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領域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相應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舉措。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取消“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企業開展經營不再需要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無需提供相應行政許可證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服務,相應實行壓減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材料、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流程等改革舉措,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申請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的,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及我部貫徹落實措施(見附件)辦理。
三、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對“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相關工作的指導,及時制修訂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推進有關電子證照歸集應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不斷優化改革舉措。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鹽業部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要認真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企業享受改革紅利;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部。
特此通告。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貫徹落實措施(2021年版).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貫徹落實措施(2021年版)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審批部門 | 改革方式 | 改革舉措 | 監管措施 | 實施范圍 |
1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直接取消審批 | 1.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2.在辦理“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時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落實股比限制要求情況進行審查把關。 | 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號)有關要求,落實監管措施。 | 全國 |
2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直接取消審批 | |||
3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直接取消審批 | |||
4 |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 |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 | 直接取消審批 | 1.取消初審環節,“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調整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審批。 2.修改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現場考核表,在申請材料中取消車間設備平面布置圖,并調整相關的考核內容。 3.印發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式樣及生產特別許可審批結果備案表,供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使用。 | 1.根據監控化學品企業風險高低,分別組織對重點監管對象專項檢查和對其他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活動并公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結果。 2.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 4.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頒發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后30日內,將許可證號、有效期、許可范圍、產能信息等審批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5.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的抽查。 | 全國 |
5 |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 省級鹽業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2.將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 1.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加強監管。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 全國 |
6 |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鹽業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2.將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 1.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強監管。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 全國 |
7 | 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優化審批服務 | 1.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人員身份證明等材料。 2.優化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提升審批服務水平。 3.優化企業領證程序,企業可自主選擇郵寄或者現場領取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1.持續監測網絡輿情,加強對市場態勢和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的動態監測。 2.組織企業按規定報告年報信息,定期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強化事中管理。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強化證后合規監管。 4.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督促相關企業處置個案問題,并針對普遍性、規律性、苗頭性問題,適時優化完善管理措施。 5.實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依法對名單內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和失信懲戒。 6.加強行政執法,依法查處企業違規行為。 7.針對重點業務領域,采取定期通報、專項治理、聯合相關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市場秩序規范。 | 全國 |
8 | 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優化審批服務 | 1.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人員身份證明等材料。 2.優化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強化“一網通辦”“全程網辦”,提升審批服務水平。 3.優化企業領證程序,企業可自主選擇郵寄或者現場領取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1.持續監測網絡輿情,加強對市場態勢和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的動態監測。 2.組織企業按規定報告年報信息,定期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強化事中管理。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強化證后合規監管。 4.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督促相關企業處置個案問題,并針對普遍性、規律性、苗頭性問題,適時優化完善管理措施。 5.實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依法對名單內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和失信懲戒。 6.加強行政執法,依法查處企業違規行為。 7.針對重點業務領域,采取定期通報、專項治理、聯合相關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市場秩序規范。 | 全國 |
9 | 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優化審批服務 | 1.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人員身份證明等材料。 2.優化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強化“一網通辦”“全程網辦”,提升審批服務水平。 3.優化企業領證程序,企業可自主選擇郵寄或者現場領取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1.持續監測網絡輿情,加強對市場態勢和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的動態監測。 2.組織企業按規定報告年報信息,定期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強化事中管理。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強化證后合規監管。 4.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督促相關企業處置個案問題,并針對普遍性、規律性、苗頭性問題,適時優化完善管理措施。 5.實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依法對名單內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和失信懲戒。 6.加強行政執法,依法查處企業違規行為。 7.針對重點業務領域,采取定期通報、專項治理、聯合相關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市場秩序規范。 | 全國 |
實行告知承諾 |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 2.規范告知承諾流程,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許可條件,編制自貿區告知承諾企業服務指南,提高企業的感知度。 3.優化企業領證程序,企業可自主選擇郵寄或者現場領取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1.持續監測網絡輿情,加強對市場態勢和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的動態監測。 2.組織企業按規定報告年報信息,定期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強化事中管理。 3.落實對告知承諾企業的證后檢查制度,發現違反承諾的,依法予以處理,強化證后監管。 4.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督促相關企業處置個案問題,并針對普遍性、規律性、苗頭性問題,適時優化完善管理措施。 5.實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依法對名單內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和失信懲戒。 6.加強行政執法,依法查處企業違規行為。 7.針對重點業務領域,采取定期通報、專項治理、聯合相關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市場秩序規范。 | 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 | |||
10 |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優化審批服務 | 1.優化審批流程,將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和征求商務部意見兩個環節由串聯改為并聯。 2.將審批時限由45日壓減至40日。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不同業務類型、信用水平等,合理確定抽查比例。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 全國 |
1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優化審批服務 | 將審批時限由45日壓減至30日。 | 1.加強行政執法,依法依規組織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實行全覆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依法從嚴查處未經許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利用現場混裝炸藥作業系統非法生產工業炸藥的行為。 3.深入推進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實施“工業互聯網+安全生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4.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 全國 |
12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將審批時限由45日壓減至30日。 | 1.加強行政執法,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監管,開展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專項督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深入推進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實施“工業互聯網+安全生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3.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 全國 |
13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取消申請許可時“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 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 1.加強行政執法,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銨)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深入推進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實施“工業互聯網+安全生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3.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 全國 |
14 | 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優化審批服務 | 1.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學歷、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服務模板等材料。 2.完善有關管理系統,實現審批全流程監控。 3.通過系統自動導入功能,將申請人之前填寫內容自動導入申請表格,方便申請人修改,支持大數據附件上傳功能。 4.設定流程審核時限,通過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按時辦結。 5.通過發送短信等方式提醒申請人按時遞交材料、領取批文等。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3.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報送信息。 4.利用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有效性,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 全國 |
15 |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優化審批服務 | 1.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學歷、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服務模板等材料。 2.完善有關管理系統,實現審批全流程監控。 3.通過系統自動導入功能,將申請人之前填寫內容自動導入申請表格,方便申請人修改,支持大數據附件上傳功能。 4.設定流程審核時限,通過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按時辦結。 5.通過發送短信等方式提醒申請人按時遞交材料、領取批文等。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3.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報送信息。 4.利用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有效性,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 全國 |
16 |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優化審批服務 | 1.優化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許可申報和審批系統,增加產品參數變更擴展備案模塊,企業變更擴展產品可直接進行備案并以《公告》形式按月發布。 2.研究制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自檢自證制度,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產品自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已試行自檢自證,企業可以使用研發驗證測試結果替代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報告,承諾相關測試結果真實有效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在發動機產品已推行系族申報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系族管理辦法,簡化產品型號和產品檢驗。完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許可申報和審批信息系統,方便企業按系族申報產品公告。 | 1.對備案事項進行網上公示,對公示反饋意見進行技術復核。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備案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督抽查,對確認不符合要求的備案產品移出備案,相關事實錄入企業信用檔案。 2.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和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抽樣檢查,公開檢查結果,并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3.加強與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執法。根據車輛注冊登記、運輸管理、質量監管等環節發現的違規行為信息,與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核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聯合懲戒。 4.建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對多次存在違規問題的企業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 全國 |
17 |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8個工作日。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并公開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 全國 |
18 |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優化審批服務 | 1.取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 2.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調整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審批。 3.修改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現場考核表,在申請材料中取消車間設備平面布置圖,并調整相關的考核內容。 4.印發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式樣及生產特別許可審批結果備案表,供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使用。 | 1.根據監控化學品企業風險高低,分別組織對重點監管對象專項檢查和對其他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活動并公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結果。 2.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 4.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頒發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后30日內,將許可證號、有效期、許可范圍、產能信息等審批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5.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的抽查。 | 全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