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升大企業稅收政策確定性服務水平,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
2.稅收事先裁定服務申請聲明書
3.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辦公室
2026年7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升稅收政策確定性服務水平,規范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開展,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以下簡稱事先裁定),是指稅務機關依申請對大企業預期未來發生的有關復雜涉稅事項,如何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而給予政策適用指導意見的納稅服務舉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千戶集團在粵(不含深圳)總部和省、市級列名大企業(以下統稱大企業)。其中,千戶集團在粵總部、省級列名大企業的事先裁定申請向省或市級稅務機關提出,市級列名大企業的事先裁定申請向市級稅務機關提出。
第四條 事先裁定所指的有關復雜涉稅事項須基于預期未來發生且已明確具體安排的合法商業活動、交易安排。
下列事項不屬于事先裁定范圍:
(一)無確定的立項計劃或兩年內不會發生的事項;
(二)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
(三)提供多種交易方案的事項或分次提出不同方案的同一事項等稅收籌劃行為;
(四)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需要稅收立法的事項,或純粹的理論問題;
(五)可直接適用稅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事項;
(六)涉及納稅評估、稅務審計、風控核查、反避稅、稅務稽查等事項;
(七)涉及未辦結的行政復議、仲裁、訴訟或國外法律解釋的事項;
(八)其他不適用事先裁定的事項。
第五條省或市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代表本級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大企業辦)統籌處理事先裁定事項。事先裁定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包括:
(一)《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附件1);
(二)《稅收事先裁定服務申請聲明書》(附件2);
(三)申請裁定事項的具體方案、相關合同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決議、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等資料;
(四)申請裁定事項所涉各方就該事項的財務處理資料;
(五)申請裁定事項若有征詢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法律、稅務咨詢意見;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于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判斷是否受理并反饋納稅人:予以受理的,統籌協調大企業辦相關成員單位處理;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并將相關資料退回納稅人。
第七條事先裁定事項遵循誰受理、誰裁定的原則。受理申請的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根據事先裁定事項所涉業務,召集大企業辦相關成員單位及主管稅務機關的相關負責人和經辦人組成事先裁定項目組。
第八條項目組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于30個工作日內研究形成初審意見,由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提交大企業辦研究審議。因情況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初審時限的,經本級大企業辦同意后可適當延長。
審議過程中,如需企業進一步補充資料或開展實地調研,由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與企業溝通。納稅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初審期限。
第九條大企業辦結合項目組的初審意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以書面或集體審議會議形式研究裁定意見。如對政策適用的意見一致,則形成裁定意見;如對政策適用的意見不一致,或雖意見一致但因情況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的,向上級部門請示后,再提請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裁定。
第十條領導小組可采取書面或召開專題會議形式研究形成裁定意見。
第十一條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根據裁定意見于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附件3),并抄送本級大企業辦相關成員單位。省稅務機關作出的裁定意見,同時抄送地市級大企業辦。地市級稅務機關作出的裁定意見需報省級大企業辦備案,并抄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在受理申請后、作出事先裁定意見前,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終止裁定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
(二)涉稅事項已經發生;
(三)稅企雙方協商終止;
(四)事先裁定所依據的稅收法律法規被修訂、廢止;
(五)其他應當終止事先裁定程序的情形。
需終止裁定的,由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在《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上加具終止意見并將相關資料退回納稅人。
第十三條事先裁定的生效前提:
(一)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合法、真實、全面,不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情況;
(二)納稅人將來實際發生的涉稅事項與事先裁定的申請資料所述內容一致;
(三)事先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未發生變化。
第十四條作出事先裁定意見后,出現以下情形的,事先裁定意見自動失效:
(一)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全面,存在隱瞞事實等情況;
(二)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涉稅事項與事先裁定的申請資料所述內容不一致;
(三)納稅人未按照事先裁定結果執行;
(四)事先裁定所依據的稅收法律法規被修訂、廢止導致事先裁定不可執行,或新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導致事先裁定不可執行。
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事先裁定的后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跟蹤管理內容包括納稅人實際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事先裁定生效前提的情形、納稅人是否按照稅務機關的裁定意見申報納稅等。如出現異常變動情況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逐級向上級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對事先裁定相關資料進行歸檔。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解釋。
第十九條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事先裁定工作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