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根據《關于印發吉林省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實施方案(2022)的通知》(吉營商環境組〔2022〕1號)安排部署,聚焦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關心關切,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強力打造穩定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水利營商新環境,結合水利工作實際,特制定《2022年水利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2022年水利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實施方案

  吉林省水利廳

  2022年6月13日

2022年水利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根據《關于印發吉林省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實施方案(2022)的通知》(吉營商環境組〔2022〕1號)安排部署,聚焦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關心關切,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強力打造穩定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水利營商新環境,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積極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一)全面實行水利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編制和修訂全省水利行業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本目錄,包括省級層面實施的和市、縣、鄉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省水利政務服務事項的設立及實施,包括提供相應依據、細化事項內容、履行相應監管職責等。對行政許可事項合法性,基本目錄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準確性,以及與權責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一致性、與地方政務服務業務開展的適用性等進行審核,修訂印發統一的全省水利行政許可事項基本目錄并公布。(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二)建立健全水利政務服務事項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業務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水利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的申請,審核相應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并發布,并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履行相應手續,調整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三)推進水利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標準化根據全省水利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明確水利政務服務事項拆分標準,推進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全省一致,推動逐步實現同一水利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二、縱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依法依規梳理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水利事項審批流程、事項清單、分階段申報材料清單和受理審批標準,推動同一事項在全省各地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推進工程項目審批標準化建設,實現水利事項“清單之外無審批、流程之外無環節、指南之外無材料”。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網上辦理水平,推廣應用工程項目水利審批高頻事項電子證照管理。(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二)深化水土保持政務服務。指導各地嚴格落實《吉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政務服務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吉水保函〔2022〕10號)要求,根據項目不同情況,通過不再組織現場查勘或鼓勵因地制宜開展水土保持“云查勘”的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的干擾。進一步加強線上服務指導,按照“一項目一策”提供精準服務,幫助辦事企業在報批前解決問題。落實水土保持惠企優惠政策,凡符合條件的項目,一律按規定免申請主動辦理。繼續推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加強成果共享。(責任處室:水保辦、政法處)

  (三)深化水利建設招投標領域改革創新。嚴肅全省水利建設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制定活動,清理利用規范性文件搞地方保護、所有制歧視、擅自設立審核備案證明事項和辦理環節、違規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等行為。進一步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加強水利招標投標過程監督管控。(責任處室:建管辦、政法處)

  三、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一)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辦理。從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角度出發,探索套餐式集成審批,推動關聯性強、辦事需求量大、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強的多個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推進“四個一”改革,實現多項行政許可一次申報、一本報告、一次審查、一件批文;整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將水土保持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等3項的評審、論證整合,設置為“一件事”套餐式集成服務,實現多評合一。優化業務流程,通過系統對接整合和數據共享,減少辦事環節、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二)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互通互認。梳理確認我省水利審批事項證照種類,摸清底數,形成清單。推動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注冊證書等證照電子化,實現證照數據實時歸集。加強電子證照應用和全國互通互認服務保障,及時發布電子證照社會化應用場景清單和應用指南。提升電子證照數據質量,依托12345熱線,受理電子證照數據質量問題異議和投訴處理,確保電子證照數據完整性、準確性和共享時效性。(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三)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推進全省61項服務事項“全程網辦”和“預審+雙向郵寄”,推動省市縣三級實現審批“零跑動”。進一步便利水利各項涉企審批服務,推動開通“吉政通”手機客戶端涉及水利的審批事項辦理功能,實現手機端“預審-受理-審批-辦結”,做到審批人員隨時隨地審批,不受辦公場所限制,提高水利審批的便捷性。(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四)推行告知承諾制和容缺受理服務模式。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外,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則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水利政務服務事項,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要求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并向社會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務機制,依法依規編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五)規范水利政務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線上線下并行提供服務,滿足企業和群眾的多樣化辦事需求。對已實現線上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同步提供線下窗口辦事服務,由企業和群眾自主選擇辦理渠道。申請人在線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已在線收取申請材料或通過部門間共享能獲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紙質材料。(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四、不斷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規范審批服務行為,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依法依規辦理,嚴格按照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額外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優化前置服務,加強政務服務事項申報輔導。(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二)規范中介服務。進一步清理水利政務服務領域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確需保留的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中介服務的規范管理,完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推動中介服務機構公開服務指南,明確服務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等要素。不得強制企業選擇特定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解決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市場壟斷、“紅頂中介”等問題。(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三)規范審批監管協同。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實現審批和監管信息實時共享。探索完善雙隨機抽查機制,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結合起來,拓展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減少對守法誠信企業的檢查次數。制定年度抽查計劃,充實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規范雙隨機檢查程序。(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四)進一步規范執法檢查行為。全面推行行政檢查備案,運用行政檢查備案智能綜合管理系統,通過開展檢查人員資格審查、對標認領行政檢查事項、健全完善檢查對象名錄等措施,打造“事前報備、電子亮證、掃碼迎檢、事后評價”行政檢查新模式,從根本上杜絕無證檢查。(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五)嚴格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深入落實包容審慎監管行政執法“四張清單”制度,注重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采用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告誠約談等措施,及時教育整改和糾正管理對象的輕微違法行為,杜絕“一刀切”式執法,最大限度減少對管理對象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責任處室:政法處、規計處、監督處、水資源處、建管辦、運管移民處、河湖辦、農水辦、水保辦、防御辦)

  (六)深入開展行政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從嚴落實執法責任和監督責任,開展對2個市級和4個縣級水利部門法治建設情況的督查,重點檢查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實施“三項制度”、執法案查處等情況,重點督查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堵塞執法監管漏洞,消除執法薄弱環節,完善執法程序,強化水利內部監督,促進執法能力和水平提升。(責任處室:政法處)

  加快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各處室、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優化水利營商環境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統籌協調和整體推進,切實解決便民利企、優化環境方面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注重加強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互聯網和微信等各類媒介,及時發布工作動態,廣泛宣傳優化水利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及時報道企業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提高優化營商環境的覆蓋率和群眾知曉率,讓人民群眾和投資者、創業者、經營者感受到優化營商環境帶來的新變化和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