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大程度激發企業活力,九江市應急管理局認真落實《九江市進一步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方案》和《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九江市保障企業安心生產靜心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推進“柔性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堅持執法監管寬嚴相濟,對部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實行“輕微不罰”,給予企業自我糾錯機會,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真正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現公布一批“輕微不罰”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九江市某公司與外包單位訂立協議免除其安全責任案
基本情況:2025年4月29日,九江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九江市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與外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存在免除甲方安全責任的條款。
處理結果:該公司與外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存在免除甲方安全責任的條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企業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九江市某礦山企業未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案
基本情況:2025年4月29日,九江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九江市某礦山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山企業礦長和采礦、地質、機電的專職技術人員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處理結果:該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企業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三:九江市某企業未按國家規定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案
基本情況:2025年3月14日,九江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九江市某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氣站靜電報警夾損壞,未按國家規定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
處理結果:該企業氣站靜電報警夾損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企業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四:九江市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化學品不相符案
基本情況:2025年1月7日,九江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九江市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現場存在物品包裝與內部實物不一致,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化學品不相符。
處理結果:該企業現場存在物品包裝與內部實物不一致,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化學品不相符的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企業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三、意義和影響
“輕微不罰”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教育和提醒而非處罰,能讓當事人從內心真正理解執法的用意,使其認識到錯誤并主動糾正,進而增強其對法律的敬畏和自覺守法的意識,減少再次違法的可能性;在執法過程中對輕微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容錯空間,有助于優化營商環境,避免簡單處罰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如罰款導致經營成本增加、留下行政處罰記錄影響聲譽和后續發展等。九江市應急管理系統全面推行“輕微不罰”“首違免罰”政策,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和溫度,增進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信任和溝通,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企業發展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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