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提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其中,府院互動的法治格局在營商環境建設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范疇。本文以營商環境領域的府院互動為例,希望為具象化發展型法治提供分析樣本。

司法優化營商環境的可行性

  當下,我國已經形成以《民營經濟促進法》為統領,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主干,地方優化營商環境法規和規章為支干,國務院部門政策文件為補充的優化營商環境法律制度體系。目前,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有29個地方制定了省一級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其中包括湖北省、安徽省、浙江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山東省、陜西省、河南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貴州省、云南省、江西省、廣東省、福建省、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區在內的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湖南省則制定發布了省級地方政府規章。由于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法律法規屬于促進型立法,目前地方立法中相當部分的條款屬于原則性條款,可操作性不足。為彌補營商環境立法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系列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在目標中開宗明義,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司法職能在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得到擴展,體現出司法服務經濟發展的自覺。

  (一)構建以優化營商環境為目標的司法規則體系

  法院以司法解釋等方式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例如,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5號)提出:“找準把握法治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結合點和著力點,以高質量審判服務高質量發展。”《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后僅兩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提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嚴格公正司法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與民營經濟組織之間簽署的招商引資協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協議等行政協議類案件,對于營商環境影響較大,在實踐中也較為多發。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政策完善行政協議案件司法裁判規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依法公正解決投資收益分配、責任風險分擔等問題,助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和市場環境。

  (二)創新司法規則引領新業態發展

  新經濟業態突破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關系,對法律穩定性帶來嚴峻挑戰。在法律沒有作出回應之前,政府只能通過發布政策性文件的方式應對。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為例,部分城市通過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扶持,突破制定法范疇進行創新試點。如南京市人社局出臺《關于規范新就業形態下餐飲網約配送員勞動用工的指導意見(試行)》,直接將“專送騎手”歸入勞動關系范疇,將“眾包騎手”歸入勞務關系范疇;上海市對于用工靈活、流動性大的基層快遞網點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打破工傷保險參保以勞動關系成立為前提的規定,實現工傷保險及其他形式的職業傷害保障對配送員的全覆蓋。此類地方試點工作涉及勞動保障,本應是勞動法的基礎性制度,理應由法律予以調整。在法律沒有修訂之前,法院在認定用工性質時,出于政策性目的不斷突破從屬性理論,發揮法官造法的功能,為新經濟業態發展留出空間。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保障勞動權益總體情況以及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新業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涉及外賣騎手、網絡主播、代駕司機等職業群體,聚焦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回應。為規范、引領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促進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關系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妥善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中進一步提出,持續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發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規范新就業形態發展。地方經驗和司法案例積累到一定階段時,應考慮適時將其上升為法律,健全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具體領域的制度體系。

在營商環境語境中豐富法律原則的意蘊

  除了創造司法規則之外,法院、檢察院通過開展專項行動,發布優化營商環境白皮書,發布涉企典型案例等方式,將營商環境法律制度中的規則具體化。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的府院互動,源于司法對黨的社會治理政策變遷的積極回應。基于司法權與行政權關系的維度,聚焦行政訴訟和強制執行案件,法院在個案審理中會將保護企業合法利益、維護營商環境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從而豐富法律原則適用的場域和規則。

  (一)平等原則

  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法治化營商環境”這一理念。在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部分,明確提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必須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必須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并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經濟發展,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同時,要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為各種所有制經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要求“全面貫徹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同行業利益主體的工作要求,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推動形成平等有序、充滿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2019年,國務院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強化了平等保護原則,明確平等保護原則包括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并用多個條款規定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其中,典型的表述如國家依法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二)信賴保護原則

  在法院適用優化營商環境的專門立法作出裁判的案件中,相當比例的案件涉及政府誠信,尤其是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協議產生的信賴利益保護。在幺某起訴某區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原告與被告就房屋征收安置補償達成協議,但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回遷安置義務。法院判決指出,幺某起被拆遷的房屋雖為住宅,但在征收前,幺某起于該房屋開辦中醫診所多年。其與被告簽訂的非住宅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是在雙方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經征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后達成的,此協議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幺某起依約將房屋交付給被告拆除,同時放棄了與補償相關的其他權利。然而,被告并未按照拆遷方案對房屋及附屬物評估作價。小區建成后,被告以協議內容與客觀事實相悖為由,拒絕履行協議所規定的義務,且未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導致原告至今無法回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的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黑龍江省委、省政府關于改善營商環境的政策要求,應依法承擔責任。該案判決中,法院適用《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27條“新官必須理舊賬”條款,判決被告履行案涉協議并支付原告臨時安置費。在某機械公司訴浙江省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會議紀要案中,法院強調某機械公司因信賴政府會議紀要做出相關行為,構成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事由。法院對某機械公司生產經營現狀實地調查查明,某機械公司因為信賴政府會議紀要,已經開展了一系列的產能置換工作,繼續從事原來的生產活動已不可能,而企業轉產升級更有利于其經營發展。法院遂向行政機關發出協調化解建議函,指出被訴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與可能敗訴的不利后果,明確協調化解的理由和化解方案。

  (三)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基礎法律原則。在當下地方的招商引資協議中,出現較多的違約是由于政府招商引資承諾中存在違法的情形,使得行政機關面臨依法行政和守信踐諾之間的選擇難題。對此,在德仁公司與西陵區政府行政協議案件中,審理法院給出了答案。德仁公司與西陵區政府簽訂《投資協議書》,保障德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辦公場地。協議約定西陵區政府的義務為,積極支持德仁公司項目建設,將西陵區創元工業園提供給德仁公司生產經營,給予德仁公司3年租金減免。但該協議未明確3年屆滿后是否繼續提供該場地并由德仁公司繳納租金。德仁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西陵區政府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責令其下屬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創元公司按照西陵區西湖路工業用房市場評估價簽訂租賃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法院認為這一要求超出了行政權行使的邊界,構成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予以駁回。在勁嘉公司與江口縣政府行政協議案件中,案涉《開發項目合同書》中約定了人防易地建設費減免條款,而案涉項目不符合可以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情形,江口縣政府在案涉協議中與勁嘉公司約定人防易地建設費減免條款亦未取得上一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上述案件反映出,行政協議內容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情形可能對企業經營權產生較大影響。法院堅持依法行政原則進行判決,符合法治精神,但是通過上述案件的裁判也可以看出,法院并沒有考慮違法歸責及其賠償事宜,當違法行為應歸責于行政機關時,如何認定行政相對人遭受的損失及對當事人權益損害進行賠償等,需要在國家賠償的范圍內進一步討論。

  (四)過罰相當原則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60條規定:“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多起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張由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起罰點較高,要求在法定處罰幅度下減輕處罰,或是提出其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法》和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立法中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等情形,主張免予處罰。這使得減輕和免予處罰的適用成為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重要爭點。法院不僅在多起行政處罰案件中適用顯失公正等條款調整處罰額度和方式,而且將過罰相當原則擴展至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將充分考慮被處罰企業違法情節作為不予執行的因素。例如,山西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申請強制執行某裝飾有限公司案,對于已經將所欠工資支付完畢的企業,縣人社局以該公司此前存在逾期未能結清的情形,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第1款第3項有關“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屬于罰款范圍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2萬元罰款和逾期不履行加處的罰款。人民法院在查明某裝飾公司已經結清拖欠工資的事實后,認為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未充分考量企業過錯程度、實際履行情況與承受能力,與《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精神不符。因此,法院裁定對縣人社局的強制執行申請裁定不準予執行,并認為對兼顧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由此案可見,法院已經不再將過罰相當原則局限于行政處罰案件,而是直接通過裁定不予執行的方式否定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

  司法機關不僅在個案裁判中凸顯優化營商環境的價值導向,還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實現整體推動。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兩批涉企行政強制典型案例。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10起規范涉企執法司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覆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協議及行政補償等多個行政管理領域,集中展現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支持依法行政、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鮮明立場,為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提供了權威裁判指引,為民營企業應對行政爭議提供了明確行為預期。從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增設許可條件,到認定行政允諾必須守信踐諾;從嚴格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到判決因政策調整致損應予補償……這批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與行政復議機構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以法治穩定預期、提振信心的堅定決心。

  (五)公平競爭原則

  政府過于強勢的市場規制,會造成干預過度,導致行政壟斷,進而使市場經濟失去活力,與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相悖。但是,為了鼓勵自由市場而一味地放松規制,又可能導致市場秩序陷入混亂,并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如何在加強規制與放松規制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又不至于出現政府代替市場的情況,是政府規制理論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以競爭中立為原點構建政府規制體系,是在有限政府與有為政府之間實現平衡的基礎性原則。在競爭法面前,所有的市場主體一律平等,任何主體均不具有不當的競爭優勢,而政府干預市場的規制行為應當以競爭中立作為標準。競爭中立原則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在競爭中具有平等地位,這種平等地位不僅是針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而言,也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權利、壟斷行業市場新企業的進入等問題均是公平競爭原則所要考慮的。

  而對于政府而言,其在干預市場時,必須保持在交易機會、經營負擔和投資回報三個維度上的中立。法院嚴格依據相關競爭法律法規,規制各類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處理破壞市場競爭規則的案件,發揮司法裁判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維護和指引作用,促進市場有序競爭。司法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可以從源頭上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規范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促進經濟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為市場經濟體系特別是競爭機制建設提供制度保障,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立需要一個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而地方保護主義通過設置地方性壁壘,限制了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有效配置,妨礙了規模經濟的實現,從而降低了國家整體的經濟增長效率和競爭力。地方政府可能通過稅收優惠或其他手段支持本地企業,從而影響該產業的地理集中度,且產業集中度的提高又會反過來加劇行政權力的壟斷色彩。行業壁壘對中國市場競爭和經濟效率有著雙重影響。一方面,其可以通過促進市場結構集中、規模經濟和技術進步來提高產業競爭力和經濟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當,行業壁壘可能導致資源配置失衡、市場競爭過度以及新企業生存壓力增大。例如,電力、電信、石油及鐵路作為典型的行政壟斷行業,行政機關往往傾向于設置高進入壁壘維持這些行業的壟斷地位,從而限制市場競爭。再如,行政權力不當干預對我國銀行業市場結構也會產生負面影響,存在提高銀行市場準入壁壘的情況,這將進一步提高銀行業市場集中度、加劇壟斷問題。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3號)中,就提出建立完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等方式,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審批行為,打破部門壟斷和地方保護,推動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嚴格落實“非禁即入”政策,落實全國統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要求在涉及建設工程、房地產、礦產資源以及水、電、氣、熱力等民商事案件的審理中,準確把握自然壟斷行業、服務業等市場準入放寬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在依法遏制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破除區域壁壘和地方保護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法院通過統一裁判標準,有助于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優化營商環境以促進司法改革

  從局部司法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從司法便民到司法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始終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動力源。

  (一)完善企業退出機制

  為適應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體系的要求,法院積極推動司法改革。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指標中,與破產直接有關的有兩項指標——“破產解決”和“執行合同”。針對這兩個指標,法院推行系列改革,促進破產案件審理。對于法院來講,依法審理破產案件并不難,但企業破產處置中的職工安置、土地調規、戰略投資人引入、政策支持等問題,并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經濟社會問題,需要當地政府的支持和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3號)以問題為導向,加大改革力度,有效彌補了制度短板。其明確要求“加強破產制度機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積極探索根據破產案件的難易程度進行繁簡分流,推動建立簡捷高效的快速審理機制,嘗試將部分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無產可破’的案件,納入快速審理范圍”“研究制定關于破產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釋”。《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為實現營商環境的法治化,對標《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出臺《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規范破產案件審理,探索建立破產費用保障、管理人行業自律等破產配套制度,完善破產審判的工作機制。

  地方也為完善破產制度做了積極努力,《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提高辦理破產案件效率”。《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探索跨境破產工作機制,提高跨境破產程序認可與協助、境外破產裁決承認與執行工作質效,加強跨境破產司法合作與交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二十家單位簽署《關于構建常態化府院破產統一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全市層面構建破產解決協作機制。上海高院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對企業破產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欠薪保障等問題予以明確。各部門各司其職、各環節協同推進,破產程序運轉有了堅實的制度保證。2022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22家市級行政機關和中央駐滬機構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破產財產解封處置機制的實施意見》,標志著《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中關于完善破產財產解封處置機制的部署要求在上海市范圍內得到全面落實,有力推動破解長期制約辦理破產質效的破產財產“解封難”“移送難”“處置難”等難題。截至2025年2月,上海法院已連續8年制定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方案,推動出臺浦東新區破產法規等先行先試舉措,培育形成承認日本民事再生程序等跨境破產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破產財產“一網通查”、破產事務“一網通辦”機制,辦理破產制度機制創新取得顯著成效。2025年8月,參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對標《上海市聚焦提升企業感受 持續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出臺《上海市檢察機關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明確17條59項具體任務,努力對接各類經營主體全生命周期法治需求,依法保障涉外經營主體的合法訴求和訴訟權利,實現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與市場化、國際化要求的有機融合。此外,山東法院在黨委領導下,以“聯”為基礎,以“動”為核心,以“效”為目標,依靠府院聯動這一“藥方”,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堅持“積極救治”和“及時出清”并用,助力“病企”重新煥發生機與活力。

  (二)優化爭議解決機制

  為適應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指標,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出臺《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針對實踐中妨礙、限制競爭的問題,人民法院出臺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深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予以司法規制,有效降低了中小企業維權門檻,讓公平競爭的市場生態“活”起來。

  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發布實施。該文件總結基層實踐經驗,創造性地提出兩個“一站式”建設目標。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力量聯動的矛盾調處機制和多元解紛機制,實現糾紛分流化解。完善訴訟服務中心,提供集約化訴訟服務,實現“一網通辦、一號通辦、一次通辦”,簡化群眾辦事流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6日發布《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明確9個方面45大項改革內容,200余項具體改革任務,明確提出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機制,部署司法審判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改革舉措。

  (三)強化司法塑造功能

  面對經濟發展、科技創新與法治滯后性之間越來越強的張力,必須樹立新發展理念和新法治觀。現有法律制度中對于政府積極履行發展職能缺少法律制度規范,政府為經濟發展而廣泛采取的區劃調整、經濟開發區建設、執法體制改革、政府招商引資等權力的行使主體、權限邊界、實施條件等模糊不清,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常常引發爭議。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政府職責不清造成政府發展職能和管理職能的混同,如部分地方政府習慣利用強制性手段過多干預市場,在一些行政壟斷資源領域實施不合理競拍,影響市場均衡發展。我國現行的監督行政重點在于政府管理行為,以救濟具體相對人的權利為主,對于政府發展職能的履行監督渠道不暢、監督力度不足。發展職能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作為,但是現行的問責體系及其歸責原則不利于管理功能和發展功能的有效互動和相互促進。發展型法治旨在有效平衡法治穩定與經濟發展帶來的法治變動和張力,緩解經濟發展性與法治穩定性之間的潛在緊張關系,進而確保經濟發展在法治的軌道上穩步前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在營商環境優化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司法的監督和引導功能,塑造發展型法治體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并對規范涉民營企業行政檢查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12月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2025年3月開始,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對企業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大糾治力度,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同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方案》,對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進行部署。以法律監督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是全國檢察機關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的務實舉措,也是其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一項年度重點任務。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堅持嚴格公正司法規范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規范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積極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以嚴格公正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加大對涉企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賠償等重點領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力度”“促推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助推發展型法治的實踐,既是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得以實現的關鍵。(作者: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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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營商環境、數字政府、數字經濟、低空經濟、民營經濟、產業發展、數字企業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資源目錄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數據智能評估系統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城市、政府和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