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6日
成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獲取的信息資源。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部門依托電子政務外網開展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活動。
第四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需求導向、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無償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政務信息資源分為三種類型:可以無附加條件地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無條件共享類;按照設定條件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條件共享類;依法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不予共享類。
與行政管理或跨部門并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政府部門間共享,如法人單位基本信息、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等。
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或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條件共享類,如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響行政執法和政府部門正常辦公的信息。
涉及國家秘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確定為秘密級及以上的政務信息資源,按國家相關保密制度處理。
依法應與特定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不受上述限制,應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向特定政府部門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評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組織實施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重大事項,牽頭構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交換體系,組織建設并管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基礎設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或規范,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七條《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以下簡稱《共享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依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列入《共享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分類進行共享,《共享目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更新、維護和發布。
第二章共享基礎設施
第八條政務基礎信息共享目錄是涉及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空間地理和宏觀經濟等基礎信息的目錄。
市政務基礎信息共享目錄的建設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基礎數據庫建設項目牽頭單位共同承擔。
區(市)縣政務基礎信息共享目錄的建設工作由區(市)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配合市級相關單位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建設。
第九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全市統一的、滿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需求的公共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共享平臺運行維護費用可納入政府向社會專業服務機構購買服務范圍,由同級財政資金統一支付。
第十條共享平臺包括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以下簡稱目錄系統)、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全市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分市、區(市)縣兩級建設部署,按照全市統一標準進行對接。區(市)縣《資源目錄》和《共享目錄》應報市級共享平臺備案并注冊。
第十一條政府部門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應通過共享平臺進行,各政府部門間不得重復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體系,建設本級共享平臺,逐步實現與市級平臺的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跨層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應通過市、區(市)縣兩級共享平臺進行。
第十二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一集中建設全市信息資源目錄,相關職能部門牽頭建設人口、法人單位、空間地理和宏觀經濟等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各業務部門負責建設各自的業務信息庫。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部門業務信息庫依托全市資源目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通過共享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并會同相關單位制定數據共享交換的統一標準和制度,完善共享平臺使用和管理辦法。
各政府部門要按照共享平臺的技術要求,規范本部門的業務信息庫建設,并保持與資源目錄的信息同步。
第三章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三條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按照標準規范,編制本部門的《資源目錄》,確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統一納入全市《共享目錄》。
政府部門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資源目錄》明確,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政府部門應在共享平臺開通本部門目錄系統,按照目錄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相關政務信息資源,并負責發布本部門的《資源目錄》。
第十五條政府部門建立本部門目錄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門目錄登記和審核人員,加強對本部門《資源目錄》目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統籌確認和調整市政府部門編制、提交備案的《資源目錄》,組織市政府部門梳理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形成市級統一的《資源目錄》和《共享目錄》,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稱、類別、提供單位、提供方式、共享條件和范圍、更新時限等,并委托相關單位定期對《資源目錄》中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標準符合性測試。
第十七條信息共享的關鍵要素發生變化時,市政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變更情況對《共享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信息資源采集
第十八條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采集信息,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明確本部門信息收集、發布、維護的規范和程序,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政府部門應以共享方式獲取其他政府部門依據職能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復采集。
第十九條凡是列入《共享目錄》的信息,政府部門需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共享平臺提供信息訪問接口和接口規范說明文檔等。
第二十條政府部門采集信息過程中應主動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政務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反饋市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政府部門因業務或職能調整,需要調整信息采集范圍的,應及時更新《資源目錄》,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政府部門應當依據本部門職能共享和使用信息,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對其他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需求,同時按規定提供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職責所需要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政府部門不得拒絕其他政府部門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二十三條政府部門應健全信息更新機制,及時維護相關政務信息,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和及時更新,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四條政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信息查詢、直接數據交換、接口服務或其他定制處理等共享服務模式獲得信息資源的共享服務。
第二十五條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府部門通過共享平臺自行獲取。
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府部門按照約定條件進行共享。政府部門間對共享條件存有爭議的,由本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共享平臺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實現日志、信息查詢日志等情況進行記錄,記錄數據保留時間為15年。
第二十七條政府部門可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資源。為方便信息共享,政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共享信息資源庫托管在共享平臺,并由政府部門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共享平臺在提供共享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綜合性服務信息,如共享次數、共享數量、共享條目等,政府部門可以根據需求提出申請,在征得信息提供部門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后使用。對不按照《共享目錄》公布的更新時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府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享受該項權益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政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確定信息資源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政務信息共享事項的申請審核把關。審核要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核定應用業務、使用對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時間等要素,確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政府部門應將信息資源管理員的信息向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更新人員變動等信息。
政府部門在政務信息使用過程中發現信息不一致(或者不存在)的,應及時向數據源政府部門反映。
第三十條各政府部門信息資源共享的維護經費,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統籌管理。
第六章信息資源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條政府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泄露及未經許可擴散等行為負責。信息提供政府部門不對信息在其他政府部門使用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電子政務網絡、共享平臺建設和管理部門及各使用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全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出現安全問題應及時向同級信息安全、保密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三十三條根據公安部等四部委《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規定,共享平臺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安全保護等級為第三級。
第三十四條共享平臺承建部門應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信息資源,嚴格按照共享條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共享平臺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做好異地備份工作,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措施,確保共享平臺的安全穩定和運行可靠。
第三十五條政府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參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必須使用統一的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
第七章共享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政府部門要定期將使用共享信息效果及時反饋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權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發展改革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把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效果作為規劃和安排政府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規定參與信息共享的政府部門,酌情暫停安排新的建設項目和已建項目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暫停其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審批。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本部門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全面共享信息內容的,未按要求及時發布、更新共享政務信息和資源目錄的;
(三)對共享獲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泄露及未經許可擴散的;
(四)不共享其他政府部門政務信息、隨意擴大信息采集范圍,造成重復采集信息,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五)未與信息提供部門簽訂相關許可協議,擅自將獲得的共享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六)所轄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續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
(七)對于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違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政府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保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或獲取政務信息的過程。
(二)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是指存儲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礎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多個政府部門在其履行政務職能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礎數據庫。
(三)共享主題數據庫,是指除基礎數據庫外,集中整合和儲存由相關政府部門共同管理的、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管理密切相關的某一特定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如公共交通、社會誠信、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文化教育、衛生醫療、人力資源等方面數據庫。
(四)業務數據庫,是指各政府部門自己管理的、與業務應用系統緊密結合的政務信息數據庫。
(五)前置交換數據庫,是指存儲交換數據的中間數據庫,與政府部門業務數據庫隔離,保證各政府部門業務數據庫的獨立性。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