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稅務局注冊登錄與實名辦稅
二、查詢破產企業涉稅信息
三、辦理納稅申報
四、非正常戶狀態解除
五、發票、稅控設備掛失
六、發票開具
七、破產稅費政策
八、重整企業納稅繳費信用修復
九、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十、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
十一、稅(費)入庫
十二、破產企業稅務登記注銷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一、電子稅務局注冊登錄與實名辦稅
【業務概述】
管理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自然人業務辦理稅企關聯綁定,上傳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裁定書等,申請將管理人與破產企業綁定,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管理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企業業務入口登錄,以辦稅員身份線上查詢破產企業狀態、納稅申報情況、信用登記、欠稅情況等相關信息。經審核后,管理人如同步申請解除破產企業此前辦稅人員的權限,稅務機關應予解決。
管理人或經管理人指派的辦稅人員可通過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或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實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實名信息的辦稅人員,線下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可不再攜帶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已采集實名信息的辦稅人員,可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字證書、電子營業執照等方式登錄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3.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3.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查詢破產企業涉稅信息
【業務概述】
管理人可申請查詢破產企業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接受處罰等涉稅信息。現場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注銷清稅專窗(專區)申請查詢;網上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可登錄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申請查詢。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41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3.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4.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3.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辦理納稅申報
【業務概述】
管理人據實補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未辦理的納稅申報,未發現企業有應稅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決議,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納稅。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 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申報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非正常戶狀態解除
【業務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產企業辦理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企業非正常戶狀態解除等相關事項。
【設定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48號)
《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破產企業需要辦理非正常狀態解除的,應當就存在的未辦結事項進行辦理(未辦結事項主要包括存在逾期未申報信息、存在未辦結的違法違章信息),按規定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出具處罰決定書,即可解除企業非正常狀態,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稅款、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債權。
2.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3.申報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發票、稅控設備掛失
【業務概述】
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破產受理日前有丟失情形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接受處罰等手續。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3.《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表》。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注意事項】
1.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申報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破產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5.破產企業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稅務U-key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6.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六、發票開具
【業務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管理人可以企業名義按規定開具發票,因大額資產處置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發票總額度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并按規定繳納稅款。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辦理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發票開具: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紙質發票領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注意事項】
1.開具數電發票業務需實名辦稅,管理人以企業名義開具數電發票時,管理人或經指派的辦稅人員應進行實名認證。
2.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3.申報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管理人應當以企業名義按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6.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破產稅費政策
【業務概述】
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其房產土地閑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企業在破產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或改制重組的,可依法享受相關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等優惠政策。
【設定依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滬高法〔2020〕222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滬財發〔2025〕9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單位納稅人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滬財發〔2024〕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1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辦理材料】
根據相關稅種優惠政策要求提供材料;符合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列相關信息,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注意事項】
1.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2.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破產企業,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3.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重整企業納稅繳費信用修復
【業務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重整企業已依法繳納稅(費)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
【辦理材料】
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
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戶源管理所、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
2.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同時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3.納稅繳費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4.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九、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業務概述】
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信息,經企業確認后即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事項,企業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設定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
《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變更信息有關證明材料(非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變化)。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變更稅務信息需實名辦稅,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變更稅務信息時,管理人或經指派的具體經辦人員應進行實名認證。
2.管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3.辦稅人員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辦稅人員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十、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
【業務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進行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包括: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備案;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進行清算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辦理材料】
1.清算備案需提交《企業所得稅清算事項備案表》;
2.經營期申報需提交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算清繳申報表;
3.清算申報需提交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管理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清算備案:管理人在企業終止經營進入清算期起15日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經營期申報:對于經營期內未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應按規定預繳申報,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清算申報: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管理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管理人在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時,應考慮可能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在最后分配前,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并繳納稅款。
十一、稅(費)入庫
【業務概述】
在破產企業財產分配時,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分配的裁定書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費)入庫手續。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1 號)
《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銀發〔2005〕387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分配的裁定書;
2.稅收收入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注意事項】
1.管理人與主管稅務機關提前溝通好繳納稅款相關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告知管理人待繳庫稅款的賬號。
2.管理人將稅款匯入此賬號,并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開具《稅收收入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并將繳款書交至主管稅務機關指定部門人員。
3.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他合適繳款方式辦理稅(費)入庫。
十二、破產企業稅務登記注銷
【業務概述】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強制清算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或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請稅務注銷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注銷。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五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程序中若干稅費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5年修訂)>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2號)
【辦理材料】
1.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2.《清稅申報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
【注意事項】
1.如破產企業存在欠稅,管理人應當提交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分配的裁定書(復印件),供稅務機關核銷使用。
2.管理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