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省委、市委“企業服務年”行動要求,錨定“三高四新”美好藍圖,湘潭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將依法平等保護、善意文明司法、實質化解糾紛貫穿立審執各環節,以涉企案件提質增效為重點,著力打造公平透明、穩定可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在“企業服務年”行動深入推進之際,為集中展示全市法院服務企業發展的司法實踐與務實成效,經過遴選,現發布一批“企業服務年”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及多元解紛各領域,集中體現了湘潭法院在依法平等保護、善意文明執行、實質化解糾紛、防范化解連環訴訟、創新多元解紛機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等方面的擔當作為,為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湘潭篇章貢獻司法力量。

  目錄

  案例一

  運用“雙回路”調解機制巧破53萬余元勞務費僵局——某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例二

  懲治惡意侵占企業財產犯罪,助推企業完善內部治理——張某明、胡某等人犯職務侵占罪、盜竊罪一案

  案例三

  重拳打擊侵害企業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被告人翟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例四

  依法保障行政協議誠信履行,維護企業信賴利益——某公司訴某中心繼續履行行政協議案

  案例五

  堅持雙向保護,實現勞企共贏——劉某民訴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例六

  準確適用違約責任,保護企業的生存發展利益——某工程公司訴某汽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

  法院調解破連環訴訟,實質化解企業關聯糾紛——肖某與某燈飾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例八

  惡意逃債式股權轉讓不能免除原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乙公司訴李某1、李某2、白某、羅某、劉某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九

  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助推企業自主創新——某科技公司訴謝某、李某著作權侵權案

  案例十

  “活封活凍+執行和解”:多措并舉解決企業執行困境——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案

  案例十一

  運用執前協調機制高效化解涉黨政機關拖欠企業賬款糾紛——湘潭某公司138萬元工程款全額兌現案

  案例十二

  府院聯動、政企接力,共圓金奧千戶業主安居夢——以九華國際公司重整實現金奧項目全面保交樓

  案例十三

  破產和解助力危困企業煥新機——湘潭市響水壩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轉和解案

  案例一:

  運用“雙回路”調解機制巧破53萬余元勞務費僵局——某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調解案

  【調解要旨】

  “雙回路”解紛機制是湖南高院創新提出的多元解紛機制,矛盾糾紛化解可通過綜治中心調解和法院先行調解兩條回路協同進行。對于適宜調解的涉企糾紛,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訴材料后,經當事人同意,可將案件分流至綜治中心先行調解。該機制以綜治中心前端調解與法院司法保障有機銜接為核心,促進矛盾糾紛高效、實質化解。

  【基本案情】

  某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就某小區施工項目簽訂勞務分包協議,項目竣工后,某建設公司因資金周轉遲滯,拖欠勞務費53萬余元。某勞務公司無法及時回款,面臨難以向農民工足額發放薪資的困境;某建設公司若被拖入訴訟程序,將承擔高額訴訟成本與逾期利息,企業商業信譽及后續經營亦將受損,雙方企業勢必陷入經營“兩難”。

  【調解經過】

  本案起訴材料送達法院立案庭后,經精準甄別并征得雙方同意,啟動“雙回路”調解機制,將案件移交同級綜治中心。區綜治中心聯合法院特邀調解員組建調解團隊,逐筆核對賬目,從法理、情理角度釋明法律責任、訴訟成本及信譽風險,引導雙方理性協商。針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執行力的顧慮,法院及時出具民事調解書,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雙方當場簽署協議:某建設公司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53萬余元,逾期承擔違約金。

  從立案分流至綜治中心到出具民事調解書,用時不到半個月,實現勞務公司快速回款保障農民工薪資、建設公司規避訴訟風險保住商業信譽的雙贏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托“雙回路”解紛機制高效化解涉企糾紛的典型案例。該機制通過“綜治中心前端調解+法院司法確認”兩條回路有機銜接,既發揮綜治中心貼近基層、整合資源的優勢,又以司法剛性鎖定協議效力,實現“矛盾化解在訴前、協議效力有保障”。本案兼顧民生保障與企業紓困,快速回款保障農民工薪資,同時幫助企業避免高額訴訟成本與信譽損失,是法院深入開展“企業服務年”活動、以多元解紛服務護航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案例二:

  懲治惡意侵占企業財產犯罪,助推企業完善內部治理——張某明、胡某等人犯職務侵占罪、盜竊罪一案

  【裁判觀點】

  外部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合謀,利用該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共犯。

  【基本案情】

  賈某振、胡某系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分別負責安全管理、動力運維等工作。張某明系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該公司有合作關系。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賈某振、胡某利用管理、調配動力電纜線的職務便利,安排他人多次盜竊公司閑置電纜線,張某明明知電纜線屬該公司資產,仍安排人員拆卸、運輸、剝皮并銷贓,造成被害單位損失55萬余元。此外,胡某、張某明等人還盜竊電纜線、配電柜等,造成損失63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賈某振、胡某、張某明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占罪;張某明、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某明、賀某桃、戴某陵等主犯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判處賈某振、文某等從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內外勾結”型職務侵占犯罪。一是明確外部人員參與職務侵占的刑事責任邊界,外部人員雖無特定身份,但與內部人員合謀利用職務便利共同占有單位財物的,應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二是法院立足刑事審判職能,貫徹“從重從嚴從快打擊涉企犯罪、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對主犯張某明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體現了從重從嚴從快的打擊力度,形成有力震懾。三是警示企業強化內控與風險防范,警惕“利益共同體”式犯罪,及時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崗位分離、定期審計、數據留痕等機制,從源頭預防犯罪。

  案例三:

  重拳打擊侵害企業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被告人翟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裁判觀點】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基本案情】

  桑尼森迪(湖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iFoodToy”商標權利人。并獲得電影《哪吒之魔童鬧?!肥惩?、存錢罐等品類獨家授權。2025年2月,翟某等五名被告人借該片熱映之機,合謀網絡銷售相關手辦。因無穩定貨源,五人在未取得商標許可情況下,私自加工并銷售印有“iFoodToy”商標的系列手辦。經查,2025年2月至7月,銷售涉案產品78522件/套,金額324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五名被告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五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三人坦白、兩人自首,且已賠償被害單位并獲諒解,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十二萬元至七萬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深入開展“企業服務年”活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當前,隨著影視IP商業價值不斷提升,借熱門IP實施侵權犯罪日益多發,不法分子瞄準衍生品市場,仿冒注冊商標、批量產銷侵權商品牟利。本案中,被告人借《哪吒之魔童鬧海》熱映之機,在玩具類商品上假冒對應商標,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一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民營企業的商標權,更挫傷了市場主體的創新積極性。為此,法院在依法精準刑事制裁的同時,積極推動司法打擊與行政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合規有機銜接,形成協同共治企業違法經營行為的治理合力,切實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助力建設穩定、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四:

  依法保障行政協議誠信履行,維護企業信賴利益——某公司訴某中心繼續履行行政協議案

  【裁判觀點】

  行政機關與企業簽訂行政協議后,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企業已按約完成項目并實際投入使用,行政機關即應按約定支付補償款。行政機關以補償費用應由第三方承擔等內部行政關系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與某中心簽訂《桿線遷改補償協議》,約定某公司在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昭山段的給水管道遷改工作,總包干補償額425,229元。付款方式為驗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內最高支付至80%,余款在驗收合格且某公司接收后一年內付清。某公司按約完成遷改并驗收合格投入使用,某中心僅支付100,000元,尚欠325,229元。經多次催收未果,某公司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給水管道遷改所涉項目主線已于2020年10月通車,管道已由某公司接收并投入使用,項目業主單位對質量無異議,結合某中心已于2019年9月付款的事實,可以確認項目實際已驗收。某中心以補償費用應由某國有企業承擔為由抗辯,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作為簽約方應當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付款構成違約。判決某中心支付余款325,229元。某中心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并支持某公司主張的以LPR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確立了行政協議領域“誰簽約、誰負責”的審判規則。一是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行政機關與第三方之間的資金撥付關系屬于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對抗其對簽約企業的付款義務。二是保護企業信賴利益,企業基于行政協議形成的合理預期應受司法保護,行政機關不得以內部職責分工為由拒絕履約。三是明確行政機關違約同樣擔責,逾期付款須承擔包括支付逾期利息在內的違約責任。本案向市場傳遞了“行政機關違約應擔責”的清晰信號,有助于提振企業投資信心,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實踐。

  案例五:

  堅持雙向保護,實現勞企共贏——劉某民訴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觀點】

  保安崗位具有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低、可間斷休息等特點,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的實質特征。勞動者在入職時明知輪班制度且實際按月領取報酬未提異議,事后主張按標準工時制計算延時及休息日加班工資的,不予支持。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口頭辭退,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的,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基本案情】

  劉某民于2020年3月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白班11小時(7時至18時),晚班13小時(18時至次日7時),每班兩人值守,可輪流站崗、巡邏、吃飯。2021年1月雙方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但劉某民繼續工作,工資支付至2023年12月。2024年1月25日,公司股東以劉某民“睡崗、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口頭將其辭退。劉某民申請勞動仲裁后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多項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一、關于加班工資。保安崗位工作強度不大,多為值班性質,劉某民入職時即知曉白班、晚班輪班制,且工作期間未對工時及工資標準提出異議,其工作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的實質特征,故對延時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資請求不予支持。二、關于違法解除。公司以“睡崗”為由口頭辭退,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民存在嚴重違紀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三、其他請求。支持法定節假日工作工資報酬、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及2024年1月工資。綜上,判決某物業公司支付劉某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定節假日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2024年1月工資共計若干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及再審法院均維持該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依法支持勞動者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法定節假日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合理訴求,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結合保安崗位工作強度低、可間斷休息等特殊性,駁回其關于延時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資的不當主張,合理控制企業用工成本,防止權利濫用。通過這一裁判,精準厘清了特殊崗位加班費的認定邊界,既引導勞動者誠信維權,又督促企業規范解除程序,實現了勞動者權益保障與企業經營自主的動態平衡。本案是踐行勞動爭議“雙保護”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也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具體體現,真正做到了勞企共贏、雙向保護。

  案例六:

  準確適用違約責任,保護企業的生存發展利益——某工程公司訴某汽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觀點】

  合同一方違約后,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但該要求應遵循民法典綠色原則。如果違約方的履行行為雖不符合約定,但并未實質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而守約方要求的補救措施將造成資源的過度浪費,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該補救措施,并酌情判令違約方以支付違約金等其他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與某汽車公司簽訂籃球場地面及圍網工程施工合同,總金額315847元,其中圍網明確約定使用鍍鋅方管。施工中,工程公司將網格立柱錯誤使用圓管。汽車公司在項目完工后實際使用該籃球場舉辦比賽,但未最終驗收。后工程公司申請驗收,汽車公司表示“應予扣款,讓步驗收”。此后汽車公司發函要求限期整改,但工程公司認為使用圓管不影響使用,若整改需全部拆除、成本高昂。訴訟中,汽車公司確認除立柱規格不符外無其他質量問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工程公司未按約定使用方管構成違約。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亦應遵守綠色原則。本案使用圓管不影響籃球場正常使用及合同目的實現,若要求全部拆除重做將造成較大資源浪費,故判決以支付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酌情扣減網格部分工程款30%作為違約金,汽車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1 487元。因工程公司違約在先導致驗收結算糾紛,駁回其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綠色原則并非單一的環境保護條款,更是司法裁判中平衡多方利益、引導民事活動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重要價值尺度。本案是法院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適用綠色原則、實現資源節約與企業權益衡平保護的典型案例。一是正確適用違約金,法院未機械支持發包方“拆除重做”的訴求,而是對違約行為的性質、后果及整改成本進行實質審查,確認使用圓管不影響合同核心目的實現,以扣減部分工程款替代物理整改,使違約金兼具補償性與合理性,避免了懲罰過度。二是精準平衡雙方權益,既通過扣減工程款使守約方獲得經濟補償,又避免違約方因非核心瑕疵承擔遠超預期的巨額整改損失,保護了企業生存發展利益。展現了司法在合同糾紛中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價值尺度。

  案例七:

  法院調解破連環訴訟,實質化解企業關聯糾紛——肖某與某燈飾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調解要旨】

  人民法院堅持“實質性化解矛盾、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審理思路,對涉及多重法律關系交織、雙方互負債務的關聯糾紛,通過聯動調解厘清權利邊界、修復企業關系,以柔性方式一次性化解全部爭議,有效防范連環訴訟,避免企業陷入長期內耗。

  【基本案情】

  2008年,某燈飾公司與肖某簽訂《土地房產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轉讓位于湘潭縣中路鋪鎮荷塘工業園區約29畝土地及相關房產。肖某據此創辦某科技公司,與某燈飾公司廠區相鄰。后因土地轉讓范圍約定不明,肖某占用燈飾公司部分土地搭建建筑物。自2022年起,雙方圍繞該爭議分別提起排除妨礙、建設用地轉讓合同、侵權等多起民事及行政訴訟。2025年,肖某訴請燈飾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將爭議土地過戶至其名下。

  【審理經過】

  一審判決駁回肖某訴訟請求。肖某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敏銳把握雙方矛盾根源,為實質性化解糾紛,多次組織調解,圍繞土地轉讓范圍、轉讓款金額及支付方式、相鄰土地使用權益邊界等核心爭議,促成雙方達成一攬子和解:肖某自愿支付土地轉讓款及其他款項,某燈飾公司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雙方所有涉訴案件全部撤回,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實質性化解民營企業糾紛、防范化解連環訴訟的典型案例。一是精準識別糾紛深層癥結,雙方因土地邊界約定不明,矛盾升級衍生多起民事、行政訴訟,形成多重法律關系交織、互負債務的復雜局面,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二是構建系統性化解路徑,法院摒棄就案辦案、機械裁判模式,通過調解一次性化解全部關聯爭議,有效阻斷糾紛持續傳導,避免企業陷入連環訴訟內耗。三是以柔性司法修復企業關系,實現從審理個案到治理糾紛生態的轉變,全力保障民營企業穩定經營。是落實“高效化解涉企糾紛、防范化解連環訴訟”要求的生動實踐,為同類復雜關聯糾紛的實質化解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路徑。

  案例八:

  惡意逃債式股權轉讓不能免除原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乙公司訴李某1、李某2、白某、羅某、劉某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裁判觀點】

  對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因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應適用原公司法的規定。若原股東在明知公司存在債務的情況下,為逃避債務惡意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屬于濫用出資期限利益逃避債務的行為,仍應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股東李某1、李某2、白某、羅某、劉某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48年。2019年1月,李某1、李某2、羅某將股權低價轉讓給白某,劉某將股權低價轉讓給陳某。2022年3月,白某、陳某均以0元將股權轉讓給沈某。2018年11月,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乙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后尚欠乙公司部分工程款。乙公司起訴甲公司勝訴,但因甲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被終本。乙公司遂訴請各股東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沈某作為現任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他原股東因股權轉讓發生在債權債務確定前,無惡意逃債證據,不承擔責任。乙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適用原公司法。沈某出資加速到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李某1、李某2、羅某、劉某轉讓時公司正常經營,無惡意,不承擔責任;白某、陳某在明知公司存在債務后以0元轉讓股權,存在惡意逃債故意,雖已轉讓股權,仍應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遂改判沈某、白某、陳某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屆出資期限股權轉讓的責任認定規則,區分了不同情形下股東的責任邊界。裁判既支持了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現任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責任,也明確了惡意逃債式股權轉讓不能免除原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對正常經營狀態下的股權轉讓予以保護。本案裁判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資本認繳制下股權正常流轉的秩序,為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案例九:

  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助推企業自主創新——某科技公司訴謝某、李某著作權侵權案

  【裁判觀點】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翻錄教學視頻、掃描紙質培訓資料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構成侵害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侵權行為提供店鋪租賃且未盡監管義務的主體,應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行云課堂”經營者,專注于保薦代表人考試培訓,其創作的《法條注解》《真題集訓》《應試指南》等培訓資料及配套教學視頻均已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告謝某購買原告正版課程后,私自翻錄教學視頻、掃描紙質資料制作盜版復制件,通過被告李某注冊的淘寶店鋪低價銷售,并利用網盤群、微信群有償傳播侵權課件。原告發現侵權行為后依法固定證據,訴請謝某、李某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未經許可復制、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原告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李某明知謝某利用其店鋪售賣盜版課程仍出租賬號,未盡監管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判決:1.謝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0000元;2.李某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未經許可翻錄教學視頻、掃描紙質資料并通過網盤群、微信群等線上渠道傳播的行為,同時侵害作品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店鋪注冊人明知他人利用其賬號售賣盜版課程仍出租店鋪,未盡監管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該裁判精準厘清了互聯網場景下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邊界,對各行業民營企業線上原創作品的司法保護具有普遍參考價值。有利于助力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斷完善,激勵創新創造,護航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

  案例十:

  “活封活凍+執行和解”:多措并舉解決企業執行困境——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案

  【執行要點】

  法院在涉企執行案件中,應深入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面對被執行人資金鏈斷裂、經營停滯但仍有發展潛力的困境,可采取“活封活凍”措施,優先處置股權等非流動性資產,避免凍結基本賬戶對企業經營造成沖擊;同時積極促成執行和解,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前提下為企業重生預留空間,實現護企紓困與權益兌現的雙贏。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系湖南地區知名零售企業,因市場環境變化及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陷入大規模債務風波,生產經營停滯。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承辦法官全面核查該公司資產后,研判其體量大、需支付大量員工工資及社保,且尚存經營自救可能,故未對其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措施,避免企業資金鏈徹底斷裂。經調查,該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票,遂依法對該股票予以凍結。在股票處置環節,為兼顧公平與效率,法院以處置當日收盤價作為扣劃基準,將相應市值的股票劃轉至申請執行人名下。此舉既避免了低價折價處置損害企業利益,又確保申請執行人按市場公允價格獲得清償,實現了雙方利益平衡。股票處置到位后,部分債務得以清償,但剩余欠款及企業后續經營問題仍有待解決。為此,法院主動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該企業的實際困境、發展潛力及和解可行性,引導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雙方就剩余款項支付達成執行和解,企業得以繼續經營,案件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深入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落實涉企“白名單”制度、精準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實踐。一是精準施策,活封活凍護企紓困,法院未簡單凍結企業基本賬戶,而是選擇處置其持有的股票,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運轉的影響。二是剛柔并濟,促成和解實現共贏,在財產處置到位后繼續推進實質性化解,引導雙方達成和解,既兌現勝訴權益,又為困境企業留存發展空間,真正實現“放水養魚、留企重生”。本案充分體現了法律剛性與司法溫情的有機統一,為同類涉企執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十一:

  運用執前協調機制高效化解涉黨政機關拖欠企業賬款糾紛——湘潭某公司138萬元工程款全額兌現案

  【執行要旨】

  執行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執行和解基礎的,人民法院可以暫緩執行立案,啟動執前協調程序。通過府院聯動、發送《履行義務提示函》、設定合理寬限期等方式,引導義務機關主動履行,在執前階段實現債權兌現。此舉既避免程序空轉,又高效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是落實“企業服務年”行動精神、優化營商環境的有效路徑。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湘潭某公司與被執行人湘潭市某局因委托代建合同產生糾紛,經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確認:截至2025年11月17日,被執行人尚欠申請執行人工程款(質保金)138萬元,應于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完畢;申請執行人則需于2026年1月20日前向第三人支付損失33萬元。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先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經過】

  岳塘區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收到執行申請后,經研判認為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且系調解結案,具有執行和解基礎,決定暫緩正式立案,先行啟動執前協調程序。執行指揮中心主動對接被執行人,詳細釋明法定履行義務及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并了解糾紛化解的堵點所在。經多次溝通,雙方分歧基本彌合,但短期內難以就具體履行方案達成一致。

  針對上述僵局,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及時介入,提升協調層級,與被執行單位負責人及其上級部門直接溝通,釋法明理,督促其拿出切實可行的履行方案,并指導岳塘區法院確定適當的履行寬限期,向被執行人送達《黨政機關履行義務提示函》。在寬限期內,兩級法院縱向協同、密切配合。一方面持續與申請執行人保持溝通,及時通報進展;另一方面不斷督促被執行人加快內部審批、預算申請、資金支付等環節。最終,被執行人于2026年4月24日將138萬元款項全部支付到位。案件在執前階段即全面履行完畢,無需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執行案件源頭治理的典型范例。一是探索執源治理新路徑,從“末端強制”轉向“前端引導”,通過釋法明理、發送提示函等方式,推動義務機關主動糾正履行偏差,從源頭減少執行案件增量。二是構建府院良性互動機制,堅持協調優先,既守住法律底線,又體諒行政機關實際困難,以司法溫度促進行政誠信,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三是高效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通過執前協調快速兌現,企業無需等待查控,節省律師費、差旅等支出,大幅縮短維權周期,落實“企業服務年”行動精神,切實為企業紓困解難,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十二:

  府院聯動、政企接力,共圓金奧千戶業主安居夢——以九華國際公司重整實現金奧項目全面保交樓

  【基本案情】

  湖南九華國際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華國際公司)系2008年在湘潭市市場監管局設立,其主要經營金奧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因項目地處九華北及長沙南,毗鄰湘江及沿江路,潭州大道快速路、黃家灣地鐵站,交通便利,區位優勢突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一度處于湘潭市域內樓盤銷售冠軍。近年來,受集團及關聯公司規模擴張等經營調整影響,九華國際公司大量資產被用于集團融資擔保,現金流受到影響, 在房地產市場陷入低迷狀態情況下,集團及關聯公司巨額債務爆發,九華國際公司深受牽連,于2021年12月陷入全面經營困頓,開發的金奧項目也進入停工爛尾狀態。數百名購房戶農民工多次到省、市政府上訪,金奧項目被列入風險樓盤名單,并進行重點監管。2022年7月,恰逢國家保交樓資金幫扶政策出臺,九華國際新城公司借用國家保交樓專項資金,順利啟動項目復工續建,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相繼有1.29億元國家保交樓專項借款投入金奧項目,保障了項目各項續建工作的正常推進。

  在1.29億元保交樓資金使用完畢后,公司缺乏必要的資產用于擔保,無法引入更多資金,而項目距離整體完工交付尚有約1.5億元缺口,項目面臨再次停工問題,各施工參建單位、購房戶群體再次爆發了多次集中維權等事件。企業瀕臨絕境,政府也面臨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的保障與退出難題,在此情況下,九華國際公司向湘潭中院申請破產重整。

  【審理情況】

  湘潭中院受理九華國際公司重整案后,指導管理人將處于債務人、政府專班、主要債權人華融公司三方共管狀態下的企業章、證、照進行了接管,并指導管理人以選定審計、評估、工程造價等三家中介機構的方式,啟動了對九華國際公司資產負債的全面清理以及對已完工程、后續工程造價的審核確認等工作。

  由于金奧項目尚有約4100萬元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因企業缺乏資產擔保而暫未撥付,湘潭中院指導管理人以共益債借款方式消除了政府作為資金出借方的風險擔憂,確保了4100萬元保交樓借款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化解了項目保交樓階段欠款支付及民工不穩定等隱患,同時也取得了各參建單位的信任和支持。在開展資產負債清理及確保項目續建秩序的同時,湘潭中院依法指導和支持管理人完成了對九華國際公司全部銀行賬戶留存資金的劃扣及歸集等工作。面對項目保交樓任務緊、資金缺口大無法解決等難題,湘潭中院指導管理人溝通主要參建單位以先行墊資,相關工程款墊資由管理人確認為共益債權予以優先保障等方式,確保了項目在共益債融資等招募工作完成前的良好施工秩序。重整程序中,湘潭中院組織管理人與資產抵押債權人長達半年時間的數十次溝通、談判,于2024年5月完成了共益債融資的方案制定等工作。

  2024年7月,九華國際公司重整計劃獲得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并由湘潭中院依法裁定批準。在共益債借款資金的支持下,金奧項目的保交樓續建工作穩步推進,至2025年1月第,金奧項目1600余套住宅均已完成驗收及產權登記工作,并與2025年4月以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的方式,實現了向全體購房戶交房的目標。

  【典型意義】

  九華國際公司重整案是湘潭中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服務保交樓、穩民生國家政策大局的生動實踐,面對風險樓盤交付難題,法院及時啟動司法重整程序,依法確立了管理人的主體地位,有效地解決了原有開發商躺平、無主體履行建設單位職責的問題,確保了項目在依法依規情形下能按照政府住建部門制定的保交樓工作方案全力推進。

  湘潭中院充分發揮了府院聯動協調機制,在重整過程中,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項目監管、施工協調、群眾接訪、項目竣工驗收等提供了強力保障,彰顯了府院協同的強大效能。該案實現了以《企業破產法》規定依法對國家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進行了共益債性質的優先保障,同時,對保交樓資金不足的項目,也有利于管理人在查明企業資產負債的基礎上,繼續依法引入社會共益債借款資金,通過國家保交樓專項借款+共益債借款等方式,確保項目保交樓工作的完成。全案始終將保障1200余戶購房業主的安居權益作為核心價值追求,切實回應業主關切,體現了司法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居住權利,維護地區的穩定及發展的重大作用。

  案例十三:

  破產和解助力危困企業煥新機——湘潭市響水壩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轉和解案

  【基本案情】

  湘潭市響水壩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響水壩加油站”)于2015年設立,主營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的銷售。近年來,因經營不善陷入困境,拖欠了債權人借款本息共計50余萬元,經法院強制執行,該公司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案件陷入“執行不能”僵局。2024年11月,因債權清償無望,債權人依法向湘潭中院申請對加油站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湘潭中院審查后裁定受理該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事務。

  【審理情況】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管理人對響水壩加油站資產負債、經營狀況等進行核查梳理,發現該公司持有成品油零售許可,場地經營權等核心特許資產,具備持續經營價值與挽救基礎。

  案件受理后,湘潭中院并未簡單推進清算程序,而是與管理人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研判,發現該案債權債務關系清晰、債務規模不大,且企業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強烈償債意愿。湘潭中院決定引導案件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和解程序。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迅速全面核查債務、擬定和解方案,并積極協調債務人籌措資金。法院多次組織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進行溝通協商,分析利弊。經過多輪磋商,各方最終達成共識,簽訂和解協議。2025年7月1日,湘潭中院裁定認可《湘潭市響水壩加油站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協議》,終結湘潭市響水壩加油站有限公司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破產程序并非只有‘清算退出’一條路。該案是湘潭中院審結的首例執行轉破產最終達成破產和解的案件,其成功審結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破產審判的目的,不是簡單地宣告企業‘死亡’。對于陷入困境但確有挽救價值的企業,特別是關乎民生的小微企業,法院應當積極發揮司法職能,創新運用破產和解、重整等機制,努力尋求企業再生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平衡點,實質化解糾紛、服務發展大局。湘潭中院靈活運用破產和解機制,既保障了債權人權益,又為企業爭取了生存空間,彰顯了司法服務實體經濟的擔當。這不僅是法院依法靈活運用破產法律制度的生動實踐,更傳遞了“保護市場主體、激發經濟活力”的司法溫度,為更多困境中的小微企業點亮希望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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