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級各有關部門:
《大理州數據資產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州數字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研究同意,州數字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州數據資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背景依據
為規范數據資產產權登記行為,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發〔2022〕32號)《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云發〔2021〕3號)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數據資產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數據登記機構,是指制定數據登記規則,開展數據資產登記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提供登記申請、審核管理、公示及發證、賬戶管理、權益保護等服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數據登記是指依數據登記主體申請,數據登記機構將數據權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并公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數據資產是指以電子方式記錄的數據資源、數據元件、數據產品等形態。
本辦法所稱數據資源,是指由原始數據積累到一定規模,經過必要的加工清洗處理,且具有潛在使用價值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的數據元件,是指數據通過脫敏、脫密、聚合等方式處理后形成的數據集,或通過建模形成的數據特征。
本辦法所稱的數據產品,是指利用數據中間態進行分析研究、加工處理所形成的,能發揮數據要素價值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數據登記主體,是指享有數據資產相關權益,并向登記機構發起登記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對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相應審查報告的機構。
第四條 數據權利
本辦法所稱數據產權包括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
數據資源持有權,是指在相關數據主體的授權同意下,對數據資源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數據加工使用權,是指在授權范圍內以各種方式、技術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數據的權利。
數據產品經營權,是指對投入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的數據衍生產品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五條 主管部門
州數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數據資產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州數據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大理州數據資產登記管理相關制度,對數據登記和查詢服務等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州網信、公安、機要和保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資產登記監管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登記機構完善管理細則,對相應行業數據登記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登記機構
州數據登記機構負責建設數據登記公示系統,承擔數據登記、憑證制發管理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登記原則
數據登記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自主自愿、安全高效的原則。
鼓勵大理州內各企事業單位開展數據資產登記,并對經依法登記的數據資產權益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八條 登記賬戶設立
數據登記機構依申請為登記主體在數據登記公示系統中開立登記賬戶,設置賬戶編號。該賬戶用于記錄數據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信息。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應當以本單位名義申請開立登記賬戶,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單位名義或者使用虛假證件開立登記賬戶。
第九條 登記申請材料
登記主體申請開立登記賬戶時,應當根據注冊登記機構有關規定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申請材料具體包含:登記主體基本信息、聯系信息、良好業務信譽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十條 申請審核
注冊登記機構在收到開戶申請后,對登記主體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材料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賬戶開立并通知登記主體。
第十一條 變更登記
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主體應當及時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數據資產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以及聯系方式等;
(三)變更事情說明書或相關證明材料,重點說明變更原由、變更時間、變更影響等內容;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登記機構在完成變更材料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賬戶信息變更并通知登記主體。
聯系電話、郵箱、通訊地址等聯系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主體應當及時自行通過數據登記公示系統在登記賬戶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條 賬戶注銷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或者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數據登記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導致主體資格喪失;
(二)自然人死亡;
(三)數據權利消滅;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情況。
登記主體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了結其相關業務。申請注銷登記期間和登記賬戶注銷后,原登記主體無法繼續使用該登記賬戶。
第三章 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數據資源持有權登記申請材料
登記主體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數據資源持有權登記申請的,應當向數據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和聯系方式等,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數據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數據來源、數據規模、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時間跨度等;
(四)數據來源合法性證明,若為初始取得,應提供相關說明書和責任承諾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登記內容變更的,除提供前款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變更事情說明書或相關證明材料,重點說明變更原由、變更時間、資產權益是否發生變化、變更影響等內容;
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數據元件或數據產品的,無需重復提交上述第二到第五條材料。
第十四條 數據加工使用權登記申請材料
登記主體或者委托人代理人提出數據加工使用權登記申請的,應當向數據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和聯系方式等,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數據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數據來源、數據規模、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時間跨度等;
(四)數據授權證明材料,包括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權益、授權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登記內容變更的,除需提供前款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變更事情說明書或相關證明材料,重點說明變更原由、變更時間、資產權益是否發生變化、變更影響等內容。
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數據元件或數據產品的,無需重復提交上述第二到第五條材料。
第十五條 數據產品經營權登記申請材料
登記主體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數據產品經營權登記申請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和聯系方式等,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數據產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數據來源取得方式等;
(四)數據資產來源合法性證明,若為初始取得,應提供相關說明書和責任承諾書;
(五)法律法規以及登記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數據元件或數據產品的,無需重復提交上述第二到第五條材料。
第十六條 材料提交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登記機構制定的統一表格,并由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蓋章。申請材料可以直接遞交、掛號郵寄或者網上辦理。鼓勵使用數字憑證和電子印章等電子鑒權方式實現網上辦理。
第十七條 申請撤回
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登記主體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八條 登記真實性
登記主體應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九條 審查周期
登記機構以收到登記申請材料之日為登記受理日。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申請的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補正登記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超過5個工作日未補正材料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條 審查內容
登記機構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就下列事項進行實質審查,通過審查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并發放相應登記憑證。
(一)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及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二)申請登記數據資產的信息及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三)申請登記數據資產的取得方式、涉及的原始數據的取得方式均合法合規;
(四)申請人與數據資產符合所申請登記的權屬關系;
(五)申請人與相關利害人之間資產關系清晰明確,不存在產權糾紛;
(六)申請登記數據資產中不包含禁止流通的內容;
(七)申請人對于數據資產的使用范圍和方式的限制要求合法合規;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應當通過實質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審查不通過情況
實質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據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無法核實;
(二)申請登記的數據資產權益不屬于本辦法所規定的類型或登記人與相關利害人存在產權糾紛尚未解決;
(三)申請登記的數據資產包含禁止流通的內容;
(四)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登記撤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數據登記機構可以中止登記或撤銷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數據權利存在爭議的;
(二)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三)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對數據權利作出生效判決或行政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公示及發證
第二十三條 結果公示
登記機構將登記信息通過數據登記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不少于7個自然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可對公示信息提出異議。
第二十四條 公示異常處理
登記機構應當對異議及時核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結果反饋給異議提出人。
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判斷異議是否有效的,應告知申請人,證明異議的無效性;不能充分證明的,視為異議有效;異議有效的,終止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發證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證明異議無效的,數據登記生效。登記機構應當及時通過數據登記公示系統為登記賬戶同步登記信息,為登記主體發放登記憑證。
第二十六條 憑證內容
數據登記憑證是登記賬戶中相關登記信息的記錄,內容包括:登記機構名稱、登記編號、發證日期、數據名稱、數據類型、登記主體名稱、數據產權取得方式、數據產權類型、數據允許使用的場景和范圍等信息。
數據登記憑證分為電子、紙質兩種形式,兩種形式內容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賬戶聯網查詢
數據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登記賬戶編號在數據登記公示系統中對數據登記憑證有效性和必要登記信息進行查詢驗證。
第二十八條 憑證補辦
登記憑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登記主體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 憑證變更
申請登記憑證后,若登記賬戶中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原登記憑證失效。登記主體可以重新申請登記憑證。
第三十條 憑證有效期限
登記憑證有效期為一年。憑證期滿后,依登記主體申請,登記機構可以對登記賬戶內的登記信息進行年審,以保證登記憑證的登記信息與登記賬戶內的登記信息相符。不相符的,以登記賬戶內的登記信息為準。
第六章 安全監管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構安全監管職責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資產登記內部控制制度,做好數據登記公示系統建設和維護,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落實有關數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登記賬戶和登記信息安全,防止數據泄露、毀損、丟失、篡改和非法使用,保護登記主體合法權益。
登記機構應當制定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州數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保密義務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敏感個人數據的登記信息,登記機構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條 業務資料管理
登記注銷或撤銷后,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賬戶內登記信息進行電子化離線保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三十四條 賬戶使用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登記主體通過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通過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等證明材料申請數據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補充說明
登記憑證由州數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登記機構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
第三十六條 其他要求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數據資產登記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解釋權歸屬
本辦法由州數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