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現公開征求《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希望廣大市民和相關單位積極建言獻策,并于2026年7月2日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ㄒ唬╇娮余]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fyc811@126.com。
?。ǘ┬藕绞綄⒁庖娂闹粒褐貞c市渝北區黃龍路4號,重慶市司法局(郵編:401147),并在信封上注明“《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強化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的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監督主體與保障)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部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履行職責,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保證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監督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政府監督)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具體事務,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設在鄉鎮(街道)的司法所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日常監督、重點監督、專項監督。
第五條(部門內部監督)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人員,參照本條例規定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且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人員,參照本條例規定對所屬機構、下級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指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應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第六條(職能職責)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笇ПO督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ǘ﹨f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法治事項,協調行政執法爭議;
(三)組織推動行政執法規范化、正規化、專業化、數字化建設;
?。ㄋ模┙y籌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與實施)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責任,規范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嚴格遵循行政執法程序,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等執法標準,保障行政執法活動規范有序。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組織行政執法主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不得代替行政執法主體履行法定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干預正常行政執法活動,避免增加行政執法機關負擔。
第八條(崗位執法責任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崗位執法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各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并予以公示。
第九條(爭議協調)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本部門因執法事項、案件管轄等方面的爭議進行協調,并報本部門決定。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本級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因執法事項清單管理、案件管轄以及跨領域、跨區域行政執法等方面的爭議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按程序報人民政府決定。
在爭議協調或者決定程序終結前,對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重大緊迫情形,由首先收到行政爭議事項的行政執法主體進行處理。
爭議協調達成一致或者決定作出后,各方應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監督范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范圍進行監督,對本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的以下內容開展監督:
(一)行業主管部門落實行業監管主體責任以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責任等情況;
?。ǘ┮劳腥薪y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ㄈ├秒娮蛹夹g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開展行政執法情況;
?。ㄋ模┢渌婪☉敱O督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日常監督—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本市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公示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提交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申請書、履職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機構編制文件。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經審查確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集中統一向社會公示。
行政執法主體因法律法規、行政區劃、職能職責調整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重新申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
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其所屬工作人員不得以該單位名義申請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第十二條(日常監督—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將案卷評查結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求提供全量案卷目錄和案件材料,配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案卷評查。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依托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開展案卷評查,鼓勵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問題篩查、智能預警等輔助評查工作。
第十三條(日常監督—行政執法質效評議內容)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結合行政執法的領域特點、業務范圍、執法頻次等具體情況制定行政執法質效評議方案、標準,明確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規率、案卷合格率、案件辦結率、行政復議被糾錯率、行政訴訟敗訴率等量化指標,實行動態評議。評議標準、過程、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日常監督—行政執法質效評議方式)開展行政執法質效評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ㄒ唬┓治鋈薪y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記載的各類信息;
?。ǘ┦占髽I和群眾對行政執法滿意度評價的意見;
(三)調閱、評查行政執法案卷;
?。ㄋ模┙M織開展行政執法技能實戰演練;
(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行政執法質效評議。
第十五條(日常監督—數據監測與智能預警)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對行政執法工作開展動態監測、統計分析、效能評價,對罰沒收入異常、行政檢查頻次異常等數據及時預警、定向核查。
第十六條(重點監督-線索研判)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企業聯系點、行政執法監督員、新聞媒體,以及定期走訪企業、召開企業座談會等方式收集的行政執法問題線索分層級、分領域進行研判;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進行重點監督,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髽I和群眾多次投訴舉報,直接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嚴重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ǘ┛赡茉斐芍卮蠊怖鎿p害、破壞市場秩序的;
(三)引發廣泛輿論關注的;
?。ㄋ模┢渌婪ㄐ枰攸c監督的。
第十七條(重點監督—掛牌督辦、提級監督)決定啟動重點監督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向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文書,限期辦理并監督整改落實。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開展重點監督。對于涉及層級較多、問題復雜下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不適宜監督的,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監督。
第十八條(專項監督)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可以結合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行政復議建議等反映的行政執法問題線索,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特定領域、特定問題開展專項監督。開展專項監督的,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重點在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執法事項多、行政執法工作量大、行政裁量權基準幅度大的行政執法領域開展專項監督。
第十九條(開展監督的措施)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笮姓谭ㄖ黧w自查、說明情況;
?。ǘ┞犎⌒姓谭üぷ鲌蟾妫?/p>
?。ㄈ╅_展檢查、詢問、訪談、暗訪;
?。ㄋ模┙M織座談、聽證、統計、評估;
?。ㄎ澹┱{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六)約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
?。ㄆ撸┢渌匾拇胧?。
第二十條(監督文書)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形依法制發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數據異常、投訴舉報集中等行政執法風險隱患問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提示函。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或者糾正,并將履行或者糾正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情況復雜需延期的,經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執法監督結果運用)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結果運用,并將行政執法監督結果作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依據和法治政府建設成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與政府督查協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府督查協作機制。
政府督查工作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線索,移送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法處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履職不力、影響政策執行等問題,移送同級政府督查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協同)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加強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協同,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監督協同)行政執法監督可以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中反映的行政執法共性問題作為開展重點監督的重要參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的問題線索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與行政檢察監督協同)行政執法監督應當與行政檢察監督加強信息共享和案件研究,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工作中依法開展監督。
第二十六條(與紀檢監察銜接)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監督的貫通協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按照規定程序向監察機關移送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
第二十七條(與審計、財會、統計等監督協同)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加強與審計、財會、統計等監督的協調銜接。審計、財會、統計等行政機關對監督工作中發現的亂收費、罰繳不分、執法數據造假等違法線索,應當及時抄送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責任)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明確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人員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不依法履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責任)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不履行監督意見的單位責任)行政執法主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文書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拒絕接受監督的人員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監督,故意擾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秩序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要求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接受離崗教育,暫扣期間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二條(施行時間與廢止)本條例自2005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的《重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