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對綏中縣葉家春利廢舊塑料加工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新購入7臺注塑機未投入生產使用,經查該單位于2002年9月26日辦理環評批復,2019年完成驗收,2025年3月、8月共購入7臺注塑機,環評正在辦理中,目前尚未獲批。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構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
二、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葫蘆島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下列輕微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不予行政處罰: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的規定。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并主動停止建設。我局決定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對該單位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牢依法經營理念,將合規要求融入生產經營各環節,行政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運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后果給予明釋和教育,要求該單位組織學習加強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內容的學習。
(第二期)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10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連山分局執法人員對楊某養殖戶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養殖戶將生豬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污未經處理,從豬舍直接排放到豬舍外東側。認定該養殖戶直接向環境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
二、查處情況
該養殖戶上述行為違反了《葫蘆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該養殖戶上述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我局決定對該養殖戶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并對該養殖戶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行政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運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后果給予釋明和教育,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廣大養殖從業者在生產經營中應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配套建設合格的治污設施,確保糞污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唯有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環節,才能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和諧統一。
(第三期)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5年9月23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連山分局執法人員對葫蘆島市連山區宏銘節能免燒磚廠進行了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已建設了配料倉、攪拌機、輸送帶、成型機各一套。利用尾砂制磚生產線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已擅自開工建設。該單位上述行為構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葫蘆島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序號1的規定,該企業自行停止建設,現場檢查未發現明顯環境污染后果,后續復查企業積極辦理環評審批且沒有繼續建設行為,我局決定對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并對該企業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行政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運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后果給予釋明和教育,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培訓,深化以案釋法,強化普法宣傳,引導企業嚴格落實環評法定要求,從源頭防范環境風險,切實筑牢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第四期)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27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綏中分局執法人員對煜豐塑料制品加工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加工場利用原有廠房,于2025年9月份購入了注塑機2臺,現場勘察時已完成組裝,現場無生產痕跡,設備未投入使用,未經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已擅自開工建設。該加工場構成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
二、查處情況
該加工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葫蘆島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序號1的規定,該企業自行停止建設,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我局決定對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企業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在項目建設前主動完善環評報批手續,行政執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運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后果給予釋明和教育,同時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嚴格履行環評審批法定程序,切實筑牢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第五期)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5年9月20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興城分局的執法人員對位于遼寧省葫蘆島市興城市大寨鄉李相村二組的興城市鑫盛生豬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養殖場正門西側空地上有未經處理的糞污露天堆放,未做三防設施,堆放糞污有5立方米。該養殖場上述行為構成了未配套建設相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
二、查處情況
該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葫蘆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葫蘆島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七條其他污染類,該養殖場上述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已完成整改,我局決定對該養殖場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企業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畜禽養殖場在生產經營中應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配套建設合格的治污設施,確保糞污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行政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運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后果給予釋明和教育,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
(第六期)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10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興城分局的執法人員對養殖戶杜某(生豬散養戶)進行現場檢查,該養殖戶在自家庭院內建設東西各一排豬舍,南北25米長,東西寬7米,建筑面積175平方米,現存欄母豬17頭,生豬78頭,今年出欄11頭生豬。未建有防滲防漏的堆糞場和化糞池。該養殖戶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未建設相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養殖戶上述行為違反了《葫蘆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據《葫蘆島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七條其他污染類,該養殖戶上述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已完成整改,我局決定對該養殖場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杜某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養殖戶在生產經營中應增強法律意識,嚴格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扛起違法行為整改的主體責任,杜絕發生新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運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后果給予釋明和教育,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增強群眾的環保意識。
(七)
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優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打造國內一流營商環境,實現環境治理能力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葫蘆島市營商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執法模式,全力提高執法效能,全面促進葫蘆島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發布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正面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6年4月15日,執法人員對葫蘆島泓翔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院內堆存的兩堆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臨時堆放的料堆占地面積約60平方米,該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及《葫蘆島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十六條的規定,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易產生揚塵物料占地面積或未覆蓋面積100平方米以下,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已完成整改,我局決定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杜某開展普法教育。
三、啟示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易揚塵物料貯存管控要求,對砂土等露天堆放物料及時采取全覆蓋等抑塵措施。生態環境部門將持續加強巡查監管,依法查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督促企業源頭防范揚塵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