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2025年以來全市法院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并發布10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這10起典型案例涵蓋柔性保全、億元糾紛調解、上市公司重整、跨域執行、信用修復、嚴懲拒執等場景,集中展現襄陽法院在審慎司法、高效解紛、善意執行、府院聯動等方面的實踐成果。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一

  善用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柔性保全助企業紓困

  某電子公司訴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應付貨款,被某電子公司等三原告分別提起訴訟。案件審理中,某電子公司等三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南漳法院依法裁定凍結某科技公司銀行賬戶,同時向該公司送達《企業涉訴經濟影響自評表》。某科技公司向法院反映因賬戶凍結導致賬款無法流通,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希望提供擔保財產解除賬戶保全措施。南漳法院認真評估保全行為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作出有效防范和處置措施,依法裁定對保全財產進行置換,在凍結反擔保不動產同時,對其銀行賬戶予以解封。結合企業經營狀況及分級評估結果,采取快審快調、調判結合模式,成功促使三家企業分別與某科技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將案件平均審理時長縮短至20天,實現快審快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襄陽法院全面推行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踐行審慎規范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南漳法院為涉訴企業提供暢通表達訴求的渠道,更加主動、積極地聽取與回應企業的司法需求,讓各類市場主體真切感受司法的力度與溫度。在保全過程中,嚴格落實“活封活扣”要求,使司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合理調整保全措施,降低企業的訴訟成本與經營負擔,為企業平穩運轉“松綁”,助力其渡過經營難關。

  案例二

  妥善調解標的額超億元糾紛,護航文旅產業健康發展

  某建設公司訴某文化開發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建設公司與某文化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開發“襄陽某文化產業園項目”。案涉項目工程陸續竣工驗收,但雙方就工程款項結算問題長期無法達成一致。某建設公司向襄陽中院起訴要求某文化開發公司支付工程尾款、違約金等費用約1.3億元。同時,某文化開發公司以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為由,在某區法院另案起訴某建設公司索賠約6000萬元。襄陽中院通過專業化審理建設工程案件,厘定核心爭議,統籌處理工程價款支付與工程質量索賠兩案糾紛,引導某建設公司理性評估工程質量問題,督促某文化開發公司履行主體責任,維護文旅項目社會形象,及時采取工程維修措施,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文化開發公司主動撤回另案訴訟。

  典型意義

  文旅項目具有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涉及公共安全及運營效益等特點。本案準確把握工程價款與質量缺陷責任之間的關聯性,統籌化解涉文旅項目工程價款與工程質量糾紛,有效降低民營企業解紛成本,避免多案訴累,助力企業紓困減負。襄陽中院通過司法審判規范市場交易秩序,引導企業誠信履約,高效維護建筑企業合法權益,賦能地方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文旅項目平穩運營,促進文旅產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實現了防風險、促發展的司法效果。

  案例三

  高質量辦理破產衍生訴訟,司法破局實現涉企糾紛“最優解”

  某工程公司訴某混凝土公司與破產有關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打包出售廠房、混凝土生產設備等資產,但雙方在交付資產、支付款項等方面均未完全履行完畢,成為歷史遺留問題。2022年,某工程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管理人通知某混凝土公司解除《資產轉讓協議》,并經法院確認解除。2024年,某工程公司破產管理人提起訴訟,要求某混凝土公司返還資產、支付資產占用費1258萬元,某混凝土公司則主張某工程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轉讓款1230萬元、資產維修改造費用545萬元,雙方矛盾尖銳。考慮到某混凝土公司已對案涉資產進行良好改造經營,若機械裁判返還,將導致優質企業停產停業、員工失業、資產貶值,而某工程公司亦將面臨巨大資金壓力,不利于推動破產程序,一旦進入執行程序,也將陷入僵局。經襄陽中院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債權人大會通過,確認由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工程公司補足款項,案涉資產歸某混凝土公司所有,雙方關于資產返還、占用費、維修改造費用等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襄陽法院以調解方式妥善化解破產衍生訴訟、實現多方共贏的典型案例。襄陽中院堅持實質性化解糾紛,圍繞破產財產最大化變價原則和護航企業持續健康經營目標,有效避免程序空轉,通過高質量審理破產衍生訴訟,實現破產程序、訴訟程序的有效銜接,也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陷入僵局,充分體現了破產衍生訴訟在化解歷史遺留糾紛、優化破產審判質效、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為破產程序快速推動提供了有利保障。

  案例四

  45天高效審結上市公司重整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風險

  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主營醫療美容服務和生物基纖維等業務,核心資產優質,但受化纖板塊虧損、控股股東債務危機等多種因素影響,公司面臨退市風險。襄陽中院受理該公司預重整申請后即靠前研判重整預案,協調解決職工安置、信用修復等問題,指導臨時管理人完成投資人招募、預重整方案、重整服務信托等工作,成功引入某醫藥公司等聯合投資人。2025年11月14日,襄陽中院受理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案,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組會議高票表決通過。2025年12月16日,襄陽中院批準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計劃,2025年12月29日,某科技股份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終結,重整程序用時僅45天。通過重整,企業累計引入資金15.36億元,化解債務20余億元,資產結構得到根本優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風險,并促成5億元產業投資落地。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襄陽市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是襄陽法院通過破產審判服務實體經濟、助推地方產業轉型升級、保護債權人和職工權益的標志性實踐。襄陽中院將保障1500余名職工就業與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置于首位,圍繞“救企”與“強鏈”目標,創新運用預重整銜接、分類清償、共益債引入等機制,依托府院聯動,引入“產業+財務”投資組合,并積極對接襄陽“兩資三能”戰略,成功引入龍頭醫藥企業作為產業投資人,重塑增長動能與長期價值,實現“救活一個企業、帶動一條產業鏈、穩定一方經濟”的延伸效應,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與地方產業升級注入強勁司法動能。

  案例五

  “市場化拍賣+精準招商+府院聯動”盤活沉睡廠房

  某食品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食品公司停產后,其9.3萬平方米廠房與土地長期閑置。2023年7月,樊城區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清算案,創新采用“競爭+搖號”方式快速指定管理人。面對企業負債高、資產閑置率高、社會風險高的“三高”困局,樊城法院聯合管理人轉變思路,以“資產變現+產業導入”開展靶向招商,對接本地紡織產業需求,最終吸引襄陽市某紡織公司攜3億元投資承接資產。經府院聯動協調與依法清障,實現“凈地”交付。目前,企業已引入高端紡紗項目,一期自動化生產線投產,大幅節約人力,產品填補華中高端市場空白,年節約采購成本約700萬元。該項目盤活了閑置資產,帶動了區域紡織產業集聚升級,實現了“處置一個項目、引進一個產業、帶動一方發展”的多元成效。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市場化拍賣+精準招商+府院聯動”模式盤活存量資產、推動產業升級,彰顯司法服務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用。樊城法院突破傳統破產清算思維,將司法程序與產業升級相結合,靈活破解資產處置難題,以高效執行確保資產交付,不僅盤活了長期閑置的“僵尸資產”,最大程度維護了債權人權益,還通過引入優質企業推動了地方產業升級,釋放出“破產審判+招商引資”的聯動效益。為低效資產處置、閑置資源盤活、新舊動能轉換提供可復制的范本。

  案例六

  準確適用過罰相當原則,依法糾治“小過重罰”

  某企業管理公司訴某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某企業管理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土建改造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建設公司承建某大樓內的土建改造工程施工。施工中,某工人拆墻時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未做支撐等措施,墻體坍塌被砸身亡。調查認定,直接原因為該員工違規冒險作業;間接原因為某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以包代管、未制定應急預案、未進行安全培訓等;某企業管理公司安全生產履責不到位。某企業管理公司與工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某區應急管理局對某企業管理公司、某建設公司均處以20萬元罰款,某企業管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一審法院予以駁回,該公司上訴。襄陽中院二審認為,行政處罰應遵守過罰相當原則,某企業管理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責任間接且次要,罰款應體現主次之分,原罰款20萬元未能區分責任,處罰明顯不當,故判決變更為5萬元。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是高質量發展的底線要求,行政處罰必須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既要嚴守安全底線,又要避免不當加重企業負擔。本案通過司法審查,區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不同責任,依法糾正“主次不分、裁量失當”的行政處罰,既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防止過度處罰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為行政機關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提供精準執法、合理裁量的司法指引,助力提升涉企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營造公平公正、寬嚴相濟、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

  案例七

  治理違法出借資質亂象,維護建筑行業良好生態

  某勞務公司訴某區綜合執法委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某勞務公司(承包人)與湖北某公司(發包人)就某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段某系該項目的實際出資人和受益人,段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資質出借協議》。某區綜合執法委對某勞務公司出借資質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6000萬元的2.5%罰款150萬元。某勞務公司不服,先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維持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以當事人自行協商的合同結算價款430萬元為基數,將罰款金額變更為10.75萬元。襄陽中院二審認為,行政處罰以“工程合同價款”為處罰基數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較強的可操作性,本案由某勞務公司與湖北某公司自行協商確定結算價款430萬元,未經司法鑒定或法院判決等法定程序予以確認,也未經實際施工人段某的參與,且該金額與工程合同造價6000萬元相差巨大,難以認定其真實性、準確性。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建筑施工領域出借資質行為嚴重破壞市場準入秩序,埋下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嚴格依法規制。本案明確在建筑施工企業違法出借資質的行政處罰中,處罰基數“工程合同價款”的認定應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價款為準。這一認定為建筑領域行政執法提供清晰裁判指引,有利于營造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維護建筑市場秩序、防范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本案警示建筑行業市場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資質管理規定,切實守住工程質量和安全底線,促使市場主體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建筑行業良好生態。

  案例八

  多級聯動 跨省協調 切實為勝訴企業兌現“真金白銀”

  某股份公司與貴州某電力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貴州某電力公司因未向某股份公司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15479.6萬元款項支付義務,被襄陽中院依法強制執行。雙方于2023年達成執行和解,但其后仍未兌現。2024年8月,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執行。2024年12月25日,襄陽中院對貴州某電力公司持有的某化工公司31.19%的股權進行網拍公告。案件進入拍賣程序后,面對被執行人進入預重整的新情況,襄陽中院及時與黔西南中院進行協調。針對拍賣后某股份公司提出的以債權抵付拍賣款等核心訴求,襄陽中院主動研判并逐級上報,通過多方協調,明確“以物抵債+剩余債權參與破產”的處理方案。此后,襄陽中院赴當地與黔西南中院、被執行人及其破產清算組展開多輪溝通,最終促成各方就債務沖抵與后續申報方案達成一致。2025年5月,某股份公司完成股東變更,債權大部分得到實現。

  典型意義

  生效裁判執行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更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關鍵環節。本案例通過構建多級聯動、跨省協同的高效執行機制,成功破解跨地域、跨程序復雜案件執行難題,切實兌現民營企業的勝訴權益。面對被執行企業進入預重整程序、執行與破產程序交織的復雜局面,襄陽中院積極報告,獲得上級法院專項指導,形成清晰處置方案,妥善銜接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有力提振市場主體活力與投資信心。

  案例九

  信用修復助力“兩資三能”持續探索涉企執行新路徑

  某環保設備公司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環保設備公司(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因外省項目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導致資金鏈緊張,遭供應商和員工起訴,經營陷入困境。該公司在執行程序中因無財產可供執行,高新法院對其采取信用懲戒,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2024年4月,公司中標大額項目,為順利簽約,申請暫緩信用懲戒,承諾盈利后化解債務。高新法院研判該公司經營狀況和償債能力,決定暫緩懲戒,出具《暫緩信用懲戒執行決定書》。同年5月,公司成功簽訂協議,恢復正常經營,債務得以穩步清償。2025年,法院“一企一策”持續跟進,采取“放水養魚”方式修復信用,該公司與四家上市公司簽訂多筆訂單,獲2024年度湖北省制造業單項冠軍,化解債務188萬元,此外,該公司還研發出行業新型工藝,大幅度降低行業裝備運行所需能耗和碳排放量,創造更多社會價值。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襄陽法院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精準實施信用修復、助力高新技術企業復蘇發展的典型實踐。高新法院以“一企一策”精準平衡強制執行與企業保護,通過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審慎暫緩信用懲戒,體現剛柔并濟的執行理念,為企業爭取復蘇窗口。同時,積極構建“懲戒—修復—賦能”信用閉環,助力企業恢復“造血功能”,最終實現債務化解、重返市場,既保障債權人權益,也助力企業通過節能降耗技術創新,為綠色發展、營商環境優化作出貢獻。

  案例十

  失信必懲 拒執必究 全力保障企業勝訴權益

  某建筑工程公司與王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因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向某建筑工程公司還款義務,被樊城區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控顯示王某名下在異地有兩套房屋,遂裁定予以查封,并委托外地法院辦理。在此期間,該兩套房屋被售賣,而王某名下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陷入困境。經調查,王某與妻子歐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約定兩套房屋歸歐某所有。執行過程中,王某與歐某出賣該房屋。樊城法院告知被執行人王某涉嫌轉移資產逃避執行行為,釋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不履行。樊城法院遂將王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審查期間,王某主動與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協商還款,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完成首期支付,后續款項分期履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襄陽法院強化執行剛性、保障勝訴企業合法權益的生動實踐。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與其配偶通過“假離婚”等方式轉移資產并擅自處置,是典型的拒執行為。司法權威不容挑釁,針對被執行人借離婚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樊城法院運用刑事追責手段,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失信拒執行為,有力破解企業勝訴回款難問題,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