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適應了公共服務供給體制改革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成本、提高了服務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尤其是現階段,政府購買或外包公共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和創新政府治理方式的重要舉措之一。
但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然面臨著需要克服或避免的風險。最近,上海近萬噸垃圾偷運傾倒太湖事件,引起了各方關注、討論和質疑,問題的出現與政府供給公共服務或外包公共服務運作不規范存在一定關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這些問題,還需要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配套聯動機制。
明確不同主體的責任分工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其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最終責任主體沒有改變。政府購買某些公共服務,并不是退出這些領域或推卸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的責任,改變的只是供給公共服務的機制和方式。世界銀行2004年發展報告中提出公共服務的責任框架,為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責任關系機制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該框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核心責任人是政府,只有政府是負責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才可能是負責的。
承接公共服務的企業或社會主體,成為公共服務的直接生產者和提供者。這些主體應該承擔的責任,都應明確寫入購買公共服務的合同或契約中,這也是對社會主體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約束與保障。通過合同契約確立政府與企業等其他主體之間明晰的責任關系。
加強過程和質量監管
在購買服務過程中,政府要實行依法規范的競爭機制,選擇能夠承擔某些公共服務項目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并加強對這些主體所提供服務的質量與效果監管。這是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聯動機制。
增強競爭性。公開選擇企業和社會主體的程序化和規范化,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過程監管,有利于提前預防公共服務提供過程中的一些風險。承接公共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自身能力、資質條件、治理狀況等,都會對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把好這一入門關就至關重要。
政府的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與購買相關服務的職能部門,需履行好各自的監管責任。比如,垃圾處理的公共服務,外包后環保部門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出資的政府部門和專門的審計部門也要擔負起監管職責。
“不公開,就無監督。”公開透明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給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主體的監督提供信息條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需公開透明,規范化運作,以使其他社會主體發揮監督合力作用,及時發現承接服務的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問題。
落實提供主體的責任追究
不論是對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督還是最后的公共服務評估,都要以基本的購買合同與協議為基礎。承接公共服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主體,是直接責任者,需嚴格履行合同或契約約定條款。政府在與承接公共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簽訂合同或協議時,至少應有一條是對于公共服務資金支付的規定,公共服務供給主體提供的服務達到合同規定的條件,才能得到相應比例的資金,并嚴格按照這一規定來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對于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違反這種服務合同或契約,以及違反任何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目前一些發達國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出現的問題,還與公共服務的難以測量性和非營利組織的運作特性有關。其解決問題的舉措主要是對承接公共服務的主體,包括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實行相應的獎懲制度、優勝劣汰制度和退出機制。除此,還需對企業和社會組織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嚴格的質量評估,據此對承接公共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包括減少資金支付、使用罰金、不再向此類組織購買服務或減少購買服務的數量等,以確保對承接相關公共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行為約束。
可以進一步考慮由多元主體構成的評估機制,引入公眾和第三方主體參與。設計科學化、可行性、可測量的公共服務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對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從實際結果、成本效益、享受服務的相關主體和公眾滿意度等維度進行比較客觀、合理的評估,最后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來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這也是落實責任追究機制的一個重要配套聯動機制。
對于公共服務評估或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不僅要按照購買服務的合同和協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提供服務的企業和社會主體的責任;同時,還要追究購買服務的主導一方,即政府主體的責任。因為政府購買服務或外包服務之后,監管責任和保證公共服務質量的最終責任仍然由政府承擔。
總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規劃和整體運作。各級政府之間、同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需對購買公共服務進行統籌性發展規劃,形成整體運作格局。尤其是與購買服務相關的多元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必須依法理順,建立配套的監管和責任追究的聯動機制,這樣才能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既能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益,又能同時確保公共服務的質量,不損害群眾的切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作者:孫彩紅
作者:孫彩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