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陜西金融監管局、陜西省委金融辦,共同舉辦“完善金融協同治理 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會重點發布協同助力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和事例。覆蓋多元解紛、風險防控、服務創新、府院協作領域,展現司法引領下的多方協作成效。
在多元解紛方面,西安市碑林區法院構建“即時受理+前端調解+便捷核銷+終局裁判”治理閉環,2024年5月以來成功調解金融案件6505件,調解金額1.64億元,2025年一季度新收金融案件同比下降87.5%;寶雞市金臺區法院累計調解案件321件,為當事人節約訴訟費用98萬余元;西安市未央區創新構建“法院+金調委+金融機構”聯動機制,2024年審結涉金融企業糾紛3532件,平均審理時長僅10.89天。風險防控方面,安康中院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訴糾紛上升問題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專項整治,2024年全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同比大幅下降。
此外,在服務創新方面,陜西省全省法院堅持依法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在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中,對“應收賬款轉讓+票據背書”新型供應鏈金融模式給予司法確認;漢中法院通過重整程序幫助陜南醫藥公司等16家企業重生,化解金融債務9.93億元,實現“破產不停產,員工不失業”。在府院協作方面,漢中中院聯合市發改委等部門出臺企業破產處置協作機制,探索“擔保債權留債十年+職工債權債轉股”重整方案;安康中院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召開協同化解座談會,初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糾紛化解格局。
目 錄
案例一“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司法確認”助力金融借款類案高效化解
——某銀行與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行業組織調解與法院司法確認聯動范本
——建行某行與關某、石某等27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系列糾紛案
案例三供應鏈金融中應收賬款票據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認定
——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與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資擔保公司、深圳某光電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案例四 金融機構錯誤上傳不良征信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何某某與某銀行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案例五 私募基金代銷人員“適當性義務”的履行與責任承擔
——潘某某訴羅某某合同糾紛
事例一拯救困境企業筑牢金融防線
——漢中法院破產審判助力企業重生與金融風險化解
事例二構建金融糾紛全鏈條治理體系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推動形成金融糾紛“即時受理+前端調解+便捷核銷+終局裁判”治理閉環
事例三司法建議靶向施策 護航金融健康
——安康中院制發司法建議書激活金融風險防控新格局
事例四“法官+金融”聯動護航 破浪揚帆新“楓”正勁
——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打造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筑牢金融健康發展保障
事例五 多元共筑遞進防線 賦能金融治理全新格局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創新構建“法院+金調委+金融機構”聯動機制
案例一
“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司法確認”助力金融借款類案高效化解
——某銀行與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郭某與妻子梁某以店鋪裝修為由向某銀行借款20萬元,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期3年。同日,杜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并出具《保證擔保承諾書》,楊某在《保證擔保合同》保證人簽名處的下方以及《保證擔保承諾書》的保證人配偶處簽名。借款到期后,經某銀行催收,二借款人僅償還本金4500元。2022年2月梁某因病死亡,郭某再未償還本息。某銀行起訴要求郭某歸還借款本息,由杜某、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借款人與某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已生效,現梁某去世,郭某理應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杜某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楊某并未作出明確的保證意思表示,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宣判后,法院將此案打造為示范判決,推行“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司法確認”機制,即在后續處理具有類似爭議的金融借款類案件中,法院將案件委派至在金融機構設立的金融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調解員在法官的專業指導和示范判決的引導下依法開展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典型意義】
“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司法確認”多元解紛機制的核心優勢在于發揮示范判決的司法引領作用,通過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為金融調解工作室提供明確、可操作的調解指引;以示范判決為基礎開展委托調解,有效聚焦爭議焦點、減少分歧;通過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既節約司法資源、讓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審理復雜疑難案件,又通過調解員的后續督促提升借款人的自動履行率,構建起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高效、便捷的溝通渠道。依托該工作機制,案件調解質量和數量均有提高,金融機構債權周期縮短,金融訴訟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
案例二
行業組織調解與法院司法確認聯動范本
——建行某行與關某、石某等27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系列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0日以來,某法院陸續受理了建行某行分別與關某、石某、劉某等27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系列糾紛案。關某、石某、劉某等27人申辦領用信用卡后,因透支信用卡額度未按期還款,透支額度自7000元至30000元不等,致產生信用卡糾紛。
【審理情況】
經某市律師協會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前述27人分別與建行某行達成信用卡本息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銀行對利息、罰息進行了部分折讓。某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當事人均自覺有序履行義務。
通過法院與行業調解委員會共同探索“調解+確認”工作機制,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人民調解解決糾紛,建議并引導金融機構與持卡人就本息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因人而議、因案而定,對于調解成功的,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調解不成的,再進入訴訟程序。
【典型意義】
近年來,涉金融機構小額、頻發的信用卡類糾紛日益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態勢,人民法院堅持多元共治,不斷鞏固拓展訴調對接范圍,依托專業調解資源,通過“調解+確認”聯動機制,標本兼治做細做實重點領域風險防范化解工作。使標的額小、案情清楚、當事人有還款意愿的類型案件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化解,有效實現金融債權保障與債務人權益保護的平衡。對于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規范金融秩序、引導交易行為的司法職能作用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三
供應鏈金融中應收賬款票據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認定
——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與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資擔保公司、深圳某光電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科技公司因買賣合同從前手某公司處經背書轉讓取得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為深圳某光電公司。在取得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后,西安某科技公司與某信托公司簽訂《應收賬款轉讓合同》,將其對案外人某公司的一項未到期應收賬款轉讓給某信托公司,后某信托公司按約定將轉讓款支付給西安某科技公司。為擔保上述應收賬款的回收以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及時履行義務,西安某科技公司與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第三人某信托公司簽訂《票據質押合同》,以前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為應收賬款的回收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在《應收賬款轉讓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提供質押擔保。為保證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獲得兌付,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與西安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西安某融資擔保公司對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承擔保證責任。匯票到期后,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就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因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拒付。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票據貼現方式取得票據與非以票據貼現方式取得票據的根本區別為交易雙方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首先,案涉票據合同簽訂時,西安某科技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轉讓的基于其與某公司之間基礎交易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存在。其次,票據的原因關系和票據的法律關系相對獨立,西安某科技公司接受案涉匯票并未消滅其對某公司相應的應收賬款債權。西安某科技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合法有效,具備可轉讓性。第三,某信托公司向西安某科技公司支付債權轉讓對價,已依約取得應收賬款債權。等額的應收賬款債權與案涉匯票的債權同時存在,西安某科技公司轉讓給某信托公司的并不僅僅是應收賬款債權,還包括與應收賬款債權相關的票據權利。最后,杭州某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某信托公司的代理質權人以票據質押背書方式取得案涉票據合法有效,其票據權利應當得到保護。綜上,案涉合同所約定的交易模式不屬于票據貼現,遂二審法院改判全部票據債務人連帶支付票據金額及相關利息。
【典型意義】
“應收賬款轉讓+票據背書”是新型供應鏈金融交易模式中應收賬款票據化的表現形式,對此類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需作出明確認定。信托公司作為合法持票人,選擇行使票據權利具有法律依據,此類交易模式并不屬于票據貼現,此種“應收賬款轉讓+票據背書”的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還明晰了此類交易模式的法律邊界,明確區分了合法的債權轉讓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與違法票據貼現行為,為市場主體的合規經營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依法保護該交易模式,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激發市場活力,有效維護供應鏈金融市場的創新活力與交易安全,實現供應鏈金融優化產品現金流的制度價值。
案例四
金融機構錯誤上傳不良征信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何某某與某銀行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何某某因其名下有一筆貸款存在逾期而未能成功辦理房貸手續,后經查詢,案外人于2011年3月30日在某銀行貸款25000元,何某某系該筆貸款的擔保人。因何某某從未在該銀行辦理過任何貸款業務,故何某某將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消除不良征信、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訴訟中,經何某某委托鑒定,案涉貸款文件中擔保人的簽字并非何某某本人簽署。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某銀行上傳何某某的不良征信引起的糾紛,適用個人信息權益保護法。案涉貸款業務系因某銀行未認真核查貸款人員的真實身份,致使他人利用何某某的身份資料辦理,最終導致何某某的征信出現不良、個人金融信用受損。何某某受到損害的后果與某銀行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何某某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何某某與某銀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某銀行將何某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中不良記錄進行消除,并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法院受理了大量起訴銀行的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審理法院采取巡回審判、組織旁聽、邀請人大代表、行業協會座談并主持調解的方式,督促相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本案是通過府院協調化解涉金融案件的典型案例,為金融領域個人信息保護、金融風險防范及相關糾紛化解,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助力金融市場與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案例五
私募基金代銷人員“適當性義務”的履行與責任承擔
——潘某某訴羅某某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羅某某曾系某財富公司的理財經理,潘某某曾多次通過羅某某介紹于該財富公司購買理財產品。2013年12月24日,羅某某向潘某某介紹甘肅某投資公司投資項目,潘某某認購基金100萬元。后項目無法贖回。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羅某某從某財富公司離職后,潘某某誤認為羅某某仍在某財富公司任職,基于信任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現因投資理財產品項目涉刑,導致客戶資金無法贖回。本案中,羅某某未履行全面且忠實的告知義務,致使潘某某在出于對羅某某專業知識和背景的信任上盲目投資造成損失。另,羅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承諾愿先承擔50%。同時,法院認為潘某某作為金融消費者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存在一定過錯。遂判令羅某某退還潘某某投資款本金50萬元。
【典型意義】
基金理財是當下老百姓進行投資的一種熱門方式。本案裁判是圍繞加強資本市場做好“五篇大文章”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現實宣傳解讀,以法律的保障,鼓勵多渠道拓寬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來源,更大力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通過裁判的形式評估政策效果,以督促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勤勉盡責、審慎履職,警示投資者在基金投資中增強風險意識,謹慎作出投資決策,為人民法院審理銷售基金等金融產品提供了積極探索,為金融審判提供了有益參考。
事例
一、拯救困境企業筑牢金融防線
——漢中法院破產審判助力企業重生與金融風險化解
【主要做法】
近年來,漢中法院主動把破產審判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以現代化破產理念統領破產審判工作,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一是積極挽救危困企業。堅持破產案件“先立后破”原則,優先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引導“可重整的不清算”,最大限度幫助陷入危機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煥發新機。二是依法處置“僵尸企業”。對于不適應市場發展需求、沒有挽救價值的落后產能及企業,堅決貫徹“當破則破”原則,及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債權債務和資產的概括性執行,加速推進“僵尸企業”出清。三是創新府院協調機制。聯合市發改委、市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出臺《關于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作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格局。四是助力企業信用修復。法院高度關注破產企業后續發展,幫助企業恢復信用,重獲公平競爭的機會,徹底打通破產審判“最后一公里”。
【取得成效】
近三年,全市法院累計化解債務63.78億元,盤活土地2976.9畝,成功引入投資4.8億余元,安置職工4000 余人,其中金融債權現金清償率達39.7%,實現了金融債權保護與企業生產發展的雙贏局面。漢中法院牽頭的“辦理破產”“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三項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連續兩年位居全省前列。金融審判執行護航經濟發展“四聚焦”做法獲評陜西省2024年度優化營商環境突破年典型案例二等獎。
【典型意義】
漢中法院始終堅持積極盡早拯救,在挽救危困企業上優服務,堅持尊重市場規律,在盤活生產要素上強保障,堅持兼顧公正效率,在提升辦案質效上做實功,堅持強化整體協同,在創新聯動機制上聚合力,從企業挽救到風險化解,用一個個鮮活的案例證明,破產審判不僅是市場主體的“清道夫”,更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器”。
二、構建金融糾紛全鏈條治理體系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推動形成金融糾紛“即時受理+前端調解+便捷核銷+終局裁判”治理閉環
【主要做法】
2024年以來,西安市碑林區法院推動形成金融糾紛“即時受理+前端調解+便捷核銷+終局裁判”治理閉環,構建起金融糾紛全鏈條治理體系,有效推動金融糾紛高質效化解。一是建成金融糾紛源頭防范、前端化解調解工作站。碑林區法院在建行陜西省分行南大街支行掛牌成立全省首家實體化運行的金融糾紛源頭防范、前端化解調解工作站。由碑林法院速裁庭全程指導,陜西省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員調解,轄區內的金融類案件均可進入調解站調解。工作站內設金融巡回法庭,實現區域金融糾紛受理登記、司法指導和終端裁判一站式開展。二是試點“金融不良債權核銷預查證明”制度。碑林區法院制定《金融不良債權核銷預查證明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首創將金融不良債權執行類案件納入核銷范圍。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就能拿到《核銷預查證明》。三是凝聚各方合力,實現金融糾紛閉環治理。碑林法院聚焦多方聯動、協同共治,與各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機構積極聯動,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根據案件情況,適時開展聯合調解。
【取得成效】
調解工作站自2024年5月成立一年來,受理金融案件25262件,成功調解6505件,調解金額1.64億元,金融機構實際收回款項6555.6萬元。“金融不良債權核銷預查證明”制度試點工作開展以來,累計發出《核銷預查證明》2505件,2025年第一季度,向碑林區法院提起訴訟的金融案件僅有86件,比2024年同期減少602件。
【典型意義】
碑林區法院通過構建金融糾紛“即時受理+前端調解+便捷核銷+終局裁判”治理閉環,實現金融糾紛全鏈條化解、全鏈條治理。一是調解工作站充分發揮了金融機構主動性和金融調解委員會專業性,一大批金融糾紛在訴前得到化解,實現第一次過濾。二是通過試點向金融機構出具《核銷預查證明》,進而再消減一定比例的金融糾紛,實現第二次過濾。三是通過“以保促調”機制,批量受理金融案件保全申請,促成到庭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達成調解,實現第三次過濾。四是依托速裁快審、示范庭審、示范判決,經訴訟或調或判予以化解,實現第四次過濾,徹底消減金融糾紛。通過四次過濾,提升金融機構防范化解風險能力與水平,有效維護區域金融安全、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實現金融高質量發展。
三、司法建議靶向施策 護航金融健康
——安康中院制發司法建議書激活金融風險防控新格局
【主要做法】
為防范和化解金融借貸市場風險,安康中院通過深入調研,形成《安康市涉銀行訴訟糾紛分析簡報》,同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康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安康市分行發送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司法建議書。一是強化全面監管,源頭減少糾紛。建議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依法將銀行的全部金融活動納入監管。二是規范合同文本,消除風險隱患。建議積極引導銀行根據最新法律規定,修改完善合同模板,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信貸業務的規范性和合法性,降低經營風險。三是賦能自主催收,融入多元解紛。支持銀行開展失聯客戶信息修復工作,優化銀行相關考核指標,推動銀行轉變訴訟理念,積極適用多元解紛機制。
【取得成效】
司法建議書獲兩家單位高度重視并迅速響應。一是監管聯動,專項部署。組織8家具有代表性的轄內銀行機構討論交流,并印發《關于加強信貸業務合規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通知》,壓實機構主體責任。二是調研督導,推動整改。重點選取涉訴量較大的銀行機構開展調研督導,推動其轉變工作理念。三是自查規范,提升內功。組織開展現有制式合同模板自查修訂,開展存量業務風險排查,舉辦新修訂的金融法律法規專題培訓會,全面提升信貸條線各崗位人員業務技能與合規意識。四是機制優化,長效治理。將信貸“三查”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央行評級定性指標重要內容,督促銀行機構積極參與調解中心工作。
【典型意義】
安康中院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及風險等,精準提出司法建議,并積極督促司法建議落地見效,對規范銀行放貸流程、預防金融風險等發出預警,回應了民生司法需求,是人民法院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格局,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助力轄區金融環境高質量發展的有力舉措。
四、“法官+金融”聯動護航 破浪揚帆新“楓”正勁
——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打造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筑牢金融健康發展保障
【主要做法】
寶雞市金臺區法院與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調解中心及轄區內金融機構聯合成立了金臺區人民法院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為金融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服務。一是構建協同聯動工作模式。中心采用法院、金融機構、專業調解組織協調聯動的工作模式,設立了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調解中心駐金臺法院工作站、“法官+金融”工作室以及金臺法院駐金臺農商銀行調解工作室,構建起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糾紛調解網絡。二是依托專業平臺與機構。中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聯合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平臺,對涉金融的矛盾糾紛開展線上調解,極大提高了調解效率。三是明確工作室職責與工作流程。“法官+金融”工作室由法院派駐法官負責對金融類案件的調解進行指導,制作司法確認的法律文書并審理金融案件。駐金臺農商銀行調解工作室則設在金臺農商行特資管理部,為金融糾紛化解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糾紛解決方案。四是強化金融糾紛源頭化解與風險防范。中心積極開展法律會診服務,加強司法建議和信息共享,完善金融會商研判和風險防范提示預警機制,從源頭減少金融糾紛。
【取得成效】
截至2025年5月,中心共收到各金融市場主體報送金融類糾紛594件,涉及金額1.104億元,調解成功率54%。針對金融消費者在異地等實際情況,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調解方式,極大減輕了金融消費者的訴累和訴訟成本,確保金融糾紛化解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內兼顧社情民意。
【典型意義】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成立和運行,是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案件訴調一體工作對接機制的有力實踐。一是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中心積極引導更多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渠道解決矛盾糾紛,有效減少了進入訴訟程序的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為當事人節省了時間和精力。二是維護金融穩定。中心通過多元化解糾紛的方式,及時化解金融領域的矛盾糾紛。三是打造區域金融糾紛解決“最優地”。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則,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司法確認等多種方式,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五、多元共筑遞進防線 賦能金融治理全新格局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創新構建“法院+金調委+金融機構”聯動機制
【主要做法】
為高效化解金融糾紛,護航轄區金融企業高質量發展,西安市未央區法院以四大舉措構建“法院+金調委+金融機構”聯動機制,創新遞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模式。一是搭建“聯防聯調”平臺。成立陜西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西安市多元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駐未央區法院工作站,陜西互聯網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陜西省金融信貸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合作,與西北政法大學共建“楓橋經驗”與未央法院金融類糾紛預防化解研究實踐基地,在陜西省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金融共享法庭”,以“行業助力+專業借力+特色發力”聚合多元力量拓展前端預防針陣地。二是創新“云上一站式”司法確認解紛服務。依托線上解紛平臺,“云上一站式”完成簽訂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審查調解協議、確認協議效力等程序。三是創新推出“啄木鳥”法治體檢服務。創新前端預診、上門問診、靈活隨診、定期復診“四步診療法”,對轄區金融機構把脈開方,幫助金融機構解近憂、除隱患、謀長遠。四是推出服務保障“十四條”舉措。采取建立“宣傳+預防”長效機制、加強金融糾紛一站式解紛平臺建設等十四條舉措,切實推動與政府職能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等協調溝通,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取得成效】
自服務保障“十四條”舉措出臺后,金融糾紛成訟率明顯降低。2024全年共審結涉金融企業糾紛3532件,平均審理時長10.89天,以調解、撤訴等方式實質解紛657件,以司法確認方式化解糾紛2543件,其中“云上一站式”司法確認在線辦理率超過50%。梳理出企業法律風險和漏洞10余條,并提出18條可操作性強的診療建議。
【典型意義】
“法院+金調委+金融機構”聯動機制的創新實踐,最大程度把金融糾紛化解在萌芽、過濾在基層、解決在前端。該模式通過制度創新、流程再造、科技賦能,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金融糾紛協同治理樣本,為優化區域金融法治環境、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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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營商環境、數字政府、數字經濟、低空經濟、民營經濟、產業發展、數字企業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資源目錄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數據智能評估系統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城市、政府和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