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包頭市營商環境“益企行”工作機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包頭市營商環境“益企行”工作機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1571”工作部署,聚焦服務“1144”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錨定“全區最優、全國一流”,持續擦亮“包你滿意、包你放心”營商環境品牌,在全市開展“益企行”工作,通過設立營商環境觀察員、織密社會監督網絡等務實舉措,匯聚社會各界力量,共同解決企業難題、助力企業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施方案》(內政發〔202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 本機制所稱“益企行”,是指以“利于企業、服務企業”為宗旨,通過建立聘任制觀察員隊伍和開放式社會參與渠道,廣泛收集企業訴求、精準解決企業難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系統性工作機制。
第三條 “益企行”工作機制堅持“企業主體、社會參與、政企協同、共促發展”的原則,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現。
1.聘任制觀察員。按程序選聘社會各界代表,常態化參與營商環境體驗、評價和建議。
2.開放式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便捷渠道反映涉企問題、提出惠企建議。
第四條 本機制所稱營商環境觀察員(以下簡稱觀察員),是指按程序選聘、自愿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五條 “益企行”工作機制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公正客觀、問題導向與正面引導相統一的原則。觀察員及通過社會監督渠道參與的人員獨立開展工作,不受任何部門和單位干預,確保反饋情況真實準確。
第二章 參與主體
第六條 參與主體包括聘任制觀察員和社會各界參與者,共同構成服務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的社會力量。
第七條 觀察員按照廣泛代表、專業互補、結構優化的原則組建,主要從下列人員中選聘,由相應單位負責推薦。
1.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推薦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統戰部)
2.企業家代表(推薦單位:市國資委、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3.個體工商戶代表(推薦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4.商協會代表(推薦單位:市工商聯)
5.科研院所與院校代表(推薦單位:市科技局、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6.金融、法律等專業領域代表(推薦單位:市財政局、司法局)
7.新聞媒體工作者(含自媒體工作者)(推薦單位:市委宣傳部、市融媒體中心)
8.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旗縣級民營經濟服務部門代表(推薦單位: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9.包頭籍知名企業家及各界知名人士代表(推薦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協辦公室,市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婦聯、文聯、科協、貿促會、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市政府駐京聯絡處、駐滬聯絡處、駐廣聯絡處、駐呼聯絡處)
10.志愿服務代表(推薦單位:團市委)
11.其他代表(推薦單位: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各推薦責任單位應于6月底前完成觀察員人選首次推薦報送工作,通過電子郵箱進行報送。每類別人選不少于10名,確保覆蓋面廣、代表性強。觀察員隊伍不實行年度集中推薦更新,聘期內,各推薦單位負責日常動態管理,針對人員崗位調整、離崗離職、履職不合格、主動辭聘等情形,可隨時增補更替,及時報送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保障隊伍人員齊備、結構穩定。
第八條 觀察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2.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愿意為優化營商環境貢獻力量。
3.熟悉相關行業領域情況,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研判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4.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觀察員職責。
第九條 觀察員選聘程序。
1.自愿申報。申請人通過指定渠道提交申報材料。
2.逐級推薦。由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擇優推薦。
3.審核確認。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提出擬聘人選。
4.社會公示。擬聘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5.正式聘任。對公示無異議的,頒發觀察員聘書。
第十條 觀察員實行聘期制,每屆聘期3年,期滿后根據履職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續聘。聘期屆滿,觀察員無違規失信、履職不力情形且本人自愿繼續履職,由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直接予以續聘,無需推薦單位批量重新推薦;確需調整、新增任選,由推薦單位根據工作統籌及時報送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第十一條 觀察員隊伍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1.本人提出辭聘申請。
2.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觀察員職責。
3.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4.利用觀察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保密紀律。
5.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職。
6.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觀察員的情形。
觀察員被解聘后,由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適時補充選聘。
第十二條 為方便社會各界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建立開放式社會參與渠道。在全市范圍內設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點,具體設置在市、縣兩級政務服務大廳及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工業園區的明顯位置。(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
各責任單位應于6月底前完成上述場所“益企行”社會監督點的統一設置工作,在明顯位置設置“益企行”營商環境有話說意見箱并張貼二維碼,確保渠道暢通、標識統一。社會監督點無需聘任、不限人數,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上述方式反映涉企問題、提出惠企建議。社會監督網點實行常態化長效運維,集中布設后長期保留、持續對外開放,由屬地責任單位常態化維護更新,全程暢通運行。
第三章 工作職責與方式
第十三條 觀察員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
1.以企業視角觀察、體驗市、縣兩級政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涉企辦事流程、窗口服務、政策兌現、監管執法、制度安排等營商環境各方面情況,及時發現并反饋影響企業發展的各類問題。
2.深入園區、企業、項目一線,面對面聽取企業訴求,廣泛收集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真實評價和意見建議,當好政企溝通的橋梁。
3.向社會各界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改革措施,解讀惠企政策,幫助企業用足用好政策。
4.積極參與集中體驗、專題調研、座談研討等活動,發揮行業專業優勢,為企業發展、制度創新提供決策參考。
第十四條 觀察員開展工作的方式。
1.沉浸式辦事體驗。以普通辦事群眾身份,通過模擬辦、陪同辦、親身辦等形式,線上線下體驗高頻服務事項辦理全流程,查找影響企業辦事效率的堵點。
2.常態化明查暗訪。對簡政放權、減稅降費、“最多跑一次”、“聯審聯批”等惠企改革舉措落實情況進行暗訪,監督政策落地效果。
3.走訪式問需調研。通過面對面交流、點對點訪談,深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收集企業訴求。
4.專題式集中體驗。參與集中體驗、專題調研等活動,圍繞企業發展中的共性問題深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
第十五條 觀察員每半年至少提交1次涉企體驗情況或問題線索,每年提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的意見建議不少于2條。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觀察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政策研討、業務培訓等活動。
2.就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3.對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4.自愿辭聘的權利。
第十七條 觀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2.不得利用觀察員身份干預正常辦公秩序、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4.不得以觀察員名義從事與優化營商環境無關的活動。
5.自覺維護隊伍形象,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第五章 問題處理與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觀察員及社會各界參與者發現的問題和收集的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反饋。
1.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指定的信息化平臺。
2.專用電子郵箱、信函地址和聯系電話。
本機制涉及的反饋渠道的具體聯系方式、受理時間及要求,詳見附件。
第十九條 安排專人負責反饋問題的受理、登記、研判和派單工作,確保企業訴求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條 問題處理與閉環管理
1.統一受理。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安排專人統一受理反饋的問題和建議,做好登記。
2.分析派發。中心應當在收到問題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研判,按照職責分工,以轉辦函等形式派發至有關旗縣區或部門辦理。
3.分類辦理。承辦單位收到轉辦事項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1)即時整改類。對能夠立即整改的問題,承辦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整改到位,并向中心書面反饋辦理結果。
(2)限期整改類。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承辦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整改,并向中心反饋階段性進展。
(3)解釋說明類。對因政策限制等原因確實無法解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書面反饋詳細情況及政策依據。
4.結果反饋。中心應當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結果或情況說明后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向問題反映人進行反饋。
第二十一條 對反饋的重要問題,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跟蹤督辦,必要時可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回頭看”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定期匯總分析反饋的問題和建議,形成分析報告,為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決策提供參考。對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涉企問題,及時研究提出系統性解決方案。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日常聯絡、服務保障、崗前培訓、業務指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建立專屬反饋渠道,做好意見收集、訴求反饋等全流程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應加強與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及各部門單位的溝通協作,聯合開展相關活動,形成服務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條 對在工作過程中不配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相關人員可以向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反映,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應當注重挖掘和總結各地區、各部門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的創新經驗和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條 市委宣傳部、市融媒體中心負責統籌做好“益企行”工作機制的宣傳報道工作。通過市內全媒體平臺廣泛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創新舉措、典型經驗和實際成效,并積極向國家級、自治區級主流媒體報送相關報道,持續擴大“益企行”工作機制的社會影響力和品牌示范效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機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事項由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機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包頭市營商環境“益企行”工作機制問題反饋渠道
2.包頭市“益企行”工作機制營商環境觀察員推薦表
附件1
包頭市營商環境“益企行”工作機制問題反饋渠道
一、受理機構
包頭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二、反饋方式
(一)線上掃碼直填

通過蒙企通掃描“‘益企行’營商環境有話說”專屬二維碼即可隨時填寫提交。
(二)設置“‘益企行’營商環境有話說”意見箱并張貼二維碼
在全市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園區統一設置實體意見箱,支持現場投遞書面意見建議或現場掃碼反饋。
(三)聯系電話
0472—6135207、6135238
(四)電子郵箱
btysgcy@163.com
(五)信函郵寄
包頭市九原區烏拉特大街240號咨詢大廈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附件2
包頭市“益企行”工作機制營商環境觀察員推薦表
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性別 | 年齡 | 民族 | 學歷 | 政治 面貌 | 工作單位 和職務 | 社會職務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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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請于6月30日前將名單報送至包頭市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聯系人:李知瑾,聯系電話:0472—6135238,電子郵箱:btysgcy@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