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條例》是河北省為了規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省首個促進信息化發展、規范信息化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1、《條例》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該條例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是結合我省實際,對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關管理等活動做出了規定。

  2、《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職責是怎樣規定的?

  《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制定信息化發展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建設。”

  3、根據《條例》信息化工作應該由哪個部門負責統籌推進?

  《條例》第五條第一、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4、《條例》對信息化工程項目的審批是怎麼規定的?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執行,由建設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

  使用財政性資金對信息化工程進行改建、擴建、運行維護的,建設單位在報財政部門審批經費前,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重大公共基礎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向當地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5、《條例》對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深度融合有何規定?

  《條例》第五章特別是其中的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對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深度融合作了明確規定,具體為: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業信息主管制度,鼓勵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經營、節能減排、創新發展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提高產品的智能化水平,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品升級和效益提升。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試驗區和示范企業,加強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水平評估工作。

  6、《條例》對推動三網融合工作有何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聯互通,加快寬帶網絡建設,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三網業務融合。”

  7、《條例》對維護通信市場正當競爭有何規定?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建筑物內的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統籌共建共享,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已建建筑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所有電信、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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