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施行,共計7編、1260條,每一項條款都緊密關聯著我們的日常生活。

  今年5月是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為推動民法典走進百姓生活,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民法典宣傳月”為契機,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看得見的行動,扎實開展民法典普法宣傳活動。從即日起,我們特開設“民法典宣傳月”專欄,敬請大家關注。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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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善意執行助企紓困 屬地執行實現共贏

  ——13家小微企業與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是煤系高嶺土生產商,因拖欠大同、懷仁、天津、廣東等多家公司貨款被訴至大同市云岡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云岡法院)及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同中院)。判決生效后,因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作為債權人的12家小微企業先后向云岡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家小微企業向大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合計809余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云岡法院依法先后查封了該公司相關設備及多個銀行賬戶。期間,該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及凍結措施,請求法院居中協調爭取獲得債權人諒解,為恢復生產經營爭取空間。考慮到該公司生產經營現狀及履行能力,本著善意文明執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的原則,云岡法院多次組織當事人召開協調會,并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對該公司銀行賬戶凍結措施,給予其執行寬限期,同時對相關設備采取活封措施,確保該公司能正常經營。

  截至2025年12月,該公司在云岡法院作為被執行人的12件執行案件中,3件已執行完畢,7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履行完畢,1件終本案件恢復執行后執行完畢,1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尚在履行中。大同中院指令云岡法院執行的1件案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中,充分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精準甄別被執行企業經營現狀、履行意愿與發展前景,在依法保障各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前提下,通過活封機器設備、給予執行寬限期等措施,為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籌措資金履行債務預留空間,以柔性執行護航實體經濟發展,既切實兌現勝訴權益,又助力困境企業紓困重生。同時,通過指令執行方式將案件指定到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以便發揮屬地執行優勢,提升執行效能,最終實現多贏共贏局面。

  案例二:巧用“活封”保全活體財產 以保促執化解養殖糾紛

  ——某養殖公司與郭某、張某訴前財產保全一案

  基本案情

  某養殖公司與代養戶郭某、張某簽訂《肉豬委托代養合同》,但在代養的肉豬符合出欄標準后,雙方因養殖價款等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代養戶拒不向養殖公司交豬,養殖公司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至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云州法院),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云州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但考慮到生豬作為活物,其活動、喂食以及變賣運輸均有較大風險,極易發生意外受損、死亡等情況,故于立案當天依法裁定,“活封”郭某、張某代養的肉豬,并要求其協助申請人某養殖公司及時處理變賣,將相應價款提存至法院指定賬戶。

  為確保案件順利執行,云州法院組織干警先后兩次前往位于某省的養豬場實地調查,經過多次溝通,理清企業訴求與代養戶顧慮,以及向企業和代養戶釋法明理、勸解疏導后,雙方就價款結算、肉豬交付、保證金退還達成和解協議,涉案肉豬全部妥善售出,款項分配亦經雙方確認并發放完畢。最終企業如期收回肉豬銷售變現款,代養戶也如愿獲得合理代養收益及退還的保證金。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畜牧養殖類合同糾紛的執行實踐提供了清晰指引:其一,明確了活體財產的執行保全規范。針對肉豬這類需特殊照顧、價值易貶值的活體財產,應遵循“活封”原則,在依法控制活體財產的同時,兼顧其飼養需求。通過指定專人管理,避免活體財產因無人管理或者不當處置導致價值流失,既保障了申請人的債權實現基礎,又符合活體財產的處置規律。其二,彰顯了涉企執行 “止損+護航”的雙重價值。執行法院快速響應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通過異地執行、實地清點、全程監管等精準執行舉措,及時阻斷了代養戶轉移肉豬的風險,有效遏制了養殖公司的經濟損失持續擴大,踐行了涉企案件“優先保全、快速處置”的工作要求。同時執行過程中未影響肉豬正常出欄變現,為案件審結后的款項執行預留了空間,既守住了司法強制力的底線,又彰顯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鮮明執行導向。其三,探索了爭議化解與執行銜接的高效路徑。執行工作并未止步于財產控制,而是以保全措施為抓手,向代養戶釋明拒不配合執行的法律后果,同時為雙方就養殖價款等爭議搭建溝通橋梁,推動糾紛從“對抗僵持”向“依法解決”轉變。這種“保全+釋法+引導協商”的執行模式,確保了矛盾實質化解。

  案例三:失信懲戒寬限期內自動履行 涉農民工工資案件高效化解

  ——陳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一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陳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經大同仲裁委員會裁決,明確主要執行內容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陳某支付工程款24.36萬元及遲延履行利息、仲裁費等。

  2023年10月30日,陳某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同中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大同中院經過網絡查控和線下走訪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只有5000余元,與執行標的相差甚遠,且被執行人表示短期內無法履行。申請執行人陳某系農民工班組組長,其迫切希望盡快拿到執行款支付農民工工資,得知被執行人名下僅有5000余元后,認為被執行人系故意不配合執行,并稱被執行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多項工程項目,明顯具有還款能力,遂以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為由,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大同中院經調查了解,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的原因系因掛靠其他涉訴主體資質墊資施工,結算過程中存在實體爭議,短期無法協調解決,甚至可能需要以實際施工人身份提起訴訟。由于被執行人系掛靠施工,無法直接與第三人對賬并結算工程款,因此按照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路徑亦存在障礙。鑒于被執行人系暫時“失能”,因此不應將其納入“失信”名單,由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該案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結案前,大同中院再次約談被執行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希望法院給予一定寬限期,暫時不要凍結其基本賬戶,以便可以維持其為員工繳納社保、納稅等基本運營活動。經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未凍結被執行人基本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終本出清”專項行動后,大同中院對本案恢復執行并積極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拖欠賬款,盡快解決申請執行人欠付的涉農民工工資三角債問題。被執行人在履行寬限期內一方面督促其股東繳納未實繳到位的資金,另一方面努力追討第三方拖欠債務,同時積極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獲得預付款。最終,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活水養魚”執行思路下逐步走向正軌,2024年12月4日,一次性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遲延履行利息共計29.5萬元,陳某帶領的農民工工資全部得到清償。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是具備還款意愿,在暫時“失能”的情況下,不應將其納入失信名單予以信用懲戒,可以給予其一定期限的寬限期,引導其自動履行義務,符合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有助于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避免“一案結、多案生”。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有過多年合作關系,雙方彼此比較了解,且案涉糾紛系因被執行人資金鏈暫時斷裂所致,仍具備一定履行潛力。大同中院根據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從案結事了角度出發,通過引導申請執行人同意暫不凍結被執行人基本賬戶,確保被執行人維持日常經營活動,并參照給予寬限期的做法,引導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以兼顧申請執行人權益與被執行人償債可行性,最終被執行人在履行寬限期屆滿前履行完畢剩余金錢給付義務。該案執行過程中將強制執行的力度與善意文明執行的溫度相結合,既兌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統籌解決了企業發展和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形成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局面,促進了營商環境優化,對于構建誠信社會也是有益之舉。

  案例四:善意文明執行衡平各方權益 統籌權益保障守住民生底線

  ——靳某與李某、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基本案情

  靳某與李某、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大同仲裁委員會生效裁決,李某應歸還靳某借款本息1575.5488萬元及相應利息,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內容在李某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后因李某、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靳某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同中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李某財產不足以償還欠付本金及利息,大同中院查封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不動產并進行司法拍賣,但考慮到該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國有獨資企業,且仍有60多名在崗職工,為確保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被執行人職工就業穩定,大同中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進行釋法明理。最終,在查封財產處置完畢后,當事人就剩余欠款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原60多名在崗職工仍留在原崗位正常工作,該案和解長期履行。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中,充分考量國有企業經濟職能與社會保障職能雙重屬性,堅持依法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有機結合,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生效法律文書的同時,最大限度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切實保障國有企業承擔的穩就業、保民生職能有效落地,實現了執行工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五:公正司法破解財產處置僵局 綠色執行筑牢生態安全屏障

  ——某武能源有限公司與某山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一案

  基本案情

  某武能源有限公司與某山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同中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經營場所內露天堆放四座總量達9.4萬噸的煤泥煤矸石山,且因長期無人管護已多處自燃,不僅嚴重污染生態環境,而且破壞周邊旅游景區生態風貌,對附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同時被環保部門多次督辦,成為當地生態環境治理的沉疴頑疾。更為棘手的是,該批煤泥煤矸石權屬爭議錯綜復雜,涉及多地法院多起訴訟,致使其在十余年時間內始終無法處置。

  面對該處置難題,大同中院多措并舉破解執行僵局,首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鎖定權屬線索,結合動產占有推定原則,依法對其進行查封,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平臺公示,破解權屬爭議僵局。同時,向全國六家相關法院發出協查函,全面排查在先查封可能,為后續依法處置掃清程序障礙。其次在涉案財產評估環節,通過引入無人機激光測繪技術,確保測量誤差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通過多點深入挖掘檢測密度、質量,委托專業機構化驗,確保評估數據精準可靠。在司法拍賣階段,通過在拍賣公告、競買須知中明確競買人的相關環保義務、遺留污染治理責任,著重提示綠色處置要求及需承擔的不可預見環境治理成本,壓實競買人生態保護責任。依托前期扎實工作形成的公信力,本次拍賣吸引多個競買人積極參與,并順利拍賣成交。最終,在法院持續監督與責令整改下,競買人迅速完成煤泥煤矸石的運輸清場工作,徹底消除了長期存在的生態環境隱患與安全風險。

  典型意義

  我國已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理應立足司法職能,主動服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大局,牢固樹立和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將生態司法保護深度融入審判執行全過程。本案在執行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執行理念,在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風險的涉案資產處置過程中,始終高度警惕環境安全風險,把生態防控、污染治理、隱患消除作為執行工作重要考量,既依法依規破解權屬爭議、程序障礙、財產處置等執行難題,精準高效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又通過前置環保義務告知、明確污染治理責任、全程督導閉環清場等舉措,徹底解決多年沉疴頑疾,真正做到了依法執行與生態保護雙向兼顧、權益保障與環境治理協同發力。

  案例六:協同執行攻堅重大執行案件 依規自行變賣足額兌現債權

  ——某銀行與大同某房地產公司、廣州某地產公司、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執行實施一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大同某房地產公司、廣州某地產公司、北京某房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平城法院)審理,判決大同某房地產公司歸還某銀行借款本金18300萬元及利息;廣州某地產公司對該判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大同某房地產公司不履行付款義務,某銀行可就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的某大樓部分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款在上述欠款范圍內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銀行向平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立案執行后,因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資產情況復雜,涉及保交樓項目,與“保交樓、穩民生、護營商”工作緊密關聯,且擔保人、抵押人位于異地,抵押財產權屬、租約等信息繁雜,為確保案件順利執行,平城法院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同中院)申請協同執行。鑒于被執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財產所在地均在異地,屬跨域執行案件,且涉案標的巨大,案件有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4條第2款規定,大同中院決定與平城法院協同執行該案件。經過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調查、梳理、分析,大同某房地產公司、廣州某地產公司無能力履行義務,唯有北京某房地產公司抵押的某大樓內部分房產可供執行,但該抵押房產存在大量租戶,且案涉房產數量多、價值大、處置難。

  為確保財產處置合法、公正、高效,大同兩級法院一方面組織干警前往該大樓所在地調查房產實際租賃使用情況,并做好相關租戶的安撫與法律釋明工作,明確告知其可繼續正常經營;另一方面聯合申請執行人主動尋找潛在買家,解答房產處置及后續交付相關問題,并在充分征求當事人意見,確保能控制相應變價款的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相關規定,允許被執行人在60日內對該房產自行變賣。在法院的監督下,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案外人身份購買該大樓內抵押房產,并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購買協議,交易價格合理,涉案房產未經司法拍賣即完成交易處置,2.04億元執行款全額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充分發揮協同執行機制優勢,通過兩級法院上下一體的密切配合,在資源調配、方案制定等方面形成強大執行合力。同時,嚴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規定,在充分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能夠控制變價款的前提下,通過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變賣的方式,實現低成本、高效率處置經法定程序難以處置或處置成本較高的財產,既讓銀行快速收回貸款,又幫企業避免了資產賤賣的損失,更間接保障了“保交樓”背后的民生需求,做到了“法、理、情”兼顧,為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和區域經濟的穩定運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