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車”亂象——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明晰合伙履約權責邊界 精準護航小微創業營商生態——陳某訴周某合伙合同糾紛案
3.依法認定物業合同效力 推動林芝物業服務行業有序發展——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4.依法糾正不當拒賠行為 規范保險行業經營秩序——河南某集團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5.明確出租方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筑牢經營性場所安全法治防線——某酒店訴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6.規范企業用工行為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何某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7.破局攻堅顯擔當 創新執行樹標桿——某酒店經營權處置執行案
8.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 助力林芝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西藏某旅游開發公司等訴鄂爾多斯某投資公司合同糾紛案
9.以調解之筆繪就營商底色 妥善化解涉眾物業糾紛——某物業分公司訴某旅游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10.以全流程民事審判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 專項清欠護航中小民企回款——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車”亂象
——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案涉三個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均包括車輛加油站等,經過長期使用,其中個別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對應加油站的特定裝潢曾被司法判決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原告某甲公司以獨占方式獲得案涉商標在西藏自治區的授權許可,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標維權。原告認為被告某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加油站使用被訴標識構成商標侵權,以及被訴加油站裝潢使用的配色、圖形及布局等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近似,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經比對,某乙公司使用的被訴標識侵害了案涉兩項注冊商標權,某甲公司關于某乙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成立。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某甲公司提交《加油站特許經營合同》記載的許可使用費對本案確定賠償數額不具有參考性,本案因某甲公司被侵權所受損失、某乙公司的侵權獲利均無法查明,也沒有可供參考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故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知名度,某乙公司侵權行為性質、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程度等,以及某甲公司關于維權費用的舉證情況,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予以合理調高。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西藏地區成品油經營領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商標侵權案件。本案二審依法調整賠償數額,既為此類案件確定賠償數額的方式及考慮因素提供裁判參考,也彰顯林芝法院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和決心。一方面,通過個案裁判強化司法震懾,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從經濟層面遏制市場主體仿冒知名油氣品牌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足額賠償彌補權利人品牌商譽損失,充分尊重企業品牌經營價值,提振企業知識產權維權信心,激勵企業持續打造自主品牌、維護品牌形象。
2.明晰合伙履約權責邊界 精準護航小微創業營商生態
——陳某訴周某合伙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與被告周某口頭達成合作意向,并簽訂《酒吧合作協議》,約定投資方式、合作期限及占股比例、利潤分配等內容,并注明“合伙期未滿不退保證金和融資金”。簽約一年后,原告前往案涉酒吧租賃場地查看,發現裝修處于停滯狀態,遠無法達到開業條件,遂向被告作出退出合伙關系、要求返還投資款項的意思表示。且案涉酒吧被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被告長期未按規定申請延續,該酒吧《娛樂經營許可證》被注銷。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酒吧合作協議》,被告返還其投資金、保證金與場地租金,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原告陳某已按約履行支付投資金、保證金和場地租金等義務。而被告周某長期怠于開展項目建設與運營工作,導致涉案項目停滯、無法開業,合伙經營根本目的落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系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并非單方無故提前退伙,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法院判決案涉《酒吧合作協議》解除,被告周某向原告陳某返還投資金、保證金與場地租金,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典型意義
本案是基層司法服務小微創業、優化娛樂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商事糾紛案例,對于規范民間個人合伙經營行為、化解初創經營僵局、維護中小創業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和社會指引意義。本案精準厘清商事經營風險與單方惡意違約的法律邊界,嚴格區分正常市場經營波動與當事人怠于履職、拒不履約的失信行為,有效破解了小微合伙項目“經營僵局難破除、守約損失難追償、創業投入難止損”的商業困境。通過個案審理明晰了個人合伙各方的履約義務、責任邊界與違約后果,為小微合伙合作經營提供了清晰、規范的行為指引,對進一步規范本地小微創業市場交易秩序、凈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社會創業投資預期、提振大眾創新創業信心、激發小微市場主體發展活力,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營商環境優化效果的有機統一。
3.依法認定物業合同效力 推動林芝物業服務行業有序發展
——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原告某物業公司與林芝某小區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年5月6日,又與該小區業主唐某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兩份協議均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繳費周期等作出明確約定。被告唐某自2018年10月1日起未再交納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置費,自2018年4月1日起未交納電梯維保費。經多次催收無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各項費用合計15,313.26元。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原告與小區建設單位、被告唐某先后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經審查均合法有效。案涉協議的簽訂未經合法招投標程序,雖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部門規章,不屬于足以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被告唐某據此主張合同無效,缺乏理據。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在某物業公司已舉證證明其提供了物業服務的情況下,業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據此,法院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林芝作為宜居城市,城鎮小區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程度,直接關系各族群眾日常生活品質,是推進基層市域社會治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關鍵一環。本案通過個案裁判,引導轄區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優化服務、依法誠信經營,引導群眾樹立契約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從源頭減少物業糾紛案件增量,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方”的示范效應,切實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林芝城鎮民生建設,助力雪域高原基層治理現代化。
4.依法糾正不當拒賠行為 規范保險行業經營秩序
——河南某集團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集團公司就其承建的某建設施工標段工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內,案涉工程標段多處發生雪崩、多處邊坡大面積塌方、主動防護網多處損壞、簾式防護網全部損壞。被告以原告未及時報案、且案涉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保險金。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本案保險事故中,原告的損失為因雪崩、塌方造成的主動防護網及簾式防護網損壞、塌方路段損失,屬于雙方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被告作為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案涉受損防護網處于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山區域且防護網本身并非易損品,客觀上高山區域地形險峻、通行不便,要求原告對該防護網進行實時看護、隨時管控,超出常理范疇,原告未在第一時間發現并報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查清事故成因、性質及實際損失數額,并未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核查。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關于財產損失保險金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重大基建工程保險理賠的典型案例。因保險公司以遲延報案為由拒賠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法院基于保險事故發生地所處的特殊地理環境,合理區分因客觀事由遲報與主觀上惡意遲報情形,依法劃定保險免責條款適用邊界,糾正保險機構機械套用格式條款、一刀切拒賠的行業亂象,為重大工程地質災害理賠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法院堅持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保護原則,依法維護項目參建民營企業財產權益,打消市場主體參與邊疆重大項目建設的后顧之憂,持續營造穩定公平、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增強企業投身本地基建項目的信心。同時,倒逼保險機構優化重大項目保險全流程理賠機制,摒棄簡單化拒賠方式、堅持理性合規履約,也引導施工企業規范出險取證報備流程,平衡保險雙方權責,培育良性建工保險市場。
5.明確出租方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筑牢經營性場所安全法治防線
——某酒店訴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某酒店(承租人)與某公司(出租人)簽訂為期9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案涉房屋用于酒店經營,并支付押金;合同約定因消防設備問題致使承租人無法經營,催告30日后未整改的,承租人可單方解約,出租人全額退還押金。某酒店裝修階段發現房屋消防設施無法使用、樓頂滲漏,經第三方機構檢測,案涉房屋消防設施年久失修、系統癱瘓,不具備營業使用條件。2025年4月8日書面催告某公司維修,某公司以房屋已通過竣工消防驗收為由拒絕處置。同年5月8日某酒店發函解除合同,并于5月20日搬離房屋。某酒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房屋租賃合同已解除,退還押金、支付律師費;某公司反訴請求判令支付違約金、財產損失、律師費。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某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確保出租房屋消防設備運作完好,在某酒店根據合同約定書面發函請求協助解決時,某公司以案涉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為由未予協助解決,構成違約。且根據合同約定,案涉房屋存在樓頂滲漏的缺陷應由某公司進行修繕,某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亦構成違約。在某公司存在上述根本違約的情形下,某酒店在終止合同函中雖提及因天氣氣候影響裝修進程、圍閉管控致商業困境等,但上述事由并非導致案涉租賃合同終止的根本原因,故某酒店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據此,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某公司退還某酒店押金、并支付合同已有約定的律師費。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出租方對其出租的經營性場所應負安全管理責任的典型范例。當前酒店、民宿等商業承租業態蓬勃發展,從近年的收案情況看,大量糾紛集中在消防配套、物業修繕等方面。本案明晰區分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與日常消防設施管護兩項獨立義務,竣工驗收僅代表房屋建設階段合規,明確出租方對租賃物業消防設施負有持續保障義務,糾正“竣工即無責”的片面認知,倒逼房屋產權人、出租主體常態化開展消防設備檢修、維護更新,從源頭消除經營性場所消防隱患,通過司法手段壓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助推商業租賃行業規范化、法治化發展。
6.用工行為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何某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何某與某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期間何某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具前,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單方終止勞動關系。何某為某公司提供勞動直至某公司向何某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何某以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解除何某與某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林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雙方勞動關系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終止,并支持了相應賠償金。何某對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至法院。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職工因工負傷處于停工留薪期,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傷殘等級未確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依法順延。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的典型案件。從近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來看,不少企業均存在“勞動合同到期即可無限制地終止勞動合同”的錯誤認知,對職工傷殘鑒定、停工留薪期、女職工三期等相關法定順延情形認識不足,極易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而引發勞動爭議。本案清晰劃定工傷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與違法邊界,以個案裁判引導企業規范完善工傷事故報備、停工留薪期管理、傷殘待遇銜接等用工制度,摒棄“合同到期即自動終止”的錯誤管理模式,促進企業主動合規管理,有效降低企業因法律認知不足而產生的用工法律風險,從源頭減少勞動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7.破局攻堅顯擔當 創新執行樹標桿
——某酒店經營權處置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租賃場地經營,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負債800余萬元,19名債權人先后起訴,形成24起執行案件。酒店僅有少量可拍賣資產,還存在長期拖欠員工工資和商鋪租金等矛盾。若簡單拍賣資產,債權受償極低,極易引發群體性信訪,關停酒店則會使債權人權益落空。
裁判情況
法院創新采用經營權處置方案,因酒店財務管理混亂、經營資料殘缺不全,評估機構無法對酒店經營權作出有效評估。法院公開招募新經營主體,組織債權人全程監督競價;聯動人社部門通過勞動仲裁鎖定欠薪事實,并優先保障欠薪兌付;協調商鋪續簽租賃合同;多次召開債權人會議協商分配方案。最終,各方達成和解,酒店經營權完成移交。債權清償率高達56%,全額付清拖欠員工工資,剩余款項按比例分配全體債權人。24件執行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或終結執行方式順利結案。執行過程中,無一信訪。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波密縣法院立足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創新善意文明執行舉措、破解涉酒店涉眾債務難題的典型案例,作為全區首例酒店經營權處置案,開創了我區酒店經營權執行處置之先河,示范引領作用突出。該案的妥善執行,既最大限度保障了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又有效消除信訪隱患,維護了地區和諧穩定,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我區涉酒店糾紛執行案件提供了可供參考借鑒的執行樣本。
8.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 助力林芝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
——西藏某旅游開發公司等訴鄂爾多斯某投資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西藏某旅游開發公司、林芝某旅游開發公司、西藏某文化公司作為共同委托人,與受托人鄂爾多斯某投資公司就林芝某景區及相關資產的委托經營管理等事項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并交接了相關財務賬冊、公司印章等。2019年6月,雙方解除《委托管理協議》。后雙方因財務監管、審計等與合同結算有關的事項發生爭議,并曾因爭奪財務賬冊等引發刑事案件。雙方在長達六年多時間里未能有效解決該爭議,委托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受托人向其移交景區經營期間的會計賬冊等憑證。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雙方的核心訴求是就案涉協議盡快進行結算,因彼此不信任,在訟爭會計賬冊僅有一套原件的情況下,均不同意由對方持有;而訟爭財務賬冊其中一部分系前述刑事案件應退還的在案物證,另一部分則存放于原告名下但由被告實際掌控,且已被其他法院司法拍賣并責令限期搬離所有物品的某景區辦公場所內。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先后前往某景區辦公場所以及物證所在法院,完成刑事涉案財物清退、現場清點訟爭會計賬冊并掃描入卷備查,最終促使雙方就訟爭財務賬冊的處理當場達成一致,本案以當事人撤回起訴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摒棄就案辦案思路,透過案件分歧表象拆解雙方核心訴求,堅持實質解紛和審執工作有效銜接,兼顧景區有序運營、市場主體權益保障、本地文旅產業發展多重價值,以柔性司法快速化解雙方分歧。本案的妥善解決,是林芝法院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保障林芝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9.以調解之筆繪就營商底色 妥善化解涉眾物業糾紛
——某物業分公司訴某旅游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業分公司與被告某旅游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由原告為林芝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案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業主反映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存在差距,業主集中欠繳物業費情況突出。原告因收費困難、經營壓力加劇,于2023年5月終止該小區物業服務。被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未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垃圾清運費。原告經催收無果后訴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和垃圾清運費共計七萬余元。
裁判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立足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經審理查明,原告物業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明顯不足,自身存在合同履行過錯。同時考慮到被告受市場環境影響及其實際經營壓力,法院堅持法理情相統一,向雙方當事人釋明說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提供物業服務,存在服務瑕疵卻全額主張費用,缺乏理據;小區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按時繳納物業費系其合同義務。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主動減免了部分物業費及垃圾清運費,被告按時主動足額履行,本起涉及多個業主的物業糾紛至此了結。
典型意義
在涉商事主體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業主方中小微企業因疫情及市場環境影響陷入經營困境,并非惡意拖欠物業費的,法院不宜簡單機械作出剛性判決。應當堅持法理與情理相統一,秉持柔性司法理念,充分向雙方釋明法律后果,平衡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債權與市場經營主體的生存發展需求,組織雙方協商調解,引導物業企業在合理范圍內作出讓步,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化解矛盾糾紛。既依法保護了守約方合法權益,又為小微企業紓困減負,以司法履職優化轄區法治化營商環境。
10.以全流程民事審判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項清欠護航中小民企回款
——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系民營中小建筑企業。2023年3月27日,原告某甲公司與被告某乙公司簽訂《某鐵路聯防配套設施建設項目三標段水電接入施工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接案涉水電配套施工工程。原告足額投入人力、材料、設備組織施工,并于2024年6月5日完成全部施工內容。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主動與被告對接結算、催收工程款,被告始終以內部審批流程未辦結為由拖延付款,以致原告無法按時兌付材料款、勞務工資,企業流動資金緊張,正常經營難以為繼。為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103105元、違約金及律師費。
裁判情況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全程落實涉民營經濟民事審判工作規范要求,主動調取全部案件材料,梳理案涉施工、結算、催款證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重點向被告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關于禁止拖延支付民營市場主體賬款的強制性規定,釋明長期拖欠工程款的民事責任、信用懲戒等后果;同時充分傾聽原告資金周轉困難訴求,引導雙方互諒協商,平衡雙方經營實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本案完整展現人民法院如何依托民事審判全流程工作機制落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法院常態化開展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整治拖欠民企賬款的典型案例。一是依托涉企糾紛快審快調機制,降低中小民企維權成本,高效兌現民營企業債權;二是緊扣法律禁止拖欠民營市場主體款項規定,通過約定LPR四倍逾期利息強化違約約束,筑牢民企財產權益司法保障;三是堅持善意文明司法,兼顧債權回款需求與債務企業紓困,平衡各方經營發展;四是以糾紛實質性化解傳遞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司法導向,規范工程領域履約秩序,穩定民營企業經營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