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

  鄭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和政府投資效益,促進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化項目綜合評價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政務部門建設、運行和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務部門工作或履行其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的建設項目。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GB/T 40692-2021)規定的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基礎設施、數據系統、業務系統、服務系統。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不產生公共數據資源的建筑智能設施設備及維護項目,專業科研設備及配套系統,單獨購置的辦公設備、專業設施設備終端等,不納入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范疇。

  第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以統為主、統分結合、注重實效”的要求,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由市大數據中心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統籌實施,相關需求部門應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方案編制、需求確認、建設開發和推廣使用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確需單獨建設的,由需求部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立項報批、建設實施、運維運營等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是政務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編制政務信息化年度建設項目清單、運維清單,負責統籌協調數據資源共享工作并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投資計劃、項目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項目竣工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資金使用情況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

  市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公安等部門加強政務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監測、態勢感知、通報預警等工作。

  市密碼管理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商用密碼應用的監管,統籌協調安全可靠應用推進及電子文件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國家保密局負責指導政務信息化項目和系統的涉密屬性界定及安全保密防護。

  市公安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年度建設項目清單管理,未納入年度建設項目清單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各政務部門按照“即有即報”原則申報建設需求,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按照“大綜合一體化”建設原則,匯總審核形成下一年度建設項目清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年度建設項目清單研究編制項目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履行相關程序后執行。

  對于國家、省、市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按程序報批建設實施。

  第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依托全市統一的政務云、政務網、數據共享交換體系和移動端應用系統等通用組件和共性支撐能力,實施“一體化、集約化”建設,原則上各級政務部門不得單獨新建、改建和擴建機房、業務專網、存儲和計算資源及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基礎設施,不得新建政務類移動端應用。

  第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按“一部門一系統”原則,加強本部門、跨層級和跨部門業務應用的需求統籌,做好新增政務信息化項目和存量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銜接。跨部門跨層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統籌制定數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

  第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除外。

  第十條 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是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的主要依據。批復文件核定的建設方案和內容應嚴格遵守。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下達政府投資計劃。市財政局依據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安排財政資金并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爭取上級各類政策性資金,同時應嚴格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建設內容及規模、投資概算實施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總投資有結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退回結余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政務信息化項目批復文件或政府采購核定的內容,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招標采購。

  第十四條 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執行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法規規定。采購政務信息化項目計算機、軟件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子文件管理與業務信息化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應用,推動相關業務辦理中優先使用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建設目標不變、政務信息化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調整資金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審核后調整,同時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備案:

  (一)根據上級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根據信息技術發展新變化,確需對原政務信息化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的框架下適當調整相關建設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需開展試運行工作。試運行期一般不少于3個月,特殊政務信息化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6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時應附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監理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數據資源共享目錄、績效自評等材料。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政務信息化項目檔案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應會同市政府國資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資產管理,挖掘數據資源價值,盤活國有數字資產。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明確項目運行和維護機構,建立運行和維護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可采取項目建設單位自管、集中運維和外包運維的方式。適合集中運維方式的項目,應委托符合有關規定的機構負責運維;適合外包運維方式的項目,應采取外包方式進行運維。采用外包運維方式的,應進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運維實行年度清單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標準按年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提出政務信息系統運維需求,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年度政務信息系統運維清單(以下簡稱運維清單),項目建設單位依據運維清單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未納入運維清單或不符合數據資源共享、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的不安排運維經費。

  第五章 數據資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以數據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應包括數據資源共享應用分析、數據資源目錄、數據共享開放清單等。

  第二十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目錄管理系統,并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數據局)出具政務數據共享驗收意見,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使用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和數據實時更新、信息共享長效機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規定接入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

  第二十七條 信息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章 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數據資源的安全建設,加強密碼保障體系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應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二條 對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由相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違規安排建設和運維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政務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辦法中政務信息化項目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文〔2020〕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