積極推動重整程序,并高比例清償債務的舉措表示肯定,社會效果極佳。
【典型意義】
重整挽救是破產制度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人民法院在通過破產重整挽救危困企業的過程中,要主動融入屬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適應屬地產業結構轉型升級需求,與政府招商引資等工作同向發力,共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船舶修造行業是舟山的特色行業,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通過“騰籠換鳥”方式引入外商投資,成功挽救困境船企,保留優質船舶修造資源,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9
浙江臥龍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麗水中茶拍茶業有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合并重整;府院聯動;破產不停產
【受理法院】松陽縣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李金泉(主審法官)、陳志偉、何曉芳
【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臥龍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臥龍灣公司)、麗水中茶拍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茶拍公司)分別成立于2009年、2014年。中茶拍公司的主營業務為茶葉等食用農產品的零售、初加工、低溫倉儲等,公司土地使用權面積17610.1㎡。臥龍灣公司在中茶拍公司名下土地上建有并經營茶葉萬噸冷庫一座。2015年,中茶拍公司名下的土地、廠房和臥龍灣公司名下的萬噸冷庫主要依靠民間高利借貸進行融資交易、建設。2019年之后,茶葉萬噸冷庫效益大幅下降,兩公司陸續陷入財務困境,引發金融機構、民間借貸債權人、茶農茶商諸多訴訟,負債達8000余萬元。2023年9月23日,松陽法院裁定受理臥龍灣公司、中茶拍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案件進入破產程序后,立即面臨諸多困境。56戶茶農茶商通過政府、法院多次要求支付茶葉款,嚴懲法定代表人;債務人企業欠付大量電費,可能因停電而導致廠區內的承租戶、茶葉萬噸冷庫面臨停產;承租戶亦形成“攻守同盟”,對管理人的履職行為缺乏認同。松陽法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各相關部門凝聚合力,有效推進破產程序。
一、破產不停產,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安排管理人定時值班,及時做好相關答復釋明、債權申報等工作。針對公司因拖欠電費而影響茶葉萬噸冷庫與承租戶日常經營的問題,經過法院及管理人的多次溝通,與供電部門達成一致,重整期間產生的電費作為共益債務由管理人按期繳納,以確保萬噸冷庫和租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臥龍灣公司此前被認定為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根據相關政策應享受補助資金20萬元,經管理人申請并經與縣農業農村局溝通協調,最終補助資金得以落實。
二、科學制定重整方案,充分發揮破產制度功能。茶產業是松陽的核心主導產業,兩家公司作為當地較為知名的茶業公司,茶產業配套設施相對成熟,具備較高重整價值。為此,松陽法院指導管理人確定了“合并重整,分開存續”模式:(1)企業合并破產重整。從兩家公司股權結構、資產、財務、人事、經營和擔保等因素進行分析,存在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松陽法院及時裁定合并重整。(2)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將資產分為重整和非重整資產,采取公開網拍方式,確保資產處置價值最大化。通過破產程序滌除財產抵押權,保留企業核心資產和經營資質,實現企業再生存續。(3)優化債權受償方案。由有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讓渡部分優先債權,以提高普通債權清償率;對普通債權組的債權本金分段清償,1萬元以內部分100%清償,1萬元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清償,以保障大部分茶農債權人的利益。
三、府院聯動凝聚合力,解決破產配套難題。通過常態化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管理人定時向法院、政府部門書面匯報案件進展和工作難點。一方面,積極招募重整投資人,通過發布招募公告、行業協會推介等多種途徑招募投資人,先后與多名意向投資人召開專題座談會,并向稅務部門、經開區管委會了解涉企政策,堅定意向投資人的投資意愿。另一方面,在租賃騰退過程中,騰退工作專班耐心答疑解惑,明確承租人預付的租金作為共益債務,承租人以貨款沖抵租金依法認定為普通債權,最終在各方協同下完成騰退工作。同時引導有條件的承租人參與本案的重整投資。在重整投資人資格經法拍無果后,最終由3家租戶以2400萬元的兜底價格成為重整投資人,讓公司主營業務得以繼續經營。
2024年7月10日,法院裁定批準臥龍灣公司、中茶拍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松陽法院堅持司法為民、民生為要的理念,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保全、修復、治愈功能,多措并舉,多元共治,在提高普通債權清償率的同時,保留中茶拍公司主營核心業務,實現破產資產價值,保障地方茶產業穩定健康發展。部分承租戶順利承接公司,保留廠區原有生產經營格局。該案的成功重整實現了“企業脫困、產業維持”的雙重效果,為茶產業可持續發展注入新動力,為保障松陽茶產業營商環境,促進松陽茶產業高質量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案例10
浙江上電天臺山風電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預重整、府院協同、執破融合、招商引資、新質生產力
【受理法院】天臺縣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張德宇、陳中云(主審法官)、邵振華
【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上電天臺山風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臺風電公司)是一家主營風力發電的企業,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建成并核準了總裝機容量為10.9MW的風電場,并擁有14臺風機。近年來,由于設備陳舊且缺乏資金改造升級,造成產能低下無法盈利,先后有6筆債務進入執行,執行標的額高達3000余萬元,另有約9000萬元債務尚未進入訴訟,總債務約1.2億元。2024年3月21日,天臺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臺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預重整申請,并指定臨時管理人。2024年9月19日,天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天臺風電公司破產重整一案。
【審理情況】
一是依托執破融合機制,高效銜接預重整與重整,提高重整實效。執行過程中發現,天臺風電公司可供拍賣的資產僅為少量固定資產,強制拍賣清償率約為15%,其最具價值的電力業務許可資質將作廢。但若能破產重整,投入資金升級改造,將大幅提高發電效率,企業效益也會迅速提升。2022年,征得債權人同意后,天臺法院暫不處置公司財產,并在執行專戶中留存金額向第三方運維公司支付運維費用等,保障公司生產經營。2023年,國家能源局印發《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鼓勵并網運行超過15年或單臺機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風電場改造升級。天臺法院執破融合專班緊急召開會議,組建執行、破產聯合合議庭,采取“預重整+重整”模式,由執行局引導債權人申請預重整。在預重整期間,一方面秉持“破產不停產”理念,由執行局繼續負責發放公司生產運營費用。另一方面指導臨時管理人完成清查資產、確定債權規模、爭取政策支持等工作,最終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資人。重整期間,在重整計劃草案未作實質性修改的情況下,將預重整表決效力引入重整程序,提升重整實效。
二是發揮府院協同機制,爭取政策支持,市場化招募投資人。隨著風電機組使用年限的增加,風機的年運行小時數與發電量逐年降低,到2023年機組年發電量僅為最高峰時一半。根據預測,如果后續僅是維修,只能勉強維持運營成本,唯有改造升級方能盈利。鑒于此,一方面天臺法院協同天臺縣發改局多次拜訪省、市發改、電力部門,共同指導管理人申報“天臺縣2024年度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并申報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另一方面,天臺法院指導臨時管理人通過多種渠道發布預重整的相關信息,陸續與多批潛在意向投資人接洽。為保證財產價值最大化,通過網拍方式市場化公開招募投資人,最終共有9名意向人報名,經過多輪競價,投資人以8500萬價格競得,溢價271.41%成交,普通債權清償率達69%。
三是引入投資資金,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企業轉型升級。若能對現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在原機位擴建大容量的風電機組,既能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更能引入新的投資,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天臺法院和天臺縣發改局指導臨時管理人申報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申請拆除原14臺風力發電機組(容量10.92MW),重新安裝7臺單機容量5.0MW機型風力發電機組。據悉,在投資人競得重整資格后4個月,該批復已經下達。當前,重整投資人正著手項目改造升級,預計投資5億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綜合運用執破融合、預重整、府院聯動拯救綠色能源企業的典型案例。在執行程序中完成財產調查,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積極落實執破融合,及時導入預重整和重整程序,通過府院聯動爭取政策支持,市場化招募優質投資人,既維護了債權人利益,又成功挽救危困企業,保留特殊資質價值,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為屬地綠色能源產業健康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提供司法保障,實現了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多贏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