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障。今年5月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傳遞出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的明確信號。近期召開的江蘇省委經濟工作會議號召,堅決扛好經濟大省挑大梁責任,確保十五五開好局、起好步。江蘇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工作、審判工作、江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推動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邁出新的堅實步伐。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現發布江蘇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以規則之治激發市場活力,以權益保障釋放發展動能,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努力為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目  錄


案例一  金融機構未提供實質服務而以“息轉費”等形式收取的款項應認定為變相利息

——某資管公司訴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  限定就醫范圍條款認定無效 民營醫院合理治療保險應賠

——趙某、錢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  短視頻APP切條搬運《狂飆》電視劇被判高額賠償

——某科技公司訴甲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四  先行判決破解合同履行困局 加速無爭議工程款兌現

——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  自媒體失實文章侵害企業名譽 法院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

——某建材公司訴于某等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六  穿透“背靠背”條款壁壘 消除中小企業營而不收顧慮

——某信息科技公司訴某工程局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  破產挽救新質生產力企業 重整賦能重返清潔能源市場

——某動力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一

金融機構未提供實質服務而

以“息轉費”等形式收取款項

應認定為變相利息

——某資管公司訴某置業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置業公司與第三人某銀行簽訂《項目融資貸款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在建工程等財產作為擔保向某銀行貸款3.7億元。某銀行依據前述貸款合同向某置業公司發放14筆共計3.142億元貸款。其中,某銀行向某置業公司發放首筆5100萬元貸款后,某置業公司隨即將其中1500萬元以服務費名義轉賬至某銀行指定賬戶。貸款到期后,某置業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某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某資管公司。某資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置業公司向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63億元及利息(含罰息、復利)并就相應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2022年1月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置業公司的重整申請。訴訟中,某置業公司主張其向某銀行支付的1500萬元服務費實為某銀行利用優勢地位捆綁收取的變相融資成本,理由是其雖與某銀行《金融與經濟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外匯業務綜合服務協議》《“回款通”對公綜合收款服務協議》等協議,相關服務未實際發生或質價不符,請求將該筆款項在借款本息中予以沖抵。某資管公司、某銀行則主張,某銀行已按照其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提供服務,該筆1500萬元服務費與本案借款無關,不應予以抵扣。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某資管公司對某置業公司享有有財產擔保債權本金2.46億元及相應利息(含罰息、復利);某資管公司有權就抵押物在登記債權數額內優先受償。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本案是金融司法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未機械割裂金融借款合同與關聯服務合同,而是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對交易安排進行實質性審查,綜合考量合同履行、質價相符、雙方締約地位及真實意思表示等因素,有效揭穿了“息轉費”的不合規操作。本案裁判明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捆綁收費,其提供的服務必須具有實質性內容且與費用相匹配。對于未提供實質服務或服務不達標的收費,司法應予否定性評價。判決結果精準契合國家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要求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精神,通過規制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為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司法保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




案例二


限定就醫范圍條款認定無效

民營醫院合理治療保險應賠

——趙某、錢某訴某保險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趙某通過互聯網為其子投保少兒醫療險。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約定醫院接受治療的,按約定給付保險金。“醫院”范圍為“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醫療、外賓醫療、干部病房)”。后被保險人患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并接受骨髓穿刺術手術。2020年11月26日,該院《出院記錄》醫囑記載,“患者系惡性血液病。有復發風險。多數惡性血液病難以根治,現代治療可以使生存期延長。需要定期門診隨診檢查和鞏固化療。但因醫療資源緊張,到下次治療時不一定能滿足您的住院需求,屆時為不耽誤您的病情,請您及時聯系我院分院(列明四家醫院)、當地或者其他醫院就診治療。”被保險人后在醫囑記載中的一家分院繼續住院治療。2021年6月16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認為,該分院系民營醫院,在該民營醫院治療的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民營醫院中也有許多優質的醫療機構,尤其在專科領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術優勢,同樣具備提供優質醫療資源和醫療服務的能力水平。在管理和運營上,民營醫院也受到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的嚴格監管,不能先入為主地對民營醫院預設隱形的、負面的身份歧視標簽。案涉保險條款將被保險人可選擇的醫院范圍不當限制在公立醫院、排除民營醫院,限制了被保險人自主選擇醫療機構的權利,法院依法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并判令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該民營醫院中合理的治療費用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典型意義】案涉保險條款將同等醫療資質的民營醫院排除在可選擇醫療機構范圍,與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必須堅持的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不符。社會辦醫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加醫療資源有效供給,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健康服務需求的重要力量。對于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而言,保險本應成為其分散風險的工具,而非讓其陷入要么接受排除對民營醫院醫療資源選擇權的條款、要么接受放棄向保險公司索賠權利的“兩難”境地。本案中,通過依法認定案涉保險條款無效,在消除對民營醫院隱形歧視和隱性壁壘的同時,維護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案例三


短視頻APP切條搬運《狂飆》電視劇

被判高額賠償

——某科技公司訴甲公司等

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系電視劇《狂飆》出品單位之一,獨家享有該劇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等。該公司發現在《狂飆》首播熱映期間,甲公司運營的某短視頻平臺設置“狂飆”話題,專門提供有關該劇的視頻,涵蓋第一至三十九集的全部內容;在直播網首頁“熱門”和“分類”項下,設置的“綜合-影視”分類專區中有《狂飆》劇的直播及回放選項。2023年1-5月,某科技公司向甲公司公示的舉報郵箱發送預警函、侵權作品下線告知函及相應侵權鏈接。但截至訴訟時,甲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上仍有大量與《狂飆》相關內容。該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甲公司利用算法推薦技術將“狂飆”作為搜索聯想關鍵詞,并通過設置話題及合集方式進行圖文介紹,對侵權短視頻進行主動編輯、整理,且案涉直播作品位于專區下電視劇分類的顯著位置,點擊封面上明確使用了標注“狂飆”字樣的劇照。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電視劇《狂飆》處于熱播期,而案涉侵權視頻數量及播放量均極為巨大,甲公司應該很容易發現侵權,但其未能積極作為,故應當認定其構成對《狂飆》著作權的侵害。其次,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全面賠償的原則,依法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以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發生。雖然某科技公司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及甲公司違法所得均難以精準計算,但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某科技公司的實際損失已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額500萬元上限,應當綜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具體情節和侵權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在法定賠償限額以上確定本案賠償數額。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停止侵權,并綜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影響力、許可費用、甲公司的過錯及某科技公司維權支出等因素判決甲公司賠償損失300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當前頻發的長短視頻著作權侵權糾紛,所涉作品為2023年現象級熱播影視劇《狂飆》。裁判不僅涉及巨額經濟賠償,更重要的是在法律適用、平臺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計算等多個維度實現了重大突破。本案裁判標準,強化了對民營文創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振了民營企業的維權信心;通過平臺責任邊界的劃分,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為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時,亦對助力民營文化產業的良性循環,激發市場創新活力具有深遠影響。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案例四


先行判決破解合同履行困局

加速無爭議工程款兌現

——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建房地產公司一住宅項目,合同履行中,雙方通過補充協議調整合同總價為2.37億元。工程竣工后,建設公司提交結算資料,主張工程總造價為2.74億元,扣除已付款部分,房地產公司仍應支付約6900萬元工程款。房地產公司則提出建設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不按圖施工、扣罰款等情形,要求扣減相應金額。經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建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履行支付義務。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過程中,建設公司申請對合同外增量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房地產公司則申請對其主張的調減項進行鑒定。經審理查明,案涉工程已竣工售罄,存在債務清償風險,全案等待鑒定后判決將損害承包人債權及農民工工資等權益,遂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造價、已付工程款等進行核對,后房地產公司自認尚欠工程款4800萬元(含未到期質保金700萬元)。為及時回應各方訴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房地產公司支付建設公司工程款4100萬元(扣除未到期質保金)及利息。對于增項造價、扣減項等爭議事項,則另行啟動司法鑒定,在后續判決中再作認定。先行判決作出后,房地產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面臨結算爭議復雜、鑒定周期長、化解難度大等痛點,且涉及農民工工資支付、工程復工續建、公共利益保障等緊迫問題。本案中,針對鑒定程序受阻、爭議事項短時間內無法查清的情況,法院打破“全案審結再裁判”的思維定式,運用先行判決,將無爭議工程款從復雜事項中剝離并優先裁判兌現,不僅破除了鑒定僵局導致的承包人債權實現滯后問題,還間接保障了農民工工資兌付和上下游產業供應鏈穩定,有效避免因全案久拖不決引發的債務風險擴大。本案形成的“剝離無爭議事項-聚焦核心矛盾-分段化解糾紛”裁判思路,彰顯了司法在平衡各方利益、防范群體性風險、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中的功能價值,對構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振民營企業投資信心、釋放經營活力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五


自媒體失實文章侵害企業名譽

法院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

——某建材公司訴于某等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建材公司在建材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自媒體人于某在其網絡專欄及多個平臺發布題為《某公司被查出偷工減料》的文章,稱該公司在江蘇、浙江、福建等地項目施工現場的產品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問題,多次被各地監管單位通報、整改,但文章附圖并無檢測報告、整改通知書等能夠反映某公司產品普遍存在問題的依據。于某文章發布后,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收到多家合作單位終止合作或減少供應的通知函。某公司認為,于某文章內容多處失實,嚴重損害其名譽權,導致多家單位與其終止合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遂將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律師費15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文章稱某公司產品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質量問題且被監管單位通報整改,但并無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于某作為自媒體運營者,未審慎核實相關信息,致使文章內容嚴重失實,已超出合理評論的范圍。該文章傳播后導致公眾對某公司產品質量產生負面評價,于某行為構成對某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法院綜合考慮某公司的行業地位、名譽受損以及對經營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定經濟損失為50萬元,遂判決于某刪除各平臺發布的案涉文章,在各平臺刊登道歉聲明,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和律師費2萬元。

【典型意義】企業名譽是企業經由長期經營形成的企業形象和社會評價,是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基礎。自媒體時代的信息傳播具有即時性、廣泛性等特點,在為輿論監督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虛假信息擴散、侵害他人權益的潛在風險。自媒體從業者如隨意發布未經核實的涉企信息,極易損害企業來之不易的良好名譽。本案判決制止了缺乏依據貶損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為,為自媒體輿論監督劃定了合理邊界,對于穩定企業市場預期、增強企業發展信心具有積極作用。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六


穿透“背靠背”條款壁壘

消除中小企業營而不收顧慮

——某信息科技公司訴某工程局公司

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工程局公司系大型企業,某信息科技公司系小型企業。2022年3月31日,某信息科技公司與某工程局公司簽訂《BIM服務合同》,約定:合同固定總價149萬元;所有服務完成且建設方支付給某工程局公司相應完成節點的費用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總價的80%;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且建設方支付給某工程局公司相應完成節點的費用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總合同款的20%;質保期為合同生效期滿一年。

2022年7月25日,某工程局公司確認某信息科技公司完成全部服務,并支付20萬元服務費。2024年3月22日,某信息科技公司向某工程局公司催要剩余進度款99.2萬元,某工程局公司以建設單位未向其支付相應進度款及結算款為由拒絕支付。某信息科技公司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局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服務費99.2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工程局公司系《BIM服務合同》相對方,其負有依約支付款項的合同義務。某工程局公司已確認某信息科技公司完成全部工作并交付且超過合同約定的一年質保期,某工程局公司作為大型企業,現僅以建設方未向其付款,未達付款條件為由拒絕支付,不當轉嫁經營風險,損害了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為無效,遂判決某工程局公司向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服務費992000元。

【典型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七條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賬款的條件或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條件等。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務成果已經按約交付且超過合同約定質保期,某工程局公司僅以合同約定建設方未向其支付相應款項為由拒絕支付到期貨款,本質上將營業風險轉嫁給某信息科技公司,有違公平競爭。本案在實質性審查付款條件、交易情況后依法認定該“背靠背”條款約定無效,以司法裁判為拖欠企業賬款行為劃定“紅線”,依法維護中小企業參與經濟市場競爭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司法裁判樹立鮮明規則導向,以法治之力為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心劑”,破解中小企業“收款難、回款慢”難題,堅定小微企業發展信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七


破產挽救新質生產力民營企業

重整賦能重返清潔能源市場

——某動力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動力科技公司系江蘇省首家擁有廢舊動力鋰電池再生利用資質的高新技術企業,專注于清潔能源中鋰電池的梯次利用與再生利用,曾獲評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持有的環評批復、排污許可等資質具有市場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自2022年起,該公司因經營困難出現債務違約,導致訴訟纏身、融資無門,瀕臨破產。2025年1月23日,溧水法院對該公司啟動預重整程序。

【案件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動力科技公司如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稀缺資質和核心資產將隨之滅失,企業財產價值將大幅貶損。據此,法院指導管理人適用“預重整+重整”組合程序挽救企業,通過保留法人主體資格、核心資質及部分關鍵設備的方式,剝離公司債務,進行市場化公開招募投資人。2025年4月27日,法院裁定對該公司進行重整。經債權人大會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普通債權組95%以上、其他債權組100%高票通過。同年7月3日,裁定批準該重整計劃。當前,重整計劃順利執行完畢,部分員工重返工作崗位二次就業,企業新能源電池回收利用等資質得以保留,并重返清潔能源市場。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貫徹“綠色破產”理念,發揮破產審判職能助力新質生產力企業脫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預重整+重整”制度優勢,指導管理人通過剝離企業債務,保留環評批復、排污許可等無形資產和關鍵設備,挽救了企業在動力電池回收領域的核心資源,響應了國家對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要求,使企業繼續為轄區新能源汽車及新能源電池產業鏈發揮補鏈、延鏈、強鏈作用,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和司法智慧。

(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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