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西藏自治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6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

  調查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以下簡稱技術調查官)的聘任和管理,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效能,根據《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規定,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選聘、管理技術調查官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技術調查官屬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負責在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中對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第四條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技術調查官的選聘、管理及技術調查官庫的建立、運行和維護。

  各地(市)市場監管局可以從技術調查官庫中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辦理。各地(市)市場監管局可根據相應資源、渠道推薦相關人選入庫。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建立的技術調查官庫應當與本級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互通共享。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條  技術調查官主要從高等院校、企業、科研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擇優確定,任期5年。任期屆滿后,由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技術調查官任期內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及參加培訓等履職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續聘。技術調查官庫實行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清退、增補人員。

  第六條  技術調查官采取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的方式產生。

  (一)采取個人自薦方式的,應當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

  (二)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核確定技術調查官人選后,在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選任的技術調查官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自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聘任,錄入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異議成立的,不予聘任。

  第八條  擔任技術調查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

  (二)具備良好的科學技術素養,工作態度嚴謹;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農醫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識產權領域生產、管理、審查或研究工作經驗,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識產權執法保護、調解仲裁、司法審判等相關實際從業經歷。

  具有專利代理師、鑒定人執業資格,專利審查員、專利預審員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可優先聘任。

  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為技術調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或者涉嫌違法違紀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者曾擔任技術調查官,被責令退出的;

  (四)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被相關部門或單位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

  (六)不適合擔任技術調查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不再符合聘任條件、主動申請退出或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技術調查官情形的,解除聘任關系,將其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移出。

  未續聘或者解聘的技術調查官應移出技術調查官名錄庫,并不得以技術調查官身份從事任何活動。

  技術調查官任期內,如因個人原因提前退出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決定。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參加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技術調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應相關部門的邀請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及各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案件辦理實際需要,申請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具體流程指引另行制定;申請從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調派技術調查官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與行政執法的技術調查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協助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五)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參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變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回避;技術調查官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

  (四)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代理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技術調查官的回避由合議組組長或行政執法辦案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的范圍、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經案件主辦人員同意,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第十八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或調查終結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第十九條  技術調查意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號、案由、當事人情況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歸納;

  (三)針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出具意見和理由,并應當對當事人現有技術抗辯等主張予以回應;

  (四)相關參考資料內容和出處;

  (五)其他與案件技術問題相關的必要內容。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并簽名,不對外公開,不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在歸檔時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閱,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案件辦理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有兩名以上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且有不同意見的,應將相應意見記入技術調查意見。

  第二十條  案件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可邀請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人員,或從高等院校、科研技術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參與調查案件。

  第二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的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參與案件辦理并出具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上署名。

  第二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根據指派,履行協助辦案人員查明知識產權案件事實的職責。相關知識產權案件結案后后續發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技術調查官不負有參與義務,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  技術調查官履行技術調查職責,完成知識產權案件辦理的,由實際使用技術調查官的辦案部門確定工作量并發放專家勞務費,費用標準等參照《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本級專家勞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技術調查官為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工作人員的,不予發放報酬。

  技術調查官因參與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發生的交通、住宿等必要費用,由實際使用技術調查官的辦案部門按本級差旅費有關規定報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潔自律,認真履行職責;

  (二)客觀、中立,在工作期限內獨立作出技術調查意見;

  (三)僅對參與的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發表意見,不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決結果發表意見;

  (四)嚴格保守參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活動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商業秘密等秘密信息,未經批準不得披露、評價案件信息及辦案情況。

  第二十五條  技術調查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與行政辦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參與辦案過程中知悉的應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