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重要論述以及關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高標準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需要,進一步厘清政商交往邊界,激勵公職人員擔當作為,增強經營主體發展活力,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清單。

  一、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政商交往正面清單

  黨政機關公職人員要坦蕩真誠、光明磊落同企業交往,積極履職盡責,主動靠前服務,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

  (一)落實惠企政策,直達經營主體。加強投資準入、資金支持、產業扶持、稅收優惠等自貿港惠企政策解讀引導,將惠企政策納入“海易兌”系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分類實施機制,做好服務指導和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惠企政策直達快享。

  (二)助推經貿活動,服務經濟發展。有序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參加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技術交流、合作洽談等活動。邀請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來瓊參加調研考察、招商引資等活動。經批準,可以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舉辦的推介會、展銷會、座談會、研討會、年會、會展、論壇、慶典等公開商務活動,需要出行和食宿的,嚴格執行公務出差標準。

  (三)聯系服務企業,紓解發展難題。深入落實黨政領導干部聯系企業、企業服務專員等制度,經常性與企業溝通交流,聽取企業合理訴求,并及時回應、處置。健全完善問題多元協調解決機制,運用“監督一張網”“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研究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問題。完善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對事關企業發展相關事項的調研考察及聽證會、論證會,可以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參加。

  (四)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非禁即入”,在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持續深化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改革。深入實施“極簡審批”制度,推進綜合許可、“信用+免審”、跨區域互認通用等審批服務模式創新,依法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和環節。深化“高效辦成一件事”改革,擴大跨域辦、承諾辦、免申辦等服務模式,推動更大范圍更多領域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進一步提升涉企政務服務效能。

  (五)規范監管執法,堅持包容審慎。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信用+執法”模式,建立完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推行“審批、監管、執法、信用”一體聯動機制,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雙隨機”抽查中的應用。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深化“綜合查一次”,全面實施“亮碼檢查”,更多采用柔性監管方式,落實容錯糾錯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非必要行政執法事項、減輕企業負擔。

  (六)堅持公平公正,保障競爭秩序。嚴格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一視同仁支持誠信守法經營的各類所有制企業發展壯大。清理廢止與企業性質掛鉤的不合理規定,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深化“人工智能管+”改革,加強協同監管,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保障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競爭。

  (七)恪守政務誠信,做到守信踐言。完善誠信建設,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在公共采購、招標投標、債務融資、資金撥付、招商引資等領域加強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設,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業賬款長效機制。注重政策穩定延續,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并依法對經營主體所受損失予以補償。

  (八)依法履職盡責,維護企業權益。查辦涉企案件要依法保護經營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保護經營主體商業秘密和企業經營者個人隱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措施,需要企業有關人員配合調查的,要充分評估對企業的影響,將對企業合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九)強化宣傳引領,維護企業聲譽。加強典型培樹,積極弘揚企業家精神,增強企業家的榮譽感和社會價值感,培育尊重企業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支持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嚴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發布工作,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防范,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十)護航涉外發展,助力雙向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優化外商投資服務,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提升涉外政策法規指導服務能力,積極為外商提供政策咨詢和落地服務。有序組織開展涉外經貿交流活動。聚焦促進國際經貿投資便利化、加強國際科技產業交流合作、強化權益保護與信用監管、保障涉外惠企政策兌現等方面,著力提升服務質效。

  二、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政商交往負面清單

  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要堅決反對“四風”,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蝕滲透。

  (一)嚴禁濫用職權監管行為。不得濫用監管執法權力,對經營主體故意刁難、吃拿卡要,搞趨利性執法、選擇性執法,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不得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為企業設置附加限制條件。不得在關稅、外匯管理、跨境服務等領域為有關企業提供不符合國際規則和國家政策的特殊待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企業商業秘密、知悉的投資商業秘密以及未公開的監管政策信息。

  (二)嚴禁違約失信履約行為。不得拖欠企業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要求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不得“新官不理舊賬”,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換屆、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或相關責任人變更等理由不履行向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訂立的合同、協議。

  (三)嚴禁插手企業經營行為。不得違規插手項目選定、工程建設、經濟糾紛等市場經濟活動,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在企業資金扶持、融資貸款等方面搞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不得插手企業具體經營管理和人事安排,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向企業托辦個人事項、承攬企業業務。

  (四)嚴禁懶政怠政履職行為。不得在聯系服務經營主體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不得對企業正當要求和合法訴求置之不理、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久拖不決。落實惠企政策不得打折扣、搞變通,只承諾、不兌現。

  (五)嚴禁權錢交易牟利行為。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及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聯系服務企業的機會謀取私利、獲取不當利益。不得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行政執法等涉企工作中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

  (六)嚴禁親屬關聯謀利行為。不得縱容、默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公職人員的影響力違規幫助企業謀取利益。

  三、經營主體和企業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單

  各類經營主體和企業家要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覺踐行親清理念,做胸懷報國志、一心謀發展、守法善經營、先富促共富的典范。

  (一)厚植愛國情懷,秉持特區精神。勇擔時代重任,將企業發展融入國家戰略和自貿港建設大局,帶領企業積極投身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事業。要發揚經濟特區敢闖敢試精神,專心致志做強做優做大企業。

  (二)聚力主業發展,推動創新突破。堅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努力為推動科技創新、培育新質生產力、建設自貿港產業體系等作出海南貢獻。堅守主業、做強實業,加強自主創新,轉變發展方式,做創新發展的探索者、組織者、引領者。

  (三)勇于自我革命,完善內部治理。以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為標準,優化企業治理結構,著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提升內部管理水平。

  (四)堅持誠信守法,遵守競爭規則。堅持誠信為本,自覺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維權,通過合法渠道理性反映訴求、提出建議。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規對接,規范財務管理制度,提升融資信用水平,防范金融風險。積極參與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工作,反對壟斷經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踐行清廉理念,共建親清關系。堅守親清政商交往準則,做到潔身自好、誠信經營,為企業贏得良好信譽。牢固樹立廉潔從業意識,以實際行動促進營商環境健康發展。

  (六)弘揚時代精神,履行社會責任。傳承優秀企業家精神,增強社會擔當意識,積極參與公益慈善、鄉村振興、應急救援等社會事業。尊重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不以污染環境為代價謀求發展。

  四、經營主體和企業家政商交往負面清單

  各類經營主體和企業家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共同推進清廉自貿港建設。

  (一)禁止請托公職人員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禁請托公職人員干預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嚴禁請托公職人員為企業在“零關稅”政策審批、加工增值認定、跨境資金流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禁止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嚴禁通過商業賄賂、利益輸送,或虛假陳述、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政策扶持、項目審批、資質認定、市場份額、信貸資金等。

  (三)禁止向公職人員或其親屬和特定關系人以任何名義贈送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嚴禁通過虛增交易價格、支付“咨詢費”“服務費”等方式變相行賄。嚴禁以電子紅包、數字貨幣等方式進行隱蔽行賄。

  (四)禁止安排可能影響公職人員廉潔履職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嚴禁安排公職人員出入私人會所。嚴禁違規為公職人員及其親屬提供房屋裝修、車輛使用、子女留學、就業安排等變相利益。嚴禁通過第三方、中介機構間接支付應由公職人員個人及其親屬支付的各類費用。

  (五)禁止以代為投資、理財,或贈送干股、高息借貸、掛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職人員或其親屬輸送利益。嚴禁與公職人員及其親屬進行虛假投資、虛假合伙、虛假借貸等行為。嚴禁通過與公職人員及其親屬訂立虛假勞動合同、虛假合作協議,以特定名義領薪、虛發報酬等形式變相進行利益輸送。嚴禁通過“期權式”圍獵等方式,為公職人員離職或退(離)休后提供干股、高薪聘任等利益。

  (六)禁止觸碰法律紅線,擾亂市場秩序,以任何方式干擾、阻礙執行公務或公正司法。嚴禁通過特定關系人向公職人員說情打招呼,干預行政監管、減輕免除處罰、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違反規定從事走私、逃稅、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禁在突發事件中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售偽劣物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以違規轉移、隱匿資產等方式逃避債務或監管。不得惡意舉報、誣告陷害公職人員和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