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減負降本工作部署,結合《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等相關要求,對支持企業減負降本方面的8個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對需保留并延續執行的條款匯總通知如下:

一、稅費優惠政策

1.貨車、掛車、專業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四種車輛的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按法定稅額幅度的最低水平執行,其他車輛的車船稅適用稅額標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通知》(浙政發〔2011〕96號)執行。(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縣〔市、區〕政府,除特別注明外,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配合落實,除承擔牽頭等特殊責任之外,不再一一列出)

2.符合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可按照《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實施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3〕5號)、《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進一步實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3〕6號)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可疊加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3.落實《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優惠貿易協定及安排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企業享惠水平。(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4.對符合《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等文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

6.國家和省明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費項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轉為經營性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別牽頭負責)

二、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7.企業撥繳上級工會經費緩減20%,執行時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延續執行至2026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總工會)

8.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要求參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職業培訓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4〕34號)。(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

9.在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城市,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勵其向周邊中小企業員工開放入住,租金參照同等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

三、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0.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5%;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3%。(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省科技廳、省擔保集團)

11.用好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連續貸+靈活貸”貸款模式。加大無還本續貸支持力度,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小微企業,做到應續盡續,階段性拓展適用對象至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責任單位:浙江金融監管局、寧波金融監管局)

四、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12.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內可以單獨計量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生活用氣,可選擇執行居民氣價;已實施階梯氣價的,可按當地居民第一檔氣價的1.1倍執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3.對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業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不分攤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費;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時,不參與成本補償費用分攤,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能量費用中作等額扣除。(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14.對全省用電設備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業采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計量裝置及以上工程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五、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15.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以有償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底價可按照成本逼近法等方式評估后確定。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6.加強“騰籠換鳥”專項經費落實。2027年底前,各地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為“騰籠換鳥”專項經費,重點用于盤活工業用地、企業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產業園區配套設施完善等。(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六、降低企業外貿成本

17.各級政府將匯率避險增信服務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扶持政策范圍,按照不超過1%擔保費、0.12%再擔保費給予費用補貼(計算基數為擔保保函額度)。(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省委金融辦、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匯局〕、浙江金融監管局、寧波金融監管局、省擔保集團)

18.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提升小微企業政府統保平臺的保障力度,對平臺適保企業實現應保盡保。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給予不低于60%的補助,階段性根據重點國別需要提高補助標準至80%,單家企業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浙江金融監管局、寧波金融監管局、出口信用保險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寧波分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升涉企服務

19.加快涉企專項資金兌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則快、能早則早原則,分類推動各項財政惠企資金直達快享、及早發力。各地對數據核校類、資格定補類項目,要利用大數據簡化手續,原則上剛性兌付;對考核評比類項目,要加快評選,限期兌現;對審查遴選類項目,要精簡程序,加快兌現。各地對省級以上投資補助類項目,已下達項目計劃并實施的,預撥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60%;項目投資額完成過半時,兌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8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完全部資金。國家和省級政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市、縣(市、區)投資補助類項目,要結合實際,按照從快原則,采取預撥等方式及時撥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兌付平臺和大數據共享,推動資金申報、兌現便利化。對涉企專項資金加快兌付情況加強審計監督。(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省委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省審計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督促落實)

20.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規定,提高政府采購項目預留中小企業份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要全面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免收政府采購投標(響應)保證金和采購文件工本費,鼓勵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不得拒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21.推廣應用“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窗口”,打造邊檢管控服務一體化,申請人或單位在“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窗口”獲發的或在邊檢機關申請辦理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在長三角區域內各港口口岸通用,實現《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一地辦證、區域通用”,進一步便利港口企業生產作業,降低運營成本。(責任單位:浙江邊檢總站)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等8個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步廢止。本文件中有具體執行期限的,按具體期限執行。法律法規和上位文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部分執行優惠政策的涉企收費項目清單

2.廢止文件目錄清單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部分執行優惠政策的涉企收費項目清單

序號

費用名稱

責任部門

政策優惠內容

一、政府性基金領域

1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基金

省財政廳、省電力公司

從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基金。

2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省財政廳、省經信廳

從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3

民航發展基金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4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省電力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降低后征收標準見《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附件1。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繳入中央國庫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根據國務院批復的相關規劃,統籌用于南水北調工程和三峽后續工作等。具體資金分配根據基金年度實際征收情況,以及國務院批復的南水北調工程和三峽后續工作相關規劃的資金落實情況等統籌安排。

5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繼續暫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6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殘聯

1.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1)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

二、交通物流領域

7

“四自”航道收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從2017年1月1日起,對從事內河集裝箱運輸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費。

8

船舶過閘費

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

水利部門征收的船舶過閘費(限于政府投資的船閘)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

9

杭甬運河船閘過閘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停止收取杭甬運河船舶過閘費及三堡船舶過閘費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19〕378號),停止收取杭甬運河船閘收費。

10

船閘過閘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在全省范圍內對從事內河集裝箱運輸的船舶免收船閘過閘費。

11

浙北干線航道通行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取消浙北干線航道通行費收費。

12

貨物港務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浙江海事局、省海港集團

取消貨物港務費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實行項目所在地收支管理。

沿海及對外開放港口的貨物港務費作為《中央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中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13

港口建設費

浙江海事局、省財政廳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

14

鐵路運輸費用

杭州鐵路辦事處、省交通集團

全面落實國鐵集團擴大鐵路局運價調整自主權政策,直通運輸價格在最大下浮30%的權限內由承運方與托運方協調確定,逐步推行按貨物實際重量計費;對批量零散貨物快運實行一口價管理、門到門運輸。

15

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交通集團

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紹興市轄區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繼續實施客車差異化收費有關事項的復函》(浙政辦函〔2023〕1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云和縣、景寧縣境內部分高速公路繼續實施客車差異化收費的復函》(浙政辦函〔2023〕4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實施差異化收費有關事項的復函》(浙政辦函〔2023〕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舟山跨海大橋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及杭甬高速公路杭紹段客車實施差異化收費的復函》(浙政辦函〔2023〕5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部分高速公路實施差異化收費有關事項的復函》(浙政辦函〔2024〕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甬莞高速公路蛇蟠互通至南塘樞紐段實施差異化收費有關事項的復函》(浙政辦函〔2024〕4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實施差異化收費政策有關事項的復函》(浙政辦函〔2024〕63號)等現行政策文件執行。

16

車輛通行費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集團

對通行全省收費公路、安裝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費的車輛,其車輛通行費繼續實行九五折基本優惠。對合法裝載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實行六五折優惠和國家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車輛實行免費等政策。具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繼續執行全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77號)和交通運輸部相關政策執行。

三、金融領域

17

支票工本費等支付服務手續費

人行浙江省分行、省發展改革委、浙江金融監管局、寧波金融監管局

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掛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執行期限:長期。

四、外貿領域

18

電子口岸企業數字證書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電子口岸企業數字證書收費。

19

電子口岸通關服務相關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電子口岸通關服務相關收費。

20

進出口環節部分有關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經濟廳、省商務廳、省口岸辦、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1.落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關于新入網企業首套客戶端安全產品免費的通告》有關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為新入網企業用戶免費提供一套客戶端安全產品(限2018年7月9日〔含〕以后提交電子口岸入網申請的企業用戶)。

2.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免除查驗沒有問題外貿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政策。

五、其他領域

21

法人數字證書服務收費

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數據局

從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數字證書(電子政務)服務收費。法人數字證書基礎性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由省財政給予支持。

22

電子政務平臺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全面清理各類電子政務平臺收費,向企業免費開放各類電子政務平臺,嚴禁依托電子政務平臺捆綁服務并收費。

23

商標注冊收費

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級有關部門

自2017年4月1日起,將商標注冊收費標準降低50%。

24

專利登記費等部分專利收費

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1.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72號)執行。

2.對符合條件的專利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594號)等實行減免減繳。

25

游樂設施檢測等項目收費

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游樂設施、超聲波衍射時差法(TOFD)檢測/相控陣檢測、渦流檢測、非常規無損檢測、真空度檢測等項目的收費標準參照《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降低和規范特種設備部分檢驗檢測項目收費的通知》(浙質財發〔2018〕107號)執行。

26

餐飲住宿業電梯等檢驗檢測費用

省市場監管局

降低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減半收取餐飲住宿業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等檢驗檢測費用。鼓勵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為其他行業企業以非營利方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執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7

小微企業委托檢測費等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

對新開辦的小微企業3年內委托檢測費用降低50%收取,對大學生創業的企業免收2年委托檢測費用;對全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制造業創新中心提供的計量校準、測試服務費降低20%收取。

28

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費、藥品再注冊費

省藥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1. 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費46011元/品種,變更注冊費15405元/品種,延續注冊費15288元/品種。

2. 從2025年1月1日起,藥品再注冊費繼續按照《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重新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的80%收取。

29

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等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要求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執行。

30

防雷設計技術評價和電磁環境檢測評估服務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氣象局

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設計技術評價和電磁環境檢測評估服務收費。

31

不動產登記環節中收取的土地轉讓手續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級有關部門

取消不動產登記環節中收取的土地轉讓手續費。

32

土地測繪、規劃測繪、房產測繪等服務

省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

全面推廣建設工程領域“多測合一”。對投資項目建設工程審批涉及的土地測繪、規劃測繪、房產測繪等服務實行“多測合一”,統一測繪、共享成果。

33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取的信息服務費等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1.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第一項任務,省級有關部門配合。

2.省應急管理廳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第二項任務。

1. 取消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取的信息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和席位費等費用。

2. 自2018年10月1日起,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不得收費。

34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

落實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改革舉措。

35

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級有關部門

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收費。

36

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下限執行。杜絕和防范供電企業直接、間接或者變相指定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單位的公平競爭,侵犯用戶自由選擇權的行為。

37

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省國動辦(省人防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按現行標準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執行時間: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如國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備注:本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6〕3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6〕1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方案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6〕16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7〕4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8〕9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1〕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減負強企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的意見》(浙政辦發〔2022〕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負紓困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25號)8個文件整理得到。實際工作中涉企收費項目的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表內容。


附件2

廢止文件目錄清單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1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6〕39號

2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6〕152號

3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方案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6〕163號

4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7〕48號

5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8〕99號

6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21〕37號

7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減負強企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的意見

浙政辦發〔2022〕8號

8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負紓困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22〕25號

備注:本清單中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后,不影響法律法規和上位文件規定的現行仍有效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