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規定》的背景

  近幾年,我省政務信息化建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已進入全面推進、深入應用的階段。各政務部門依托業務信息化建設有效地發揮了部門職能、較好地提升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同時也積累了大量的政務信息資源。為了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推進部門業務協同發展進程,各政務部門迫切需要多渠道快速準確地獲取和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切實提升宏觀決策、監測分析、應急處置和公共服務能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已成為政務部門有效規范經濟社會秩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緊迫任務。

  我省頒布實施的《河北省信息化條例》和國家出臺的相關文件都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提出了明確的指示和要求。《河北省信息化條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中明確指出要“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并提出“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交換體系”、“統籌建立信息交換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組織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等具體要求。近期,“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中將“加快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列為主要任務之一,并指出“大力推動政府部門數據共享”,大力推進基礎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發〔2015〕5號)將“加強大數據開發和利用”列為主要任務之一,并指出“推動政府部門間數據共享,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20號)將“數據資源開發共享工程”列為主要任務之一,提出“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修訂完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和全省都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相關工作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逐步在具體的工作任務分解中加以落實。

  目前, 我省雖然初步建成了人口、法人、宏觀經濟、地理信息等基礎數據資源庫,成立了省信息資源管理中心,組織開展了企業基礎信息、人口基礎信息、住房保障、股權轉讓、綜合治稅等方面的信息交換與共享,但是政務信息資源跨部門、跨區域共享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困難與阻礙,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并從制度上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一是協調管理機制不健全,部門責任義務不清晰;二是部門信息資源分布不均衡,縱強橫弱,技術標準不統一;三是共享基礎設施不健全,難以承載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共享;四是部門陸續申請財政資金建設以本部門為中心的交換共享平臺,造成重復投資、導致資金浪費。為解決以上問題和困難,規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促進部門業務協同,提高行政職能和社會治理能力,制定《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是必要和迫切的。

  二、制定《規定》的政策依據

  制定本規定的主要依據有:

  1、《河北省信息化條例》

  2、《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

  3、《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5、《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發〔2015〕5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電子政務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66號)

  7、《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部門信息共享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3〕733號)

  8、《國家電子政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11〕567號)

  9、《河北省電子政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冀信〔2011〕3號)

  10、《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20號)

  11、山東、福建、廣東、海南、北京、天津、深圳、南京、西安等二十多個省市已經出臺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文件。

  三、《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全省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適用范圍為上述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編制、交換共享、安全保障和應用等活動。

  本省其他未提及的單位也可參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參與并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工作。

  四、《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規定》的頒布實施旨在解決目前存在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基礎設施不健全、單位權利義務責任不清晰、單位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途徑不通暢、共享安全保障措施薄弱、監督管理機制缺失等問題。

  五、需要說明的有關內容

  (一)《規定》的立法宗旨。《規定》的立法宗旨體現為四個方面:一是規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二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各機關單位等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三是規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流程、共享基礎設施建設等行為,促進共享工作的常態化運轉;四是加強對共享工作的依法監督和獎勵懲戒,保障機關單位無償獲取履行職責所需政務信息資源的合法權益、監督機關單位自覺履行依法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義務。

  (二)《規定》的條款組成。《規定》共有條款二十三條,主要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介紹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共享原則等內容;第二部分(第四條至第七條)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省信息資源管理機構、機關單位的職責;第三部分(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交換共享平臺等共享基礎設施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第四部分(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共享的基本原則、流程和過程監測等內容;第五部分(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安全保障、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監督檢查、獎勵懲戒等方面的內容。

  (三)關于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經過對全省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信息化主管機構關于信息共享職責履行情況的調研得知,部分設區市負責信息共享的機構并沒有設在信息化主管機構下面。基于上述現狀,為了能夠對所有履行信息共享職責的機構都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在《規定》內容條款中使用了“信息共享主管部門”這一特定名詞,并中明確了主管部門職責(第五條)。

  (四)關于機關單位及其權利和義務。《規定》中所指的機關單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第二條)。在《規定》的指導和規范下,這些單位可以通過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臺無償獲取履行各自職責所需的、納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管理的政務信息資源,同時也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提供給有需求的單位使用。

  本省其他未提及的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參與和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工作。

  (五)關于政務信息資源。機關單位在依法履行政府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或者產生的信息資源、以財政性資金為主投資建設的信息資源、通過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電子政務建設及應用所產生的信息資源都屬于政務信息資源范疇,都歸政府所有,都應當納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統一管理。

  (六)關于省信息資源管理機構。省信息資源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擬定信息資源的管理規范、技術標準等草案;負責全省信息化與電子政務應用支撐平臺的建設、運行與維護;負責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存儲體系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對部門授權的信息資源進行深度開發,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自成立至今,省信息資源管理中心致力于為全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跨部門信息共享提供技術和服務支撐。為了更好地支撐省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規定》對省信息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采用機構設置、委托第三方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履行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技術支撐和服務職能。

  (七)關于交換共享平臺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立足于我省的實際情況,為了更有效地推進省、市、縣各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規定》明確要求省、設區的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統一建設本級交換共享平臺,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區)應當依托上級交換共享平臺,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第八條)。

  《規定》還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再建設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各類已建和在建的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應當實現與本級統一的交換共享平臺對接,并納入本級交換共享平臺統一管理(第九條)。部門應當接入本級交換共享平臺,現有的交換共享設施實現與本級交換共享平臺的技術對接,并通過本級交換共享平臺獲取其他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

  (八)關于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是開展共享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先決條件。目前絕大多數機關單位的業務數據都實現了省級集中,因此《規定》特別指出首先由各省直機關單位編制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然后各市縣參照省級目錄編制本級目錄,上述目錄需要納入本級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省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將統一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并會同省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一數一源的原則,指導各機關單位開展目錄編制工作,確保政務信息來源的一致性和準確性(第十一條)。

  目錄的編制可以督促機關單位對本系統內部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與管理,在開展信息共享時便于機關單位對所需共享之政務信息資源的發現、定位和訂閱,同時也利于各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的統一整合、規劃與管理。

  (九)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原則。“需求導向、統籌管理、無償共享、保障安全”是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三條)。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進行統籌管理、各機關單位以履行職責需求為導向、按照無償共享的原則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凡是納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管理的政務信息資源,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都應當通過共享平臺向有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無償提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形成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常態機制。機關單位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對所需其他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提出共享需求并依法獲取使用,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政務信息資源無權提出共享需求。

  為了更有效地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規定》結合各級信息化工程項目的審批與資金安排等工作的開展,從工程項目的起始階段就做出明確規定:機關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不支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除涉密項目以外,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財政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資金(第九條第二款)。

  (十)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流程。結合我省多年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所積累的經驗,參考外地先進經驗,形成了符合我省現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流程,《規定》對機關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流程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首先機關單位自行協商共享所需的政務信息資源,協商一致后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通過身份認證和授權之后,依托共享平臺進行信息共享;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則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協調信息提供部門和需求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如果經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協調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則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保密等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有關共享事項。通過上述共享流程的指導和約束,能夠真正確保各機關單位依法提供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合法獲取使用履職所需的政務信息資源(第十三條)。

  (十一)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保障措施。為了保障機關單位能夠依法獲取履行政府職責所需的政務信息資源,《規定》在提出共享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共享基礎設施、制定共享流程之外,還規定了機關單位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應盡的義務和職責,包括建立健全機關單位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人員管理共享平臺前置交換系統,保持與共享平臺之間的有效聯通,以及部門業務數據庫與前置交換數據庫的同步更新等(第十條)。

  為了更有效地推進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規定》還明確了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檢查機制,即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二十一條)。

  (十二)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和維護。《規定》中明確了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進行管理的職責:一方面制定授權管理制度,對使用共享平臺的機關單位實施身份認證和授權管理,保障政務信息資源的依法獲取,防止越權行為的發生;一方面組織機關單位開展相關培訓活動,讓共享平臺的使用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第十四條)。

  《規定》還明確了共享平臺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在維護方面的職責,即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過程進行監測記錄,并將監測分析結果定期通報機關單位;對于在監測過程中分析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予以重視并解決,防止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違規操作和異常現象的發生(第十七條)。

  (十三)關于共享信息的獲取、使用和更新。《規定》明確指出,各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授權權限,通過共享平臺獲取并依法使用履行職責需要的政務信息資源,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單位履行職責所需,不得進行販賣或者散布(第十五條)。

  為了保障共享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除了在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時要遵循一數一源原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還特別指出機關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法定職責調整等事項,需要變更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內容的,應當將更新后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第四款)。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共享信息的糾錯機制,即機關單位對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內容有疑義的,應當告知提供該政務信息資源的機關單位,協商修正有關內容(第十六條),確實保證共享信息的真實性和可用性。

  (十四)關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保障是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信息的提供部門,還是需求部門都應該具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意識。《規定》一方面明確各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共享平臺的維護和使用單位各負其責、共同保障共享平臺的使用安全(第十八條);一方面規定機關單位“禁止販賣或者散布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第十五條),目的就是要確保信息共享運行環境的安全可靠,同時也明確了機關單位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所承擔的安全責任與行使的權利是對等的。

  (十五)關于政務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今年以來,國家和省里陸續出臺文件,大力提倡政府信息公開、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和社會化利用。要實現政務數據向社會開放共享,首先要實現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這是數據開放的基礎和前提。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文件指示精神,《規定》中吸收了有關內容,特別編制第十九條,倡導“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制度,制定開放共享標準,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有序開放共享”。該條款的設定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下一步深化應用做了很好地鋪墊,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責任編輯: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