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省委、省政府將2026年確定為全省“企業服務年”,我市要求以“企業核心需求”為導向,凝心聚力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湘潭法院聞令而動,立足審判職能,將服務企業作為全年“一號工程”推進,以全鏈條司法供給為企業發展注入強勁動能。

  制度先行,構建全鏈條護企閉環

  湘潭中院立足企業全生命周期司法保障,在全省率先出臺《落實“優化企業服務年”行動措施十條》,并配套推出《“企業服務年”行動實施方案》《“做強公司類案件審判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構建起覆蓋“立、審、執、破”全鏈條的制度閉環。

  4月10日,湘潭中院向全市法院發出動員令,強調對標方案逐項落實、務求實效,把“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權益更可得、預期更安全”的承諾轉化為企業觸手可及的法治獲得感。

  在制度引領下,全市法院緊扣“立、審、執、破”四個維度同步發力。立案環節暢通綠色通道加速維權入口,審判環節推行繁簡分流提升解紛效率,執行環節堅持剛柔并濟兌現勝訴權益,破產環節強化救治功能助企重生。全鏈條司法供給環環相扣,為企業發展注入實實在在的法治動能。

  今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結涉企民事案件10477件,為企業執行到位5.47億元,94家企業經信用修復重塑經營優勢。

  雙軌并行,多元解紛提質增效

  某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協議,項目竣工后建設公司因資金周轉遲滯,拖欠勞務費53萬余元。勞務公司無法回款面臨農民工薪資發放困境,建設公司若被拖入訴訟,商譽與經營將嚴重受損。

  法院立案庭經精準甄別并征得雙方同意,啟動“雙回路”調解機制,將案件移交同級綜治中心。綜治中心聯合法院特邀調解員組建調解團隊,逐筆核對賬目,釋明法律責任與訴訟成本,引導理性協商;針對當事人對協議執行力的顧慮,法院及時出具民事調解書賦予強制執行力。

  從立案分流到調解結案,用時不到半個月,雙方達成一次性支付協議,實現保障農民工薪資與保住企業商譽的“雙贏”。

  “雙回路”調解機制的高效運轉,是我市法院落實“企業服務年”部署、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實踐。以此為牽引,全市法院建立分層遞進的涉企糾紛化解格局。

  前端以多元解紛廣拓入口,力求糾紛化解于訴前;中端以繁簡分流提升效率,暢通涉企訴訟“綠色通道”,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分流、優先送達,實現“1日立案、3日內分流、5日內送達”,速裁案件平均審理期限僅10余天;后端以積案攻堅清除堵點,針對長期未結涉企案件推行“定人、定責、定時、定策”機制,實行臺賬管理、掛牌督辦,累計清理一年以上涉企積案14件。

  三層遞進、各司其職,共同織就一張“調解優先、簡案快辦、難案精審”的解紛網絡,讓企業維權的時間成本降到最低。

  靶向救治,破產和解助企重生

  某加油站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借款本息50萬余元,一度面臨破產清算。湘潭中院審查發現該企業仍有經營能力和償債意愿,遂引導從清算程序轉入和解程序。經多輪磋商,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完畢,全體債權人實現100%受償,企業卸下債務包袱恢復正常經營。

  該案的妥善處理,體現了法院對有挽救價值企業不簡單“一破了之”,而是精準識別、靈活運用破產程序、尋求企業重生與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公約數的司法擔當。

  正是基于這一理念,湘潭中院將破產救治從個案探索上升為制度供給——今年5月,湘潭中院牽頭聯合19家單位,在全省率先出臺《湘潭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若干措施》,圍繞九大領域推出33項改革舉措,著力破解和解與重整程序在實踐中的制度堵點。

  同時,堅持“可重整不清算”原則,將重整價值甄別關口前移至立案環節,對于手握核心技術、關聯地方重點產業鏈的危困企業,優先適用重整程序,努力實現“救活一個企業、穩住一個產業、保住一批崗位”的疊加效應。

  善執惠企,清欠治理雙管齊下

  圍繞企業賬款回籠難、履約保障弱等突出問題,全市法院堅持“清欠”與“治理”雙向發力。

  一方面,持續開展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專項行動,重點攻堅黨政機關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逐案督辦、交叉執行、臺賬銷號,2026年以來累計辦結涉相關拖欠企業賬款案件5件,執行到位金額841.83萬元。

  另一方面,深化執行案件源頭治理,把糾紛化解端口前移,通過執前協調、發送提示函、設定合理寬限期等方式,在訴前執前階段促成多起政企債務糾紛實質化解,避免強制執行對政企關系造成撕裂,以柔性司法維護良性履約生態。

  專項行動與源頭治理雙管齊下、同向發力,推動涉黨政機關賬款問題從“末端執行”向“前端治理”延伸。

  府院聯動,助推誠信政府建設

  某水務公司與某中心簽訂《桿線遷改補償協議》,約定總包干補償額42.5229萬元,驗收合格后分期付款。水務公司按約完成遷改并投入使用,某中心僅支付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某中心以補償費用應由第三方承擔為由拒付余款,于法無據,判決支付余款及逾期付款損失,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是法院以行政審判助推誠信政府建設的生動實踐。法院依法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協議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通過個案裁判明確“行政機關簽約即應履約”的法律底線,推動政府部門增強契約意識、帶頭守信踐諾。

  以此為契機,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監督職能,定期向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針對涉企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政策堵點和管理漏洞提出改進意見,推動行政機關從個案糾偏向制度完善延伸。同時深化府院聯動機制,將司法服務從后端裁判向前端預防延伸,通過信息共享、風險預警、聯合協調等舉措,幫助行政機關在涉企決策和履約環節提前規避法律風險,從源頭減少行政爭議發生。

  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既促進了政府部門依法決策、誠信履約,也為企業營造了可預期、可信賴的營商環境,以司法之力助推政府公信力持續提升。

  “如我在訴,如為我執”,這是湘潭法院貫穿“企業服務年”的始終理念。從雙回路調解到破產和解救治,從涉黨政機關賬款清欠攻堅到行政審判助推誠信政府建設,湘潭法院以全鏈條司法實踐表明:法院不只是糾紛的裁判者,更是市場的維護者、企業信心的守護者。當法治成為最好的營商環境,司法的力量,就藏在每一個被看見的公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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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