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南省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
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寬發展空間,激活投資動能
1.支持民間投資用好海南自貿港核心政策。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平等享受“零關稅”、加工增值免關稅等海南自貿港核心政策。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下的全鏈條業務,充分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開展高附加值加工制造,有效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2.引導民間資本投向海南自貿港特色和優勢產業。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平等參與海南自貿港四大主導產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向商業航天發射場配套、深遠海養殖裝備與漁場建設、熱帶農產品精深加工、低空經濟、清潔能源、跨境服務貿易等重點領域和生物制造、氫能、腦機接口、具身智能等未來產業,培育壯大新質生產力。
3.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拓展跨境業務。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跨境貿易、跨境投資的全流程指導服務,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拓展國際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活動,深度參與“一帶一路”、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等相關項目建設。指導民營經濟組織用好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資金調撥、跨境結算和跨境投融資。
4.建立國企和民企合作清單制度。完善省屬、市縣屬國有企業與民營經濟組織合作信息披露機制,由相關國有企業梳理重大項目投資、股權轉讓并購、產業鏈配套、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業務領域合作清單,定期通過“海易辦”、海南產權交易所等平臺依法依規公開發布。鼓勵民營經濟組織與國有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重大項目建設運營,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國有企業依法開展股權融合與資源整合,協同參與重點領域投資建設。
5.鼓勵參與重點領域建設運營。按照國家有關工作部署,聚焦交通、水利、能源、城市基礎設施、物流、生態環保、市政公用等具有一定收益的領域,謀劃和儲備具有吸引民間投資潛力的項目,定期向民間資本推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領域民間資本參與項目建設的具體要求,指導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路徑、可行性及持股比例,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按權限審核民間資本參與情況,對具備條件的項目,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鼓勵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在特許經營方案、招標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設置民間資本參與的要求和條件,嚴格特許經營方案審核。
6.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申報重大項目。采取多種方式宣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2023年版)》,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做深做實項目前期工作,儲備一批高質量的民間投資項目。對民間投資項目申報省重大項目的,合理優化準入標準,支持優質民間投資項目按程序納入省重大項目清單。對納入國家和省重大項目清單的民間投資項目,依法依規給予用地、用能、融資等全要素保障。
7.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城市更新建設。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城市更新、“兩舊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發揮業態策劃、產業導入優勢,創新城中村改造模式,高效綜合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區域發展能級提升。
8.加強政府采購支持。嚴格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嚴格按規定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鼓勵各市縣政府結合實際提高預留份額。鼓勵采購單位將對民營企業的合同預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額的30%以上。
二、鼓勵科技創新,提升投資競爭力
9.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重大科技攻關。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揭榜掛帥”“賽馬制”等方式參與省級科技專項項目攻關,重點支持參與南繁種業、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
10.搭建產學研對接平臺。集聚國內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資源,推動建設海南省產學研對接公共服務平臺,建立科研成果庫、技術需求庫和專家庫。及時公布并動態更新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臺清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聯合高校院所共建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
11.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建立創新成果快速轉化通道,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以“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承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加快實驗室成果走向生產線,形成新產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12.建立科技資源共享機制。建設海南科技資源共享樞紐,推行科研儀器設備“一鍵預約”服務,打造跨區域創新資源平臺,實施跨境科研資源共享便利化舉措。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利用共享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開展研發活動,通過科技創新券對企業使用共享科研設施發生的費用給予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購買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省共享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可按科技創新券或海南省大型儀器共享設備管理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補助。
13.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選擇數字化基礎較好、轉型意愿強的“鏈主”企業,謀劃制造業產業鏈整體數智化轉型項目。支持民營龍頭企業、鏈主企業建設綜合性數字賦能平臺,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數字化轉型,深入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
三、強化金融精準支持,激活有效投資
14.推動金融服務增量擴面。加大首貸、信用貸支持力度,持續開展專項融資對接行動,提高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可獲得性。依法依規大力推廣“無還本續貸”“不動產帶押過戶”,保持企業資金鏈穩定。探索建立動產抵押物評估體系,培育專業化的動產評估機構。落實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用好擔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政策,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降費讓利。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信貸支持。聚焦“45432”發展架構,將經營質效明顯、發展潛力突出、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常態化推送至銀行機構,引導信貸資源精準賦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全面準確落實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和不良容忍制度。
15.盤活存量資產擴大再投資。鼓勵民間投資項目通過產權轉讓、資產收購、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建立國有存量資產盤活臺賬,篩選具備改造升級潛力的項目向民間資本定向推介,引入具備實力的民間投資參與改造運營。
16.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積極推廣銀擔“二八分險”模式,健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充分發揮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池作用,重點圍繞四大主導產業精準發力,助力培育壯大新質生產力。充分發揮省融資擔保基金引領作用,做大做強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推動擔保服務網絡向市縣延伸,覆蓋重點園區和重點產業集群。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逐步減少、取消對小微企業、“三農”等經營主體資產抵(質)押等反擔保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信用擔保業務。
17.推動困難企業金融債務重組。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組建債權人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實施市場化債務重組,幫助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恢復生產經營。進一步發揮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作用,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將符合貸款條件的民營房地產項目納入“白名單”,滿足合規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在保證銀行債權安全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做好民營房地產企業存量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工作。
四、強化用地供給支撐,夯實投資基礎
18.創新產業用地供應模式。推動產城融合,相鄰多宗國有產業用地,可統一規劃布局辦公、宿舍、公共服務等配套用房,打造產城綜合體。支持工業用地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供應方式,在符合詳細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營經濟組織在自有工業用地上提高容積率新建、擴建生產性用房,不再增收土地價款。支持探索土地混合開發、空間復合利用、用途依法合理轉換,在特定國土空間范圍內,涉及同一使用權人需整體使用多門類自然資源資產的項目,可以組合供應。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涉及的兩宗以上產業用地,可以整體供應。
19.支持盤活存量土地。允許通過非貨幣補償方式協商收回土地,可為企業置換等價值的土地。對符合國家規定,但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房地產用地,可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待投資開發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五、完善人才服務,強化人才支撐
20.優化人才服務。進一步做好民營經濟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打造全流程人才服務“單一窗口”,實現線上數據共享、業務協同、“一網通辦”。探索開展民營企業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科學公正客觀評價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21.搭建人才發展平臺。依法依規支持龍頭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員工繼續教育中心、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等研發孵化平臺,為企業員工成長和創新創業賦能。常態化加強思想政治引領,鞏固提升“三個永不”青年企業家培訓班品牌,持續開展“民企引航”計劃。
六、強化合法權益保障,增強投資信心
22.優化市場準入環境。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優化監管,拓展新質生產力、新業態新領域投資空間。清理不合理的服務業經營主體準入限制,嚴禁在環保、衛生、安保、質檢、消防等方面的準入條件之外違規設置障礙,支持高質量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市場。
23.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嚴格落實《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嚴禁違規設置在本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繳納稅收社保等附加條件,堅決取消對民營經濟組織單獨設置的歷史業績、資質、成立年限等不合理要求。優化升級“機器管招投標”系統,加快推廣招標文件合規檢測應用,對招標文件中設置的排斥或限制民營經濟組織的條款進行智能識別和自動攔截。
24.強化權益保障。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七、優化政務服務供給,提升投資便利度
25.加強政策兌現和監督。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持續優化提升辦事指南。持續優化“海易辦”“海易兌”等線上服務平臺功能,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一站式”網上服務入口。推動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申報、社會保險繳納、跨境商事登記咨詢等事項實現“一網通辦”“跨省通辦”。提升惠企政策智能化兌現質效,通過“海易兌”全量歸集國家、省、市縣各級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模式,擴大“免申即享”事項清單范圍。實現“海易兌”與“監督一張網”貫通,對政策上線“海易兌”平臺、實施“免申即享”、審核兌現期限等事項進行前置研究,實現政策“應上盡上”“應兌盡兌”。對“應上未上”、延遲兌付等問題經預警提示后仍不整改的,提報“監督一張網”實現監管閉環管理。
26.科學設置政策調整過渡期。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當注重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過渡期期限結合政策調整幅度、行業適應周期科學確定,保障企業做好政策銜接。
27.健全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加強對失信民營經濟組織的信用修復指導,落實“三書同達”機制,明確信用修復條件、流程和時限,引導失信企業主動糾正違規行為、恢復信用。縣級以上政務服務大廳應設立信用修復服務窗口,為企業現場辦理申請提供協助。對完成信用修復的企業,依法依規及時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評價結果、解除失信懲戒措施。
28.暢通民間投資問題反映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海易辦”平臺等,推動設立民間投資問題反映專欄、專題等,持續推行首問負責制和“收集—反饋—解決—回訪”閉環管理機制,定期收集民間投資訴求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做好研判處置,切實提升訴求響應率、問題辦結率和企業滿意率。定期召開民營經濟組織座談會,常態化聽取民營經濟組織意見建議,系統性解決民間投資遇到的共性問題、突出難題。
各市縣各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抓好落實,協同配合,合力推進。省統計局要加強民營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分析,完善民間投資統計方法。省發展改革委、省營商環境建設廳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確保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