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

《經營主體登記服務指南》已經市局2026年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相關內容,采取線上線下等方式進行公開,便于企業群眾查閱使用。

本指南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經營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026年版)》制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啟用,市局將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以及國家政策調整等情況適時更新。各區縣局在執行落實過程中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經營主體登記服務指南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附件

 

經營主體登記服務指南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 

目錄

1.公司登記服務指南

2.分公司登記服務指南

3.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服務指南

4.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服務指南

5.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6.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登記服務指南

7.合伙企業登記服務指南

8.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9.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服務指南

10.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1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1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服務指南

13.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服務指南

1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15.個體工商戶登記服務指南

 

公司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申請成立的公司。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p>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外資公司由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四、申請條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五、禁止性要求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禁止準入的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發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單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被授權人或聯系人、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本節“注1”)。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前述人員任職情況能夠經實名登記確認的,可免予提交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如下:

(1)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事業法人,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社團法人,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5)其他類型法人或組織,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6)自然人,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文件須經司法部專門機構轉遞,經司法部專門機構電子化流轉的可免予提交)。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來往內地通行證。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的,無需公證和轉遞。

◆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提交臺灣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的,無需公證認證。

◆外國投資者所屬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以外交部發布的《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的具體要求為準,下同),提交所屬國有關機關的公證文書和當地有權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之間不適用公約的國家除外)。

◆外國投資者所屬國非《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或雖為締約國但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之間不適用公約的,相關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當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該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則應當先在海外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該國有權機關簽發附加證明書。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國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無需公證認證或附加證明書。外國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經中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入境手續的護照的,經核對原件后,無需公證認證或附加證明書。

◆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定居相關證件,經核對原件后,無需公證認證或附加證明書。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確認;已由全體股東,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數的股東簽署確認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僅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無需提交股東會表決材料)。其中,關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

①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表決比例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或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公司股東名冊。

③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公司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公司名稱自主申報)。

(2)變更住所:提交變更后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載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情況的相關材料。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涉及外籍人員的,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法定代表人更改國籍:提交更改國籍后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更改國籍證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6)增加注冊資本:

①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其中,現有股東追加出資的,應當逐筆明確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方式和認繳出資的繳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相關內容;股東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減少注冊資本:公司通過報紙發布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除因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外,公司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其中:

①有限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其中,不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的,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但不按照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股份:還應當提交包含相關規定的公司章程。

③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東失權相應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提交公司發出的書面失權通知。因股東失權減少注冊資本的,關于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除失權股權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公司因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因彌補虧損減少的注冊資本數額不應超過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主公示的或股東名冊記載的實繳出資額。

⑤因繼承人放棄繼承股權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提交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聲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等證明材料。

(8)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提交載明變更后股東情況的股東名冊,以及新登記股東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中:

①因股東失權,自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喪失的股權依法轉讓的,或自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喪失的股權未轉讓或注銷,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發出的失權通知。

②因繼承、受遺贈取得股權,辦理股東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能夠說明財產繼承、受遺贈情況的公證文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以及其他足以證明由該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裁定劃轉股權或確認股權權屬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

④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

(9)因股東或發起人自身更名,需要變更登記的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中:

①非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更改名稱,其證照號碼與更改名稱前一致的,無需提交發證機構出具的變更證明。

②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③外國投資者更改名稱或姓名的,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④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更改國籍的,提交更改國籍后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更改國籍證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10)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按照變更后的公司類型設立登記條件提交相關材料。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執行人員需到被執行人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辦理,執行人員出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稱或姓名、股份數額不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機關不辦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4.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1)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確認;已由全體股東,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數的股東簽署確認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本節內容下同),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

①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關于公司增資時股東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或公司減資時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相關條款的,應當提交由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文件。

②有限責任公司從設置監事會或只設置一名監事,轉為不設監事且不設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審計委員會的,應當提交由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文件。

③公司增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或取消對應審計委員會,涉及章程修改的,按照章程備案指南提交材料。

(2)經營期限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確認),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

(3)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確認),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以及股東名冊。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提交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前述人員任職情況能夠經實名登記確認的,可免予提交任職文件。

(5)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外商投資公司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備案:被授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信息[填寫《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被授權人為非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被授權人聯系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信息[填寫《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

◆上述第(4)至(6)項備案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確認),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未發生變化,僅股東認繳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等發生變化的,涉及第(1)、(3)項備案事項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確認,無需提交股東會表決文件),以及股東名冊。

◆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具體要求如下:

①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表決比例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或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公司股東名冊。

③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公司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的,可以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普通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普通程序)》。

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解散的相關文件。

(1)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的,在《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或說明公司已滿足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條件。

(2)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因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其中:

①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公司股東名冊。

③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法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載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書。

3.清算報告(須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其中:

(1)有限責任公司還應當提交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確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公司股東名冊。

(3)國有獨資公司的清算報告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簽署確認。

4.清算組發布的債權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的,無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組僅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5.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6.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材料參照“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服務指南”。

2.通過普通程序注銷公司登記,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簡易程序)》。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簡易注銷的,還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名冊。

注:

1.公司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2.公司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屬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3.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2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4.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未產生債務,或已清償全部債務內容承諾不實的,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或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普通程序)》。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或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注: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憑法院裁判文書申請撤銷登記(備案)

1.《依照法院裁判撤銷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撤銷或確認不成立,申請撤銷相關決議對應的登記(備案)的,適用本指南。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分公司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申請成立的分公司。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外資分公司由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

四、申請條件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3.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信息由分公司隸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4.隸屬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因隸屬的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隸屬的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變更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負責人:提交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由分公司隸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5)負責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負責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分公司變更企業類型:提交隸屬的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7)因分公司隸屬的公司發生合并(分立),分公司歸屬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該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載明合并(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或提交能夠說明前述各項情況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公司信息頁面截圖;

②因合并(分立)而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分公司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分公司依法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分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分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6.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分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9.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4項材料,以及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注意事項,分別參照“公司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有關內容。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申請因合并(分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外資公司由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

四、申請條件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設立公司的,必須為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采取新設合并的公司,申請條件同《公司登記服務指南》。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因合并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提交材料

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公司登記服務指南》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決議或決定。

(1)合并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等,合并后對外投資(包括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等)的處置情況。

(2)分立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分立后對外投資(包括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等)的處置情況。

其中:

①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會會議記錄;

③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公司被持有其百分之九十以上(含百分之九十)股份的公司合并的,可以提交董事會決議(無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董事會決議的,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收購方公司為合并支付的價款不超過凈資產額的10%的,可以提交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提交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交董事會決議的,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合并(分立)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稱,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債權債務的承繼情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公告的,需提交公告頁面截圖;僅通過報紙發布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3.合并(分立)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設公司、存續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因合并(分立)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4.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因公司的股東發生合并(分立),申請變更登記的公司提交材料

公司的股東因其自身合并(分立)產生變化的,公司在申請該股東變更登記時,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股東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稱,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分立)后原債權債務的承繼情況。

3.公司的股東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載明股東公司合并(分立)情況的注銷證明;公司的股東因合并(分立)新設的,提交股東公司設立證明;公司的股東合并(分立)后仍然存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提交股東公司變更證明。

4.前述第2項或第3項材料未明確載明公司的股東合并(分立)情況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公司關于合并(分立)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的復印件(已載明相關情況的,無需提交)。

5.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6.合并(分立)后,新設或存續的公司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7.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合并分立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申請成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有生產經營場所;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有明確的經營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由出資人(主管部門)加蓋公章]。

3.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文件。

(1)出資人(主管部門)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出資人(主管部門)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出資人(主管部門)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出資人(主管部門)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5)出資人(主管部門)為其他類型法人的,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4.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

(1)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財產的相關文件,以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設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3)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提交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聯絡員、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能夠就任職情況進行實名登記確認的,可免予提交任職文件。

7.住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業章程的決定及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資人(主管部門)加蓋公章]。

3.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企業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2)變更住所: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載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情況的相關材料。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變更出資額:提交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變更出資人(主管部門)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業原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原出資人(主管部門)與變動后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決定劃轉的,提交劃轉文件)。

③變動后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

(8)因出資人(主管部門)自身更名,需要變更登記的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提交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變更證明(其證照號碼與更改名稱前一致的,無需提交發證機構出具的變更證明),以及出資人(主管部門)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涉及企業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業章程的決定。

3.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1)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資人(主管部門)加蓋公章]。

(2)經營期限備案:提交出資人(主管部門)出具的更改經營期限的文件。

(3)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的,可以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普通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普通程序)》。

2.出資人(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法人注銷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該企業法人的文書,或行政機關責令該企業法人關閉、該企業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3.出資人(主管部門)、清算組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經清算組、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5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7.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5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

8.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注: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簡易程序)》。

2.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非公司企業法人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2.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屬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3.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有生產經營場所;有明確的經營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3.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由分支機構隸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因隸屬的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隸屬的企業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變更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負責人: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由分支機構隸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5)負責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負責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分支機構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分支機構依法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分支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非公司企業法人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

6.非公司企業法人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書(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企業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9.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4項材料,以及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注意事項,分別參照“非公司企業法人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非公司企業法人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有關內容。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申請改制為公司的登記。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3.《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改制為公司,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設立條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材料?!?/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申請主體為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改制行為需經其出資人(主管部門)批準。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1.《非公司企業改制登記申請書》。

2.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出資人(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應當明確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情況。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還應當提交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批準決議。

(2)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還應當提交鄉或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批準決議或批準文件復印件。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1)改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署。

(2)改制后為國有獨資公司:公司章程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加蓋公章。

(3)改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4.改制后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2’”。

5.改制后公司的決議或決定。

(1)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其中,改制為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股東決定。

(2)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會議記錄。其中,改制為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東決定。

(3)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股東(發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單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前述人員任職情況能夠經實名登記確認的,可免予提交任職文件。

8.改制同時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按《公司法》改制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合伙企業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設立的合伙企業。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外資合伙企業由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

四、申請條件

有二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3.全體合伙人、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被授權人或聯系人、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4.主要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文件的,提交相應材料。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合伙協議的,提交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以及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企業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2)變更主要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主要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合伙人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變更:提交載明合伙人住所信息的《全體合伙人信息》[《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4”及“表4(附)”]。

(5)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提交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書,以及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提交新任委派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委派書。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由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

(6)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改名稱或姓名,或委派代表更改姓名:提交相關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其中:

①非自然人更改名稱,其證照號碼與更改名稱前一致的,無需提交發證機構出具的變更證明。

②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③外國投資者更改名稱或姓名的,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④自然人更改國籍的,提交更改國籍后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更改國籍證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7)變更出資額、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提交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以及《全體合伙人出資情況表》[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4”及“表4(附)”]。

(8)合伙人退伙:提交載明退伙事由的變更決定書,以及《全體合伙人出資情況表》[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4”及“表4(附)”]。合伙協議對合伙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入伙協議,以及《全體合伙人出資情況表》[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4”及“表4(附)”]。其中,外資合伙企業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信息[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7”及“表7(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具體要求見“公司設立登記‘注1’” 。

(10)因繼承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資格入伙: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能夠說明財產繼承情況的公證文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以及其他足以證明由該繼承人繼承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合伙協議對合伙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同時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其中:

由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1)合伙協議備案,合伙期限備案:提交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以及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2)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備案:提交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以及《全體合伙人出資情況表》[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4”及“表4(附)”]。

(3)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備案:被授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信息[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7”及“表7(附)”];被授權人為非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被授權人聯系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信息[填寫《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7”及“表7(附)”]。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合伙企業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普通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普通程序)》。

2.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決定,或行政機關責令該合伙企業關閉、該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債權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的,無需提供公告材料。僅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5.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6.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6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8.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6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簡易程序)》。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合伙企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合伙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2.合伙企業注銷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屬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3.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合伙企業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二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外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由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

四、申請條件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3.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由分支機構隸屬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4.隸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因隸屬的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隸屬的企業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變更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負責人: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由隸屬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5)負責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負責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分支機構依法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分支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合伙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6.合伙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9.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4項材料,以及隸屬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注意事項,分別參照“合伙企業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合伙企業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有關內容。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市、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p>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三、實施機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住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2)變更住所:提交變更后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出資額: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5)變更投資人:提交轉讓協議書,以及變更后投資人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因繼承、受遺贈變更投資人的,還應當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能夠說明財產繼承、受遺贈情況的公證文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以及其他足以證明繼承關系的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6)變更投資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投資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變更后居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7)個人獨資企業轉型,變更登記為公司、合伙企業的,提交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以及承諾書(勾選《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表7”相關內容),并按照轉型后的企業類型提交對應的設立登記材料。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5.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個人獨資企業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普通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普通程序)》。

2.投資人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3.債權人公告(公告期60日)。投資人自行清算無法通知債權人的,應當發布債權人公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的,無需提交公告材料。僅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4.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5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

7.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注: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簡易程序)》。 

2.投資人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個人獨資企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2.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屬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3.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三、實施機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3.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由分支機構隸屬企業的投資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4.隸屬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因隸屬的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隸屬的企業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變更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負責人: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由隸屬企業的投資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5)負責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負責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因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轉型變更登記為公司、合伙企業,該分支機構變更企業類型:提交變更后隸屬的公司或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7)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分支機構依法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分支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個人獨資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

6.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8.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4項材料,以及隸屬企業投資人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注意事項,分別參照“個人獨資企業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個人獨資企業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有關內容。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p>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p>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p>

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外國企業撤銷代表機構;(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三)外國企業終止;(四)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外國企業需存續兩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符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文件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組織協議。

4.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5.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該金融機構為中國大陸地區境內金融機構的,無需公證認證。

7.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8.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9.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10.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11.按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注:

1.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2.第2至6項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文件須經司法部專門機構轉遞,經司法部專門機構電子化流轉的可免予提交)。

◆外國投資者所屬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以外交部發布的《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的具體要求為準,下同),提交所屬國有關機關的公證文書和當地有權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之間不適用公約的國家除外)。

◆外國投資者所屬國非《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或雖為締約國但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之間不適用公約的,相關主體資格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當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該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則應當先在海外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該國有權機關簽發附加證明書。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代表機構名稱:提交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

(2)變更首席代表:提交新任首席代表的相關信息[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7”及“表7(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以及載明首席代表任免職情況的相關材料。

(3)變更業務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4)變更駐在場所:提交變更后駐在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5)變更駐在期限:提交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資信證明應當為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6)變更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住所:提交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注:

1.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2.第2項材料具體要求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注2’”。

3.已領取紙質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的繳回登記證、代表證。

(三)備案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提交變更后的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2)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提交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3)外國(地區)企業代表備案:提交新任代表的相關信息[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7”及“表7(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以及載明代表任免職情況的相關材料。

(4)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逾期申請備案的,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5.辦理備案應當提交登記證復印件,其中辦理代表備案還應當提交代表證。

注:

1.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2.第2項材料具體要求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注2’”。

3.已領取紙質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的繳回代表證。

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海關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4.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文件。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已領取紙質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的繳回登記證、代表證。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一樓大廳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登記證、代表證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設立登記為自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變更、注銷登記為自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投訴電話:023-6718792。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龍山大道403號一樓大廳。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4: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023-67451239。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

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成立的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p>

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項目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3.《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外國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p>

4.《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外國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不再申請延期登記或提前中止合同、協議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p>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該外國(地區)企業在所在國(地區)合法注冊;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符合《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開業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

2.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3.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4.中方合作單位出具的介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

5.項目合同[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應當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

6.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法律證明[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由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對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9.驗資報告[僅限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提交]。

10.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僅限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提交]。

11.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注:第3項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文件須經司法部專門機構轉遞,經司法部專門機構電子化流轉的可免予提交)。

◆外國投資者所屬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以外交部發布的《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的具體要求為準,下同),提交所屬國有關機關的公證文書和當地有權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之間不適用公約的國家除外)。

◆外國投資者所屬國非《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或雖為締約國但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之間不適用公約的,相關主體資格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當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該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則應當先在海外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該國有權機關簽發附加證明書。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中方合作單位出具的介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

3.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提交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2)變更地址(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地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負責人:提交負責人的任免文件、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

(4)變更經營范圍:提交新增項目合同[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從事石油、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新增項目合同(摘要)中應當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階段期限及費用總額。

(5)變更經營期限:在中國進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進入生產期的外國(地區)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活動費用確認函。

(6)變更資金數額: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 第3項中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具體要求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注2’”。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備案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

2.增設分支機構備案: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3.備案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

2.項目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清算報告。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提交,應當包括清算期內已公告的說明。

4.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5.海關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6.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2、6項材料,以及《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注: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以及印章。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一樓大廳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自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投訴電話:023-67187923。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龍山大道403號一樓大廳。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4: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023-67451239。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三、實施機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實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有符合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有合法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前述人員能夠就任職情況進行實名登記確認的,可免予提交任職文件。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8.住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必須報經批準的,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上簽署確認),以及成員大會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章程對表決權數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自主申報]。

(2)變更住所: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業務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申請登記的業務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載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情況的相關材料。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備案)申請書》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變更出資額: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以及成員大會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以及變更后的出資清單。章程對表決權數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7)變更類型的,按照變更后的類型設立登記條件提交相關材料。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1)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簽署),以及成員大會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或決定等文件。章程對表決權數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成員備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及新增成員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出資資格的成員,辦理成員變更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能夠說明財產繼承、受遺贈情況的公證文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以及其他足以證明繼承關系的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對成員出資轉讓、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2.成員變動備案的,依法應當自本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超過90日未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四)普通程序注銷登記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相關文件,或行政機關責令該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關閉、該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3.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債權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的,無需提供公告材料。僅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5.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6.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6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8.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6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成員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成員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2.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注銷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屬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3.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除按照本指南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決議或決定。

(1)合并的,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合并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出資額,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等,合并后對外投資(包括分支機構、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等)的處置情況。

(2)分立的,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分立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出資額,分立后原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分立后對外投資(包括分支機構、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等)的處置情況。

作出合并、分立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合并(分立)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稱,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出資額、債權債務的承繼情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公告的,提交公告頁面截圖;僅通過報紙發布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3.合并(分立)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存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因合并(分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注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變更證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農民專業合作社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4.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p>

三、實施機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3.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由分支機構隸屬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4.隸屬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5.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因隸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隸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通過在線核驗自動調取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2)變更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業務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負責人: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填寫《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職信息由隸屬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確認)。

(5)負責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負責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

(6)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因分支機構隸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生合并(分立),分支機構歸屬于新設或存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該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材料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合并(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3.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分支機構依法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分支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6.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1)前述第1、4項材料;

(2)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9.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4項材料,以及隸屬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于20日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注:

1.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注意事項,分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通過普通程序注銷登記”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有關內容。

2.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

 

個體工商戶登記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登記服務指南適用于依照《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成立的個體工商戶。

二、設定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薄笆袌鲋黧w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2.《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負責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職責。”

3.《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三、實施機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申請條件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在我國境內從事工商業經營。

五、禁止性要求

詳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事項。

六、申請材料目錄

(一)設立登記

1.《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經營者、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提交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等能說明家庭親屬關系的材料,同時提交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2)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者提交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3)臺灣地區經營者提交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臺灣農民提交農民身份有關證明,包括加入臺灣農業組織證明或臺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臺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3.經營者住所相關文件。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營者經常居所與戶口簿或身份證明記載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經常居所證明)。

4.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

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允許其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文件。僅提供互聯網域名訪問、虛擬主機租用等服務,不提供實際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空間地址,不得用于辦理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個體工商戶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二)變更登記

1.《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自主申報)。

(2)變更經營場所: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3)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變更經營者:提交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由變更后的經營者簽署。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者提交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臺灣地區經營者提交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臺灣農民提交農民身份有關證明,包括加入臺灣農業組織證明或臺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臺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5)因繼承、受遺贈變更經營者: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能夠說明財產繼承、受遺贈情況的公證文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以及其他足以證明繼承關系的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6)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已備案的家庭成員內部變更經營者:提交變更后經營者的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7)變更經營者的姓名或住所:提交經營者更名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營者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變更后的住所相關文件。

(8)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變更為企業的,提交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以及承諾書(勾選《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表9”相關內容),并按照轉型后的企業類型提交對應的設立登記材料。

(9)涉及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應當一并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指南提交材料。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

1.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2.申請人提交《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取并歸入登記檔案。

(三)備案

1.《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1)參加家庭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備案:提交參加家庭經營的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等能說明家庭親屬關系的材料,同時提交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2)登記聯絡員備案:提交登記聯絡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個體工商戶備案與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注銷登記

1.《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的,繼承人辦理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及其他足以證明繼承關系的法律文書)等繼承證明材料。

4.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經辦人)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前述第1、4項材料。

注:

1.個體工商戶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信息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2.個體工商戶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屬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辦理基本流程

1.登錄重慶市網上辦事大廳(渝快辦)、渝企在線發起申請或前往各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所在地市場監管所)提交申請材料。

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根據登記決定制作并發放《登記通知書》及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情形復雜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設立登記為1個工作日,變更、注銷登記為3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

2.經申請人自愿申請,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十一、監督投訴渠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監督投訴渠道。

十二、辦公地址和時間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辦公地址和時間。

十三、窗口咨詢電話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