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我市投資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佛山市投資促進辦法》(下稱《辦法》)。為使社會各界人士能更全面了解該政策的制定背景、法律依據、主要內容及其特色亮點,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縱深推進《廣東省推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近年來,佛山各級政府樹立服務企業理念,發布《構建佛山“益曬你”企業服務體系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行動方案》,全面落實《佛山市市場主體服務條例》,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對標國際國內最優最好,不斷加大服務改革力度,形成一套創新性強、行之有效、廣受好評的佛山方案。基于此,《佛山市投資促進辦法》應運而生。《辦法》通過立法推動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鞏固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營造更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是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讓廣大企業家在佛山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的必然要求。
《辦法》也是對民營經濟促進立法的有益探索。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同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發布,202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上述法律和文件均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穩定民營經濟信心的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因此,《辦法》的頒布實施是響應中央號召之舉措,把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的系列政策,由規章的形式加以規范化,加大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發展新質生產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佛山市市場主體服務條例》《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等。
(二)參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投資促進條例》《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4年修訂)》《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等。
三、主要內容及亮點
《辦法》共四十條,包括了總則、吸引投資、便利投資、保護投資等內容,體現了佛山特色。
(一)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市、區政府及各部門在投資促進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投資促進具體工作,牽頭協調、解決投資活動和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跟蹤、督促投資促進工作的具體落實,加強投資促進專業隊伍建設。其他部門則根據各自的職能和任務,積極參與投資促進工作,形成協同效應,共同為投資者營造一個高效、便捷、透明的投資環境。這種分工明確、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為佛山市的投資促進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確保了各項投資促進政策的順利實施和投資環境的持續優化。
(二)優化投資結構,引導產業升級
《辦法》第四條強調產業布局,支持投資參與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引導投資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聚集,因地制宜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這意味著佛山市將根據自身產業基礎和優勢,選擇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避免盲目跟風,同時鼓勵各地區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發展,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實現優勢互補和協同發展。通過產業鏈招商,吸引上下游企業落地,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推動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辦法》第十二條引導投資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巨大的發展潛力。《辦法》鼓勵投資者關注輔助駕駛、人工智能、生命與健康、低碳能源、先進材料、未來空間等前沿技術,推動佛山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占未來發展制高點。
(三)優化投資服務,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
《辦法》從項目審批、土地出讓、環評服務、融資支持、信用體系、人才服務、稅務服務、外商投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優化投資服務的措施,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投資成本,為投資者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便利化服務。
在項目審批方面,《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采用分階段辦理、告知承諾、容缺審批、并聯審批等方式,提升審批效能。在土地出讓方面,《辦法》第十八條強調要健全土地保障措施,推動“拿地即開工”。在環評服務方面,《辦法》第十九條要求要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實施簡化編制內容等改革措施。在融資支持方面,《辦法》第二十條要求建立投資項目與金融機構常態化對接服務機制,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投資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提升投資者融資便利度。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加強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投資者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及信用修復機制。在人才服務方面,《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培育引進人才,完善人才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人才引進政策。在稅務服務方面,《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深化發票電子化改革,實現稅費服務智能化升級。在外商投資方面,《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健全外商投資管理機制,為投資者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投資法律服務方面,《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在產業園區、法律服務聚集區、大型展會等設立投資者法律服務窗口,提供法律宣講、咨詢、法治體檢等多樣化的法律服務。
(四)保障投資權益,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辦法》從政策穩定性、協議履行、收費規范、自主經營、人身財產安全、知識產權保護、商譽維護、糾紛解決等方面,提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營造公平、公正、透明、法治的投資環境,讓投資者安心投資、放心發展。
在政策穩定性和協議履行方面,《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強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投資者能夠根據現有政策進行投資決策。如果因形勢變化或公共利益需要調整政策,政府會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以便投資者有足夠的時間適應調整。同時,政府應當履行對投資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優化政策兌現流程,暢通申報通道,確保政策承諾及時兌現。
在收費規范方面,《辦法》第三十條實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禁止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禁止向企業攤派或變相收費,禁止強迫企業贊助或捐贈。
在自主經營和人身財產安全方面,《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投資者依法享有投資和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投資者依法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同時,政府應當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嚴格行政檢查標準、程序,避免或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辦法》第三十一條還強調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時,也必須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
在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護方面,《辦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知識產權部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嚴格保護投資者及企業知識產權,并提供知識產權多元糾紛解決、維權援助以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風險預警等服務。同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履職中知悉的投資者及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五)創新體制機制,激發投資活力
《辦法》從多個方面提出創新體制機制的措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升政府投資基金使用效能,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在此基礎上,《辦法》第十五條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投資促進工作宣傳,通過招商會、交易會、博覽會等平臺,加大本市投資環境宣傳推介力度,突出本市產業特色、城市品牌,提升佛山投資吸引力,打造佛山招商特色品牌。《辦法》第十二條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支持投資者開展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推動前沿技術應用場景建設。同時,《辦法》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投資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先行先試,為投資促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六)明確法律責任,確保措施落實
《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分別明確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和投資者的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對政府相關人員給予處分;對投資者采取虛假投資或其他違法手段騙取投資獎勵、優惠或其他待遇的行為,依法予以取消、追繳違法所得、給予處罰并記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明確法律責任,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