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十四五”規劃收官之年,也是杭州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一年。杭州法院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發揮民事、行政、刑事審判協同效能,推動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工作走深走實,實現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4月22日,杭州市優化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試點城市建設新聞發布會召開。會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度杭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三合一'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三合一”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二A公司與王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三孫某與A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四C公司與某區市監局、A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五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與某區市監局、C科技公司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
案例六張某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七B公司、鄭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八黃某、朱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例九張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十黃某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一
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07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終4347號
推薦理由
本案系涉社交電商平臺數據權益保護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案結合“種草”經濟中社交電商數據的特點,要點闡述以數據資源集合主張競爭性權益的審查標準,從數據、手段、損害三個維度論證數據搬運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對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適用厘清邊界,平衡數據權益保護與數據合理利用,引導數據產業健康發展。
案情介紹
A公司系小某書(APP及網站、小某書蒲公英)系列平臺運營方,用戶可以通過短視頻、圖文等形式在小某書記錄生活點滴,分享生活方式,并基于興趣形成互動,小某書已成為當前中國最大的生活方式內容平臺。A公司通過長期經營、持續付出大量成本,促成小某書平臺匯集了大量用戶,積累了海量優質的筆記、評論等信息內容及點贊數、收藏數等數據。前述信息內容及數據集合能夠為其帶來競爭優勢。A公司設置了用戶授權登錄機制、Robots協議、IP頻率限制機制、用戶訪問鑒權機制等復合技術管理措施保護其競爭性權益,明確向外表達拒絕非法手段抓取數據的平臺意愿。B公司系蟬某媽網站和“蟬某媽”產品的運營者,其利用技術手段獲取小某書平臺內包括用戶賬號信息、用戶商業合作信息等四類數據,并通過“蟬某媽”產品為用戶提供小某書數據監控及監測服務等。“蟬某媽”產品免費會員版(即普通會員)僅能使用小部分服務和功能,收費會員版分等級且月收費不同,對應的數據服務權限和功能特權依次增加。C公司系B公司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承擔490萬元賠償責任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辯稱,其一,小某書平臺的用戶數據屬于已公開的用戶個人信息,二被告作為小某書平臺數據服務商,有權在合理范圍內處理該個人信息,未損害用戶個人權益,且有利于促進小某書平臺生態健康發展。其二,A公司對小某書平臺數據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力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向二被告開放共享小某書平臺用戶數據,甚至提起本案訴訟以完全排除二被告參與小某書平臺數據服務市場競爭,其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拒絕交易行為。其三,二被告愿意在被控行為不合理增加A公司技術和服務器成本的范圍內給予相應補償。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C公司實施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酌定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490萬元,并消除影響。B公司、C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A公司根據正當、合法、必要原則,通過投入大量資金、技術、服務等運營成本,將小某書平臺內的各種信息收集、存儲、整理、加工為規模化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資源集合。在“種草”經濟中,規模化的數據集合賦能“內容-社交-消費”互為促進的良性社交電商生態,構成小某書平臺稀缺性的數據資源,且A公司采取復合技術措施明確禁止未經許可的數據爬取行為,A公司對上述數據資源集合享有競爭性權益。大數據時代,允許個人信息的共享或轉移有利于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防止個人信息的壟斷。但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指向的數據是個人數據,且必須由個人信息的數據主體主動提出。B公司、C公司未經允許,利用技術手段突破繞過小某書平臺的技術管理措施,獲取、使用平臺內的數據資源集合,不適用個人信息的可攜帶權。該行為分流了A公司本應獲得的部分流量收益和交易機會,構成部分實質性替代,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A公司與王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5)浙0110民初11895號
推薦理由
“無貨源店群”系典型電商黑灰產業形態之一,通過技術手段直接截留等手段寄生經營,扭曲了電商平臺正常流量派發和價格機制。該模式通過冒用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開設店群以實現批量化、規模化操作,導致電商平臺的商家審核與管理機制形同虛設。“無貨源店群”經營主體將其他商家商詳頁面一鍵搬運并宣傳使用,誤導消費者和干擾其他商家的正常經營秩序,該經營模式對電商平臺及其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均造成不同維度的損害,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充分論述“無貨源店群”的判斷要點,依法認定“無貨源店群”行為定性,以明確的裁判規則整頓電商黑灰產亂象,并著重強調電商平臺作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應盡責履行資質審核等管理義務,凈化網絡生態環境,護航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情介紹
A公司系電商平臺運營主體,通過平臺規則明確要求入駐商家“承諾不通過其他零售商、企業或網站向買家發貨”,不得開展無貨源經營模式。A公司經排查,發現被告王某控制94家某平臺店鋪開展無貨源店群運營,主要表現為:1.下單時間接近性,具體表現為消費者在涉案店鋪下單后,該些店鋪隨即(通常在幾分鐘至幾天內)在上游店鋪創建代買訂單;2.商品一致性,具體表現為上游代買商品與消費者訂單商品為同類或相同商品,即使商品名稱略有差異,但核心屬性(如型號、規格)一致;3.留言內容重復或相似,具體表現為消費者在訂單中的留言(如商品規格、包裝要求)被涉案店鋪直接復制或稍作修改后用于上游代買訂單,同時常在上游訂單中添加“不用清單”等備注,以隱藏實際發貨來源;4.收貨信息直接復用,具體表現為上游代買訂單直接使用消費者的收貨地址和姓名,但因平臺對手機號加密,涉案店鋪僅能獲取隱私號,故其在上游訂單中通過地址欄備注完整隱私號,以確保上游賣家能聯系消費者;5.隱私號異常處理,具體表現為涉案店鋪在上游訂單中填寫隱私號的基礎號段,并在地址欄補充完整隱私號(包括分機號),以繞過平臺加密機制;6.價格差異顯著,具體表現為消費者實付金額遠高于涉案店鋪在上游代買時的實付金額,表明其通過該種模式產生的差價盈利;7.賬號行為模式,即通常使用固定賬號進行上游代買,形成可追蹤的代理鏈條。A公司以王某以無貨源店群模式開展經營,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某辯稱并非涉案的94家店鋪的實際經營者,也未實施過本案中A公司指控的經營“無貨源店群”及虛假宣傳行為。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下單時間接近性、代買與下單商品一致性、留言內容重復或相似性、收貨信息直接復用、隱私賬號異常處理、價格差異顯著、賬號行為模式等七點認定所涉店鋪實施“無貨源代發”行為,屬于“無貨源經營模式”。平臺所聚合的巨大流量資源、經合法處理形成的商業數據價值、衍生交易機會及整體商譽優勢,系其持續性經營投入的直接產物,已構成該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基礎與重要權益。A公司對某平臺運營中形成的整體性競爭利益,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范疇。“無貨源店群”經營模式本質上表現為“不勞而獲”和“搭便車”,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秩序和平臺管理秩序,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涉案某平臺店鋪中均存在將他人品牌的商品在鏈接的詳情頁面中標注為店鋪自有品牌的事實,該些店鋪作為某平臺“旗艦店”,銷售的商品并非其入駐時提交授權的品牌商品,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和品牌的關聯關系產生誤認,構成虛假宣傳。據此,判決王某立即停止無貨源店群經營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承擔5萬元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三
孫某與A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杭州互聯網法院(2025)浙0192民初17573號
推薦理由
本案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應用背景下對生成內容進行獨創性判斷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作品的認定標準,在未否認生成式人工智能作為創作工具價值的基礎上,通過辨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文生圖”功能中提示詞對于獨創性認定的影響,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獨創性認定標準,從而防止著作權保護泛化,實現了創新保護與技術發展的平衡。本案判決立足現行法律框架回應新技術帶來的法律挑戰,既堅守法律原則,又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應用預留合理空間,以司法實踐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適配技術發展,彰顯司法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職能。
案情介紹
案外人吳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文生圖”功能生成了涉案圖片,并提供涉案圖片生成時的關鍵詞和描述詞,其中圖片描述詞為“精美插畫報,唯美高清,辭舊迎新,家家大門貼對聯兒,掛燈有的登梯子上,院子里還有棵大樹也掛滿了小彩燈,院里,院外都掃的干干凈凈,歡天喜地迎新年,這時家人大包小包購物回來了。”后吳某將涉案圖片著作權轉讓給原告孫某。2025年1月28日,被告A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推文《除夕之夜,團圓共慶時》,使用了涉案圖片。原告孫某認為,被告A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使公眾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取涉案美術作品,侵害了孫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圖片是否構成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一般而言,獨創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并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動的成果,即作品應當體現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本案中,涉案圖片系案外人吳某通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的“文生圖”功能創作的,屬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創作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并不直接排除獨創性,需嚴格地評估創作者在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過程中是否反映了創作者的獨創性。換言之,需要判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屬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獨創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生成。
在涉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的“文生圖”功能中,使用者可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體現提示詞主題和要素的圖片,案涉提示詞僅提供主題概念,并未直接、具體地設計或創作出圖片中可識別的、具有獨創性的視覺元素,如物品的具體形態、色彩搭配、空間布局、光影效果等構成圖片實質性表達的細節。此外,孫某未提交證據展現其他生成創作過程。根據在案證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對生成的內容未作出實質性、可識別的創造性判斷、選擇或編排。綜上,涉案圖片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獨創性智力成果要求,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綜上,該院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四
C公司與某區市監局、A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25)浙0109行初2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1行終685號
推薦理由
本案是一起涉外定牌加工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判決厘清了跨境電商背景下商標侵權認定標準,明確回應了涉外定牌加工行為不必然構成商標侵權的司法認知,指出不能將該貿易方式簡單固化為侵犯商標權的除外情形,而應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判決對行政機關的辦案程序問題進行了全面審查,包括投訴代理手續的效力、案件延期審批的合法性、集體討論及法制審核的形式與實質要求等,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本案充分體現了司法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與支持,對于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具有積極意義。
案情介紹
2022年10月28日,A公司經核準取得第64xxxx36號“X”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布、熱黏合織物等。2024年1月16日,A公司委托邢某向某區市監局舉報,稱C公司涉嫌侵犯其商標權。某區市監局當日進行現場檢查,在杭州市某區一廠區內發現堆垛的布匹1632匹(62806碼),布匹上貼有“X”圖形標識。經A公司現場辨認,該批布匹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
經查,該批布匹系C公司所有,由C公司從案外D公司采購白布,委托第三方染色后,交由案外B公司包裝并加貼“X”標識,擬出口至印度尼西亞。涉案布匹貨值金額達316751元。C公司在調查中陳述,涉案標識系其某印尼客戶提供并要求貼附。
某區市監局經立案、調查、延長辦案期限、舉行聽證等程序后,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C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決定沒收涉案布匹并處罰款5萬元。C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行為屬于涉外定牌加工,不構成侵權,且行政機關程序違法、處罰過重。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C公司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某區市監局處罰程序合法、量罰適當,判決駁回C公司的訴訟請求。C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處罰程序是否合法、處罰結果是否合理。關于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法院指出,商標使用行為是一種客觀行為,在境內實施貼附標識的行為,只要該標識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即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涉案標識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使用于相同商品上,容易導致混淆。對于涉外定牌加工抗辯,法院認為該貿易方式并非商標侵權的法定豁免情形。本案中,C公司未提供境外注冊憑證等證據證明其對標識來源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且產品出口后確有回流國內的可能性,故其抗辯不能成立。關于處罰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認為,投訴舉報材料已加蓋A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簽字不影響委托關系的真實性;行政機關因涉外證據翻譯、案情復雜等因素辦理兩次延期審批,符合相關規定;集體討論、法制審核等程序雖在文書形式上存在簡化,但不影響程序合法性。一審法院援引已失效規章的問題,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但因所引內容已被新規章吸收,不影響處理結果。關于處罰結果是否合理,法院認為,C公司從采購白布、委托印染到貼附標識的全流程行為,屬于制造侵權產品而非單純銷售,不適用銷售者免責條款。貨值金額超30萬元,不符合“情節輕微”的免罰條件。行政機關已綜合考慮從輕情節作出沒收加罰款的處罰,量罰適當。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與某區市監局、C科技公司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1行初40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行終816號
推薦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司法審查案件,集中體現了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的有效銜接。本案判決對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多個疑難問題作出了清晰回應,具有重要的規則指引意義。首先,判決明確了“使用環境特征”的認定標準,指出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不保護的部件,若屬于其應用場景的必要組成部分,且被訴侵權產品能夠與之適配并實現完整技術效果,則不因該部件的缺失而否定侵權成立。其次,判決對等同原則的適用進行了細致闡釋,對于機械領域常見技術手段的等同替換作出了準確認定。此外,判決還確立了在侵權主體認定中,當表面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指向特定主體時,舉證責任可向被控侵權人轉移的審查思路。本案對于規范專利行政執法、統一侵權判定標準、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案情介紹
C科技公司是名稱為“某裝置”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8xxxxx403.5)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涉及汽車滑移門控制技術,權利要求包括對第一傳動機構、第二傳動機構、吸合拉線機構、解鎖拉線機構等的限定。
2024年10月,C科技公司向某區市監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主張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適配別克商務車的電動側滑門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權。某區市監局經立案、口頭審理及實物動態演示后,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7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責令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相關成品、半成品及專用模具、設備。
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缺少“解鎖拉線機構”等技術特征,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且其并非侵權產品的實際生產者。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以及侵權主體認定是否正確。關于技術比對,法院指出:第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解鎖拉線機構”“吸合拉線機構”屬于使用環境特征,系用于說明專利技術方案的用途和適用對象。被訴侵權產品雖不包含上述機構,但其設計目的即為與汽車滑移門自帶的吸合、解鎖拉線機構配合使用,并能夠實現相同的控制功能和效果,應視為具備該使用環境特征。第二,關于權利要求5中的“軸向預緊”特征,被訴侵權產品采用彈簧對連桿“施以順時針方向的作用力”,該手段與軸向預緊在原理、功能和效果上均基本相同,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想到的等同替換。綜上,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7的全部相同或等同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關于侵權主體,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控制器上印有A科技公司的“XXXX”商標,質保書上印有B科技公司的企業名稱及地址,電商平臺銷售頁面亦顯示兩公司信息。此外,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交叉持股關系,經營范圍均包括汽車配件。上述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共同制造者。兩公司雖提出反證,但未能推翻上述事實。綜上,法院認為某區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據此,判決駁回原告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六
張某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刑初126號
推薦理由
本案明確了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從法理層面深入剖析該罪的“行為犯”屬性,發揮刑罰威懾作用,依法嚴懲為境外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科技強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判決傳遞了中國依法保護創新成果的明確信號,也為構建安全可控的芯片產業鏈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時彰顯了知識產權“三合一”的改革成效,體現了知識產權刑事打擊與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之間的裁量平衡。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保護新質生產力典型案例”“杭州法院服務保障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檢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案情介紹
A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集成電路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集成電路及相關產品設計、研發、測試、分裝、制造與銷售等。由于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A公司在經營期間對其特定生產工藝制程數據,產能分布、生產規劃及進度等方面的經營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公司主張上述經營信息屬于其公司的商業秘密。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在A公司擔任研發部工藝整合工程師一職,負責工藝開發,配合工藝部門設定工藝參數、優化工藝過程等。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違反相關保密約定,接受B公司的安排,在明知咨詢方為C公司及其境內外客戶情況下,仍為上述對象提供有償咨詢,透露關于A公司在特定生產工藝制程數據,產能分布、生產規劃及進度等方面的商業秘密,非法獲利人民幣2760元。經鑒定,A公司主張的“特定生產工藝制程數據信息”“產能分布、生產規劃及進度等信息”兩個秘密點,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被告人張某為境外非法提供的A公司相關信息與該公司主張的上述秘密點分別構成實質相同。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保密約定,明知對方是境外主體,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提供給境外機構及個人,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七
B公司、鄭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人民法院(2024)浙0109刑初247號
推薦理由
本案系通過刑事司法手段保護高新技術產業核心競爭力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強的行業治理和社會示范效應。本案針對竊取國產替代核心技術的犯罪行為予以刑事追責,從司法層面維護了高端制造領域的自主研發成果與供應鏈戰略安全。本案的裁判結果有效遏制了“惡意挖角+技術盜用”的不正當競爭模式,釋放了“技術盜竊零容忍”的強烈信號,矯正了行業風氣,同時促使下游藥企供應鏈企業提高風險意識,優化供應商審查機制并建立起嚴格的知識產權合規體系。判決實現了“辦理一個案件,震懾一個行業,凈化一片生態”的社會效果,為優化營商環境與激勵創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樣本。
案情介紹
權利人A公司在我國高端工業過濾行業內處于領先位置,通過建立保密制度、設立出廠流程管理、區域進出隔離等管理措施,對過濾膜包封裝模具相關技術信息進行保護。朱某、王某在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就職期間,均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朱某于2015年至2021年3月在A公司工作,離職前為研發部主管。2020年下半年,朱某與鄭某等人商議成立B公司,2021年3月B公司成立,朱某化名入職,其與鄭某二人均為股東,鄭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B公司全面工作。同年3月中旬,在鄭某授意下,經朱某聯系,在A公司任職的王某私自將過濾膜包外圍封裝模具帶離廠區,交由鄭某聯系的公司對模具進行測繪,獲取涉案模具關鍵構造信息。同年5月,王某從A公司離職,化名入職B公司,根據涉案模具關鍵構造信息,繪制出單元層封裝模具結構圖紙,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經鑒定,A公司的涉案模具相關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與涉案被查扣的封裝模具相關技術信息有同一性。涉案技術信息合理許可使用費約416.47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B公司伙同被告人王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系單位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朱某作為被告單位B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對其兩人均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方與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綜合被告人鄭某、朱某、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賠償情況等,法院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130萬元,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一年十一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八
黃某、朱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2025)浙0114刑初245號
推薦理由
本案是知識產權領域行刑正向銜接的典型案例,完整展現行政查處、證據固定、移送審查、刑事追責的全流程閉環。行政機關接到舉報后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固定涉案商品等關鍵證據,第一時間獲取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的代理公司的鑒定意見,形成“物證+鑒定意見”的基礎證據鏈,避免證據滅失后補證不能的風險。公安機關以行政證據為線索,依法開展偵查取證,延伸核查交易流水、行政處罰記錄等,解決了行刑銜接中銷售金額認定不一致的問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充分審查并采信行政機關依法收集、固定的證據材料,實現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有效轉化,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額、非法經營數額、社會危害性等情節。本案判決體現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追究依次遞進、同向發力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格局,對依法嚴厲打擊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維護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案情介紹
2017年11月至2024年4月12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朱某共同經營的A汽配商行,未經某馬、某馳、某捷等品牌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許可,銷售假冒某馬、某馳、某捷等品牌注冊商標的汽車剎車片、剎車盤,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上述商品總價值16萬余元。2017年4月,被告人黃某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行政處罰。2018年,被告人黃某因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未達到定罪標準,檢察院認為其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再次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被行政處罰。2021年,該汽配商行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2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杭州市公安局錢塘區分局聯合執法時,在A汽配商行、黃某、朱某住處負一樓倉庫內查獲一批假冒某馬、某馳、某捷等品牌注冊商標的汽車剎車片、剎車盤,貨值金額12萬余元。2024年5月15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至公安機關。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朱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兩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雖然被告人黃某具有坦白、退出違法所得的情節,但其在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行政處罰后,又構成本案犯罪,因此不宜適用緩刑。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退出違法所得的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某、朱某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九
張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24)浙0106刑初572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刑終663號
推薦理由
本案系網絡環境下大規模數字內容盜版的典型刑事案件,具有較強的行業代表性和治理示范意義。案件完整揭示了“錄制、破解獲取內容—網盤存儲交付—公眾號引流接單—支付流水變現”的盜版黑灰產鏈條,對識別和打擊新型網絡盜版具有樣本價值。裁判在證據認定上綜合運用網盤數據、終端提取文件、公眾號傳播記錄及交易明細等電子數據,展現了網絡著作權犯罪電子證據的司法審查路徑。同時,本案呈現的刑事懲治、民事賠償與追贓挽損相銜接的協同治理思路,對數字內容權利保護和網絡傳播秩序維護具有積極借鑒意義。本案入選“2025中國新文娛十大影響力案例”。
案情介紹
2021年至2023年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自行錄制、找人破解等方式,大量盜錄他人網絡視頻課程,并存儲于百度云網盤中,再通過“某考研”公眾號以分享鏈接方式對外銷售盜版課程。經查,其存儲并銷售的網絡視頻課程達23萬余部,違法所得102萬余元,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19萬余元。涉案權利人為A公司,其對包括“考研某班”在內的涉案課程享有相應著作權并有權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20萬元,同時判令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侵權視頻,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鑒于被告人張某在二審期間由家屬代為賠償權利人25000元并取得諒解,可在維持原判定罪、罰金、追贓、犯罪工具處理及附帶民事判賠部分的基礎上,對主刑予以改判,據此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案例十
黃某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25)浙0108刑初231號
推薦理由
本案是法院精準懲治商業秘密刑事犯罪,通過高額罰金強化侵權懲戒與警示的典型案例,彰顯司法保護企業核心創新資產、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定立場。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嚴格審查技術秘密鑒定及價值評估報告,精準界定各被告人罪責大小,做到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罰金判處上,秉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結合涉案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侵權造成的巨額經濟損失,對主從犯梯次科處高額罰金,讓侵權人付出沉重經濟代價,既實現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強力懲戒,也對市場主體形成鮮明法治警示,引導企業及從業人員嚴守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底線。同時,法院兼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通過沒收作案工具斬斷侵權鏈條,既給予被告人悔罪改造的機會,又充分維護被害企業合法權益,實現刑事懲治、權益保護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司法實踐中審理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提供有益指引,對激勵企業創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案情介紹
黃某原系A公司杭州分公司研發部門經理。2020年年底,黃某有意離職,陸續邀請肖某、江某等人共同商量離職。后黃某、肖某、江某、張某于2021年先后離職,入職新公司擔任技術人員,并將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技術信息資料帶至新公司使用。黃某組織肖某、江某等人在原公司相關涉密技術信息的基礎上開發項目,肖某、江某指導張某根據原公司項目原理圖撰寫技術交底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上述申請的技術方案于2023年3月進行公開。
經鑒定,權利人所有的涉案2個技術秘密點在2023年3月前不為公眾所知悉,與從張某的電腦中提取的文件以及上述專利申請所披露的對應技術信息相同。經評估,涉案商業秘密被侵犯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為506萬余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肖某、江某、張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并予以披露、使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涉案技術信息經合法鑒定具備非公知性、價值性、保密性,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技術同一性認定客觀有據,價值評估程序合法、數據真實,損失數額應按商業秘密商業價值依法予以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組織、主導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肖某、江某、張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犯罪情節與悔罪表現,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
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