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深圳國際商事法庭揭牌成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了法庭有關情況、“十四五”時期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審判工作情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發布了深圳法院涉外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2021年至2025年,深圳法院審結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一審案件35516件,占全國法院比重超過八分之一,涉及國家和地區62個。累計27個案例入選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30個案例獲評全國、全省法院典型案例,2個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2個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26項經驗舉措獲評廣東自貿區制度創新案例,4項經驗舉措入選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優秀成果,探索跨境規則銜接、完善國際法律服務和協作機制等經驗舉措先后被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全國推廣。“十四五”時期的改革發展成就,為建設好深圳國際商事法庭奠定了堅實基礎。

2021-2025年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1日發布)

目 錄

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確認外國法院管轄條款——英國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準確識別合同條款性質適用法院地法認定法律選擇條款效力——盧森堡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跨國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平行進口車貿易中的銷售方應盡到合理提示義務——唐某與深圳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適用CISG宣告合同無效 支持守約方賠償請求——以色列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股權變更符合登記地國法律股權轉讓合同應繼續履行——戴某與王某轉讓外國公司股權糾紛案

、合理解釋《蒙特利爾公約》訴訟時效條款 適用法院地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日本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與某物流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非典型的進出口模式不構成出口信用保險中交易不真實的拒賠理由——深圳某進出口公司訴某保險公司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

、積極履行外國法查明職責 準確適用仲裁地法認定仲裁協議效力——香港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遵守雙邊司法協助條約 依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俄羅斯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對接國際體育仲裁規則——葡萄牙足球運動員A某申請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裁決案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確認外國法院管轄條款

——英國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深圳某公司以向英國某公司提交《開戶申請表》的方式與其訂立了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開戶申請表》中包含有關爭議管轄的約定,“……客戶與英國某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的唯一司法管轄地應是英國某公司的注冊地”。后雙方因貨運代理報酬產生糾紛,英國某公司向深圳法院起訴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不應由我國法院管轄。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開戶申請表》約定“所有爭議的唯一司法管轄地應是英國某公司的注冊地”,該管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英國某公司的注冊地在英國薩里郡,案涉管轄條款屬于選擇外國法院管轄的排他性管轄條款,該條款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應由英國法院管轄,深圳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

典型意義涉外合同約定選擇外國法院排他性管轄,如果該管轄條款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確認管轄條款的效力,確認外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充分保障商事主體對爭議解決方式的自主選擇權。

2、準確識別合同條款性質,適用法院地法認定法律選擇條款效力

——盧森堡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跨國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盧森堡某公司系外國電商平臺經營者,深圳某公司于2015年起在盧森堡某公司經營的電商平臺進行跨境電商業務,雙方就網店經營問題發生糾紛后,深圳某公司將盧森堡某公司訴至法院。深圳某公司在該電商平臺注冊時的用戶協議約定“本協議及所有條款與條件適用盧森堡大公國法律,不適用沖突法原則”。該用戶協議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其中載明的法律選擇條款是否有效,本案是否應適用盧森堡法律系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在于盧森堡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之間的法律選擇條款效力。法律選擇條款不屬于直接規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條款,與合同實體條款各自獨立,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進行審查。當事人在法律選擇條款中選擇的法律僅調整合同中的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不能用于確定該條款本身的效力。法律選擇條款約定合同所適用的準據法,該條款屬于沖突規范,應適用法院地法審查。因該條款并未免除或者減輕一方當事人責任或排除、限制一方當事人權利,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因此,案涉合同中約定適用盧森堡法律的法律選擇條款有效,合同中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盧森堡法律審理。

典型意義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是數字經濟時代高頻出現的糾紛類型,電商平臺通常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與用戶訂立合同。對于法律選擇條款本身的效力應適用哪里的法律審查這一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中,法院適用法院地法審查法律選擇條款的效力,認定該條款不存在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無效情形。本案填補了法律選擇條款的法律適用問題這一空白,區別法律選擇條款本身與合同其他條款之間的不同,增強了法律選擇條款的確定性,助力構建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3、平行進口車貿易中的銷售方,應盡到合理提示義務

——唐某與深圳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31日,唐某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汽車代購合同》,合同約定唐某向深圳某公司購買一輛2022款美規版奔馳S500汽車。唐某付清車款后,深圳某公司依約交付車輛給唐某。隨車移交的《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載明該車為平行進口車,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產地德國,已辦結進口手續。唐某以車輛交付六個月內存在多處質量問題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汽車代購合同》,深圳某公司向其退還車款并賠償。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當事人交易的標的系未經車輛品牌廠商授權、由貿易商從美國市場購買后引入我國市場銷售的平行進口車。平行進口車的性質導致購買者無法獲得完善的售后服務,因此我國商務部制定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平行進口車的銷售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深圳某公司將車輛銷售給唐某時,未履行上述書面提示和說明義務,其在履約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總價款、當事人過錯程度、車輛存在的具體質量問題等因素,酌情判令深圳某公司應向唐某賠償人民幣20萬元并承擔車輛的檢查費用。

典型意義2015年我國開放平行進口車市場以來,平行進口車以其明顯的價格優勢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但同時因存在質量認證體系和召回制度不夠完善、缺乏健全的售后質保維修等一系列問題,容易引發相關法律糾紛。本案針對平行進口車的特殊性質,強調了經銷商的書面提醒說明義務,保障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對平行進口車貿易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4、適用CISG宣告合同無效支持守約方賠償請求

——以色列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以色列某公司(買方)與深圳某公司(賣方)就訂購電動自行車簽署《商業合同》,合同約定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需要符合以色列當地標準。該批電動自行車進口到以色列后,出現電池不適配、電池連接器塑料部分熔化和燒壞、控制器與樣品不符等質量問題。以色列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由深圳某公司退回貨款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分別位于中國和以色列,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締約國,應優先適用CISG審理本案。賣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根本違約。CISG雖沒有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但其規定的宣告合同無效的適用條件和效果與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相符。法院根據CISG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判決違約方返還貨款并賠償相關損失。

典型意義法院準確適用CISG,詳盡闡述CISG的根本違約制度和宣告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判決未履行國際貨物質量保障義務的賣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增強了司法實踐中公約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對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營商環境、促進國際貿易規則的發展完善具有典型意義。

5股權變更符合登記地國法律,股權轉讓合同應繼續履行

——戴某與王某轉讓外國公司股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戴某與王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其持有的柬埔寨某公司股權轉讓給戴某。此后,因王某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戴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由王某向其返還已付款項。戴某主張根據柬埔寨法律,股東資格須經柬埔寨商務部批準,而本案中王某已無法辦理相關申請。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登記地柬埔寨法律。本案進行了柬埔寨法律的查明,根據查明機構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柬埔寨法律規定購買股權一方提出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期限為五年,如果買方在五年內沒有要求賣方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將會喪失請求權。戴某向柬埔寨商務部提出股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仍在法律規定的五年有效期內,故其可繼續向柬埔寨商務部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王某亦表示愿意配合辦理。法院駁回戴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款項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是典型的外國公司股權轉讓糾紛,處理此類糾紛不僅要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還應適用目標公司登記地國對于股權變更登記的法律規定。本案通過查明和適用柬埔寨法,認定案涉股權轉讓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優化涉外法治營商環境、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積極意義。

6、合理解釋《蒙特利爾公約》訴訟時效條款適用法院地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日本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與某物流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某物流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物流服務承攬協議》,約定由某物流公司以航空運輸方式將兩臺設備由洛杉磯經臺北運輸至深圳。案涉設備空運至深圳機場后,在機場貨站存放期間遭受雨淋,產生貨損。深圳某公司發現貨物受損后及時向某物流公司索賠,并向其投保的日本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三保險公司根據其與深圳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理賠后,提起本案代位求償權訴訟,訴請某物流公司賠償。某物流公司答辯稱,三保險公司起訴本案已超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的兩年期限,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涉及對《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的理解與適用,我國于1997年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于《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應當遵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條約解釋規則?!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薄睹商乩麪柟s》第三十五條“訴訟時效”規定:“一、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二、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薄睹商乩麪柟s》雖然未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作出規定,但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指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故公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同時,《蒙特利爾公約》將保護國際航空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立約的重要目的,適用法院地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則,更有利于此立約目的,也不違背該公約第三十五條的制定意圖。深圳某公司、三保險公司多次向某物流公司提出索賠,構成本案訴訟時效中斷,三保險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典型意義法院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解釋《蒙特利爾公約》條文,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上下文并參照該公約之目的及宗旨,認定該條規定的兩年期間系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適用法院地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而認定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依法保護了托運人及保險代位求償人的合法權益,豐富了《蒙特利爾公約》的司法實踐,對于處理此類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具有典型的指導意義。

7非典型的進出口模式不構成,出口信用保險中交易不真實的拒賠理由

——深圳某進出口公司訴某保險公司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深圳某進出口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此后,深圳某進出口公司陸續向我國境內的生產商采購貨物,并按印度買家的付款通知向生產商付款,印度買家承諾承擔付款風險。案涉貨物已運至印度買家指定地點。印度買家向深圳某進出口公司轉賬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具形式發票后,拒付剩余貨款。深圳某進出口公司遂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中,某保險公司經勘查得知,國內生產商稱案涉貨物系其直接出口給印度買家,否認與深圳某進出口公司存在買賣關系。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交易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出口貿易須符合“銷售合同真實”的條件而拒絕理賠。深圳某進出口公司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深圳某進出口公司與印度買家之間成立的非典型性買賣關系不能成為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首先,深圳某進出口公司系以從生產商處采購產品再出售給印度買家的貿易模式完成貨物出口。深圳某進出口公司提交的付款、運輸等交易環節的單據能夠證明該出口貿易的真實性。深圳某進出口公司根據印度買家的付款指示向生產商支付貨款,支付貨款后的發貨風險由印度買家承擔,該交易特征體現了深圳某進出口公司與印度買家之間買賣關系的非典型性,但這種非典型性中所包含的代理或墊資關系并不影響就案涉出口貨物已成立真實交易的判斷。其次,某保險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險保單中承擔的商業風險來自于境外買方即印度買家,而案涉出口貿易的交易模式并未增加某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綜合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出口貿易須符合銷售合同真實的條件”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即理解為投保人所投保的出口貿易真實存在,屬于承保范圍。故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典型意義出口信用保險是國際通行的貿易促進手段,妥善處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不僅在于評判合同雙方的爭議,更在于為整個出口信用保險行業建立合理預期,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案形成的關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范圍認定的裁判路徑,明確了以貿易的真實性為判斷標準,并不拘泥于出口商與進口商成立典型買賣關系的狹義解釋,使外貿企業的權益得到最大化保護,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司法保障。

8、積極履行外國法查明職責,準確適用仲裁地法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香港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案情簡介香港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署協議約定仲裁條款如下:本協議應根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進行解釋和執行。各方不可撤銷地服從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的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對有關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的管轄。……如必要和合適,當事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在向對方發送書面通知之后開始,其后程序將根據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任何該等仲裁應僅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的一名仲裁員進行。任何該等仲裁應適用加利福尼亞州的可適用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和《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證據開示”條文)以及優先適用美國仲裁協會的規則。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所涉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地為美國,故應以美國法律作為準據法進行審查。法院委托法律專家查明了包括《聯邦仲裁法》、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9個判例在內的美國法?!堵摪钪俨梅ā返?條、第202條,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1281條,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法院訴訟又約定仲裁時如何認定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但明確規定了除非存在法律所規定撤銷契約的理由,否則仲裁協議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和有強制性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認定有爭議的仲裁協議時確立了支持仲裁的原則。根據已查明的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1-8,在當事人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協議有效。而猶他州地區法院的判例9則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法院在詳細比較本案案情與上述判例的異同后認為,本案案情與判例1-8的案情實質相同,判例9與本案存在實質區別。 綜上,根據美國成文法、美國法院判例中確定的原則,認定案涉仲裁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本案中,法院主動履行外國法查明職責,在查明美國成文法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梳理、系統比對美國判例,對不同判例裁判結果進行類案對比和法理分析,結合本案案情選取參考適用的案例,最終準確適用外國法認定仲裁協議有效。通過依法查明外國法,準確適用外國法,尊重當事人仲裁意愿,認定約定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有效,彰顯我國法院支持國際仲裁,服務對外開放的司法立場,具有重要的規則示范意義。

9遵守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依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

——俄羅斯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案情簡介俄羅斯某公司作為買方與深圳某公司作為賣方簽訂買賣合同,俄羅斯某公司為此預付給深圳某公司貨款94210.53美元,后因深圳某公司沒有依約返還上述預付款項,俄羅斯某公司向俄羅斯聯邦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仲裁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預付款及相應利息。俄羅斯聯邦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仲裁法院判決深圳某公司償還預付貨款94210.53美元、利息9426.35盧布及訴訟費用50236.28盧布。深圳某公司未履行該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俄羅斯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判決。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規定的條件,不存在該條約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該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裁定承認和執行俄羅斯聯邦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仲裁法院判決。裁定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復議,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簽署于1992年,是兩國法律合作的基礎性文件。本案準確適用雙邊條約,承認和執行俄羅斯聯邦法院民事判決,是對“條約必須信守”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實踐,大大降低了跨境交易的法律風險與成本,增進了兩國之間的司法互信。

10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對接國際體育仲裁規則

——葡萄牙足球運動員A某申請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裁決案

案情簡介葡萄牙足球運動員A某與某足球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約定了A某的工資和獎金、肖像權和商業活動等內容。之后雙方又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提前終止《工作合同》,由俱樂部向A某支付賠償款,《和解協議》產生爭議時提交至國際足聯主管司法機構管轄并適用國際足聯規定解決,且任何一方均可向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后雙方履行《和解協議》過程中產生糾紛,A某向國際足聯申請由某足球俱樂部賠償,國際足聯裁決某足球俱樂部支付賠償款及相應利息。某足球俱樂部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出上訴,國際體育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駁回某足球俱樂部的上訴。A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國際體育仲裁院是為解決體育糾紛而在瑞士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案涉仲裁裁決系由國際體育仲裁院作出的瑞士仲裁裁決。我國與瑞士均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我國加入《紐約公約》時的商事保留范圍,我國僅對按照我國法律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案涉裁決系A某因某足球俱樂部欠付《工作合同》及《和解協議》約定的款項而提起,雙方在體育商業活動中達成的具有“經濟上權利義務”的合同,屬于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故該裁決屬于《紐約公約》的適用范圍,法院依據《紐約公約》進行審查。案涉裁決經合法送達,對雙方當事人已產生拘束力,亦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所作的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本案系對涉及體育合同的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通過準確識別俱樂部與球員之間職業體育合同的商事性質,將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納入《紐約公約》的適用范圍,既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對國際體育仲裁的支持,也展示了我國法院主動對接國際職業體育仲裁規則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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