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咸寧法院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圍繞中心工作和發展大局,緊扣“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作為一把手工程推進。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合同履行、破產重整、知識產權等領域,是人民法院以高質量司法回應市場主體新需求、新期待的“成績單”。

  案例一

  咸安法院審理的某新型材料公司

  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新型材料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涉及70余起訴訟案件,明顯缺乏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咸安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以“政府主導收儲+司法定向處置”模式,將該公司470余畝閑置土地、房產及750余萬元特種機械設備納入政府招商引資“資產池”,通過“線上拍賣+線下定向推介”的方式,精準對接需求企業,最終實現資產變現1億余元。

  在資產變現后,咸安區政府聯動法院、社保、稅務等部門迅速將職工工資及社保全額支付,并將公司拖欠的稅款及滯納金全額清繳到位,徹底解決多年累積的問題。與此同時,咸安法院聯合咸安經濟開發區、咸安區政府持續推動閑置資產的產業升級,成功引入4家優質企業,區域總投資超18億元,年稅收超1.5億元,實現“從出清到賦能”的跨越。

  典型意義

  該案以“司法護航+府院聯動”為核心路徑,跳出單一司法清算傳統思路,將破產程序與地方財政、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度綁定:一是優化資產處置聯動,通過“政府主導收儲+司法定向處置”盤活低效資產,為地方財政注入可持續增收動能。二是加強稅務民生聯動,優先兌現職工欠薪、欠繳稅費,全力保障公益債務夯實民生基礎。三是推動產業升級聯動,堅持市場化處置與產業導向相結合,精準引入優質產業項目,“騰籠換鳥”培育營商發展新增長點。該模式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高效協同,提升了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更構建起“資產盤活—產業升級—財政增收—環境優化”的良性循環,為服務大財政體系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復制的基層實踐樣本。

  案例二

  赤壁法院審理的某茶葉公司

  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赤壁市某茶葉公司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犯罪,導致公司無人管理,近2500萬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赤壁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重整申請后,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轉讓企業核心資產與商標使用權,保留百年茶葉品牌及非遺制茶工藝,引入總投資1億元的茶文化綜合體項目落戶赤壁市某鎮。重整后企業轉型為集茶葉種植、非遺體驗、鄉村振興于一體的茶文旅融合項目,激活老字號品牌活力,大大提升了企業的資產價值。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老字號品牌保護與特色產業振興,通過更換主體保留原企業核心資產,助力破產企業去殼重生,充分展現了破產重整推動困境企業資產優化配置的強大功能,實現品牌保留、資產盤活、就業保障、鄉村振興多重共贏。該模式避免了優質特色品牌消亡,既維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又契合了對中小微企業的保護要求,為司法護航地方特色企業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例三

  赤壁法院審理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不善導致債務到期無法清償。赤壁法院受理該公司破產重整案后,經全面審查了解到,該公司名下有生產基地約86畝地,已建成廠房、辦公樓、車間、員工宿舍等基礎設施,其對外總債務不到150萬元。

  公司在受理破產期間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享有食品批文8個,價值1200萬元,均已投入生產,且其名下用于檢驗的設備、設施,價值3000余萬元,債務人有較為成熟的生物培植技術,公司具有持續經營潛力。

  為避免公司優質資產閑置,赤壁法院引導債務人積極與第三人達成土地租賃協議,由公司提供土地給第三人種植靈芝,并提供技術加工,第三人負責原材料供應與銷售,債務人通過租賃與加工取得款項償還債務。債務人由于自身經營虧損,無法一次性清償全部債務,赤壁法院協調各方采取混合協調方式,通過貨幣分期支付與貨物抵償方式清償債權人,并預留和解款項與相關債權人進行進一步的溝通,分期清償剩余債務。

  最終債務人自行與各個債權人達成清償方案,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監督下,債務人如期完成前期和解資金的支付,企業成功重新盤活運營。

  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運用“破產不停產”的和解模式,精準識別科創型企業的核心價值,通過司法手段為企業保留經營空間,成功挽救具有經營價值的危困企業。深化“府院聯動”機制,完善破產審判拯救功能,讓更多企業在司法護航下突破危機,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司法動能,真正實現“保護債權人權益”與“助企紓困”的雙贏局面。

  案例四

  通山法院審理的陳某等與某再生資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陳某、阮某武作為乙方與甲方阮某橋簽訂《增資入股協議》,約定乙方以200萬元價格受讓甲方在某再生資源公司55%股權,首期現金出資50萬元,乙方試營業2個月,如甲方描述的情況屬實(指營利目標),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問題,乙方將在未來4個月內繼續投入剩余款項。如若發現有任何瑕疵問題,甲方應立即退還乙方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并另外支付利息,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一并承擔。

  協議簽訂后,雙方開展了二批次的銅銷售業務,賬面結余資金31萬余元。第一批次銅的銷售價格由阮某橋決定;第二批次銅的銷售價格由阮某武決定,阮某武因銅銷售價格呈下降趨勢,不同意阮某橋提出的暫緩銷售意見。陳某、阮某武在第一、二批次經手借款共180萬元,在貨款回籠后,均予以償還,并支付利息;阮某橋出借資金36萬元本金及利息未予償還。陳某、阮某武在扣收了賬面結余資金31萬余元后,對50萬元投資余款18萬余元及其利息,要求阮某橋、某再生資源公司承擔,并解除合同。

  通山法院于2025年7月判決,陳某、阮某武與阮某橋簽訂的《增資入股協議》解除,阮某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返還陳某、阮某武投資款18萬余元,并給付資金占用相應利息。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陳某、阮某武是否成為某再生資源公司股東以合同約定的試營業結果確定。雙方簽訂了若試營業期間未達到約定條件,則陳某、阮某武退出投資,不成為公司股東,阮某橋應返還陳某、阮某武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等約定內容的《增資入股協議》,實質上是具有“對賭協議”性質的股權轉讓。本案明確了股權轉讓所附條件的履行構成非典型“對賭協議”,有利于加深對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理解,最大限度尊重并推動當事人履行復雜的合同約定,便于進一步厘清合同效力與合同履行之間的界限,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保護善意投資人的信賴利益。

  案例五

  嘉魚法院審理的某木業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間,湖北某木業公司為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武漢某項目提供紅模板等建筑材料。供貨完成后,某工程公司一直以雙方未完成對賬、結算單沒有單位領導簽字或單位蓋章為由拒不支付貨款。

  2024年8月,某木業公司向某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工程公司支付欠款。仲裁過程中,因雙方針對該項目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亦未約定仲裁條款,仲裁庭對該部分貨款未進行審理,裁決支持8.5萬余元。

  2025年2月,該公司訴至嘉魚法院,按照涉企經濟影響分級評估要求,嘉魚法院引導企業對涉案經濟影響進行自評,并經法院實質審查后,嘉魚法院迅速開啟涉企案件“綠色通道”,在調解未成后三日內作出判決。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多次組織雙方協商,最終不僅促成了本案和解,還一攬子解決了雙方包括仲裁裁決款項在內的多項糾紛,實現了“一案結、多事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咸寧法院涉企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實質化運行的生動實踐,嘉魚法院嚴格落實“評估在先、預防在前”的要求,對小微企業因貨款被拖欠可能引發的資金鏈斷裂等風險開展企業自評與法院評估,并基于實質評估結論及時啟動涉企糾紛快速處置機制,開通“綠色通道”,實現快審快結、高效執行,兩個月內為企業挽回貨款近70萬元,切實守住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底線。本案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在平等保護市場主體、推動構建穩定公平透明營商環境方面的積極作用,彰顯司法對不誠信經營行為的糾偏功能,對引導企業依法履約、清理拖欠賬款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案例六

  通城法院審理的P公司與Y公司、蔡某等侵害商標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8年,P公司開始某電熱膜研發,歷經三年投入超2000萬元,取得關鍵技術突破,形成了獨特的生產技術與產品,暢銷國內外。該技術所涉生產設備清單、工藝、流程、圖紙、客戶及供應商信息等,構成公司核心商業秘密。為保護商業秘密,P公司采取標識標注、文件加密,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等措施。

  2009年6月,蔡某入職P公司,從技術員逐步升任至電熱膜產品技術主管,全面負責相關技術工作,2011-2012年產品研發成功并量產。2017年6月蔡某與公司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2018年11月離職時,蔡某擅自將存有公司重要技術信息的U盤帶走。

  2019年1月,戴某成立Y公司,其經營范圍與P公司相同。戴某明知蔡某曾為P公司技術人員,仍聘請其負責技術與生產。2019年6月,Y公司產出與P公司同類產品。隨后,戴某憑借蔡某提供的部分客戶信息,向P公司的8家客戶銷售產品。經鑒定,Y公司產品使用了P公司的商業秘密,造成P公司319萬余元經濟損失。

  2020年9月,戴某、蔡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通城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蔡某、戴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涉案違法所得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案發后,戴某、Y公司與P公司達成賠償和解協議,獲得諒解并簽署了和解協議,由Y公司、戴某支付P公司賠償款50萬元。和解協議簽署后,Y公司、戴某僅支付10萬元。

  2024年6月,P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Y公司、戴某、蔡某賠償原告損失。經通城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Y公司、戴某同意賠償P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被告蔡某同意賠償P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通城法院集中管轄審理咸寧知識產權案件以來,首例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即啟動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與多元糾紛調解機制,積極聯系當地知識產權聯合保護站、社區及人民調解中心協同發力,從立案到審結僅用時一個月,高效助力企業挽回經濟損失。清晰傳導了侵害商標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并行不悖,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嚴重法律后果,有力遏制不正當競爭,防止惡意竊取商業秘密,增強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案例七

  崇陽法院審理的某重鋼公司與某物流公司運輸合同糾紛先予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重鋼公司在生產恢復關鍵期,抓住了國家級廣西某大橋工程項目鋼材采購的重大商機。為確保鋼鐵供應,某重鋼公司與某物流公司協商,由物流公司安排專門車隊運輸重鋼公司鋼材。在最后一批鋼材運抵廣西時,物流公司突然拒絕交付,要求提前支付運費。雙方協商無果,該批鋼材滯留廣西。

  面對違約風險,重鋼公司向崇陽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先予執行。崇陽法院審查后,當日即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責令該物流公司立即將涉案鋼材運送至施工地。案件執行初期,物流公司雖接收了先予執行裁定,但仍拒不履行。

  為維護民企商業信譽和確保國家工程的順利推進,崇陽法院執行干警跨越三省抵達廣西,欲協調當事人妥善處理此事。被執行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還刻意隱匿行蹤。當執行干警找到被滯留鋼材時,數名受雇司機情緒激動,以過激方式阻撓執行。次日恰逢全國高考,為避免對考點秩序造成影響,崇陽法院果斷啟動跨域協作機制,向當地法院、公安局發出緊急協執請求。

  經了解,司機們因物流公司長期拖欠工資,情急之下做出過激行為。干警耐心釋法明理,引導其合法維權,現場局勢得以平穩。隨后,法院依法對隱匿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

  高考首日,崇陽法院組織重鋼公司、物流公司、受雇車隊司機三方代表溝通協調,歷經四個多小時,三方達成和解協議。最終,鋼材順利交付,工人薪資落袋,三方握手言和,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跨域司法協作、剛柔并濟執行的生動范例。崇陽法院準確判斷案情,在受訴當日即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快速解決企業燃眉之急,維護企業商業信譽與正常經營秩序。面對異地執行的復雜局面,第一時間啟動跨域協作機制,通過與廣西當地法院、公安緊密協同,實現了從“單打獨斗”到“集團作戰”的轉變,有效提升了跨區域執行的響應速度與處置效能。兩地法院通過控制現場、隔離危險,積極關切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剛柔并濟化解了現場危機,將善意文明理念融入強制執行之中,成功將一起潛在風險化解于無形。

  案例八

  咸寧中院審理的姚某等人侵害天某公司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天某公司主營無人機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業務。其掌握的客戶信息詳細記載了客戶的姓名、公司名稱、聯系方式、具體需求、既往交易合同及交易習慣等內容。劉某擔任該公司網絡運營職務,與天某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認可存在勞動關系。姚某擔任該公司外貿業務員職務,與天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包含勞動報酬、保密條款等內容。雷某亦擔任外貿業務員職務,除簽訂勞動合同外,還與天某公司簽訂了《采購崗位保密協議書》,協議對保密內容、要求及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約定。此外,姚某與雷某分別與天某公司簽署了《工作手機領用合同》,合同明確了手機領退辦法與使用規定,旨在防止客戶信息泄露。

  后姚某、雷某各自通過其丈夫名義與劉某共同成立易某公司,主營無人機配件銷售業務。2022年10月起,姚某陸續引導天某公司部分客戶與易某公司進行交易。2022年12月,姚某將天某公司的客戶信息從工作微信轉移至其個人私人微信,向易某公司披露用以謀利,易某公司從12家客戶中收入87萬元人民幣、4萬余美元。

  天某公司發現劉某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劉某、姚某、雷某作出停職處理,并向公安部門進行報案,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典型意義

  在傳統觀念中,只有高科技、高技術含量的內容才屬于商業秘密,本案的商業秘密為客戶資源,并非大眾所普遍認知的商業秘密。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具有三個核心特征,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價值性(即具有商業價值)和保護性(即權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案中的客戶資源之所以可以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對象,正是因為其具備上述三要素。加大對此類案件的宣傳,既能對企業員工進行警示教育,助力企業健康發展、做大做強,也能推動保護商業秘密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九

  咸寧中院審理的某展示公司訴甲某門業公司、乙某門業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甲某門業公司向某展示公司發出《行政樓內部設計與施工工程招標文件》,某展示公司按照文件要求進行投標。同年9月17日,某展示公司與乙某門業公司簽訂《合作意向函》,約定:在雙方完成前期工作且雙方就商務部分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商定2019年10月31日前簽訂正式合同。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某展示公司根據乙某門業公司要求不斷對案涉工程設計圖紙進行修改,并向甲某門業公司發送最終版裝修施工圖。在完成施工設計和施工圖紙期間,某展示公司多次要求簽訂商務合同。同年12月20日,某展示公司要求甲某門業公司確認其設計部分中標,并自行制作《中標通知書》發給甲某門業公司員工,要求加蓋甲某門業公司印章。該員工答復流程沒批復還蓋不了,如果今天蓋不了就碰面后拿原件。同年12月31日,甲某門業公司認為某展示公司報價過高,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某展示公司,雙方終止合作。后甲某門業公司將案涉工程設計和施工發包給其他公司設計施工。為此,某展示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某門業公司、乙某門業公司共同賠償損失及利息損失。

  一審判決后,某展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展示公司按照甲某門業公司要求完成相關設計及出具施工圖紙,其為案涉工程裝修設計付出勞務成本的事實客觀存在,有權主張相應的設計成本費用。而乙某門業公司、甲某門業公司以雙方未簽訂正式合同、某展示公司報價過高為由,拒絕支付某展示公司相應設計成本費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締約過失。同時,某展示公司在未確定中標以及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即對案涉工程進行裝修設計并出具相應施工圖紙,其事后報送的裝修設計費用及施工價款報價,也未經雙方協商確認,某展示公司對最終雙方未能簽訂正式施工合同以及引發本案糾紛,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據此判決乙某門業公司、甲某門業公司共同賠償某展示公司損失30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始終秉持公平誠信原則,根據當事人過錯比例合理劃分責任,既避免了單一歸責導致的責任失衡,又充分保障了各方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有機統一。該案中,法院通過裁判認定雙方在合同后續處置環節均存在過錯,不僅從個案層面促成糾紛實質性化解,做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更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應,引導市場主體在交易爭議發生后秉持誠信協作理念,通過積極磋商化解矛盾。同時,司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與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維護,充分體現了司法服務保障營商環境的功能定位,增強了市場主體的司法獲得感與交易安全感。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